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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交流的意義
風險交流缺失或不當的失敗案例全球數不勝數。例如20世紀90年生的“瘋牛病”事件,英國前后矛盾的做法導致巨大的經濟損失并因此農業部部長引咎辭職;比利時“污染雞”事件處理不當,歐盟委員會公開指責比利時“知情不報,拖延處理”,導致比利時衛生部和農業部部長相繼被迫辭職,并最終導致內閣的集體辭職。我國四川廣源橘蛆事件、香蕉艾滋謠言等種種真真假假安全事件發生后,缺乏有效風險信息交流,相關農產品價格暴跌,嚴重打擊了國內農產品產業效益和降低農民收入,引發社會問題。
(一)風險交流制度不完善,缺乏專業專職機構支持
目前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交流建設尚屬起步階段,既缺乏流程規范的制度又缺乏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目前風險交流工作開展主要法律依據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從法律規范和運行情況來看,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共享協調機制不完善,統一權威的風險交流機構尚未形成。各主要發達國家或地區均建立起了有效的風險交流制度,專職的風險交流人員在機構總編制中的占比一般為5%~10%。歐洲食品安全局于2009年《2010年至2013年歐洲食品安全局交流戰略》,明確了其在風險交流方面的工作目標、所應該采取的交流策略和交流方法。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于2009年制定了《FDA風險交流策略計劃》,確立了自身風險交流工作的目標、策略和所采取的方法。日本政府于2003年《食品安全基本法》,設立了直屬內閣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上層監督機構,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風險交流工作。
(二)風險交流定位等同于危機交流,缺乏長遠考慮和持續的有力支持
我國目前對風險交流缺乏長遠考慮和有力支持?,F在不少人把風險交流簡單理解為出了事情之后的危機管理和科普宣傳,將風險交流的工作重點放在危機應對,將危機應對的重點放在應付媒體即危機公關上。將風險交流手段作為平息事態和安撫公眾的工具,忽略了風險交流與日常工作的融合,這直接導致在風險交流問題上的短視,使這類的交流缺乏科學的風險評估依據,消費者對風險管理者(政府)和風險評估者(科研機構)的信任度下降。風險交流工作費時費力,卻又很難有立竿見影的產出,因此很難得到持續的支持,人員、經費等保障條件也很難得到滿足。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報道紛雜,缺少統一的權威發聲
目前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很多時候是“媒治”,不是法治,媒體說了算,媒體說它有問題就有問題,監管部門忙于應對,這就造成了公眾的混亂。同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的不對稱,專家、群眾、媒體、政府、各個部門的說法都不一致,這種狀況使得公眾無所適從,也為錯誤言論混淆是非提供了可乘之機。從美國的經驗來看,根據美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聯邦有關部門按照各部門監管范圍和職責權限的劃分,形成了以聯邦政府信息披露為主,地方各州政府信息披露為輔,分工明確、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主體。歐盟則規定了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為唯一權威安全信息機構]。日本專門成立了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狀況以及消費安全局負責研究與探討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包括消費者反映)的搜集、溝通等。
(四)公民意識的覺醒與公民現階段科學素養
較低的現狀對風險交流工作提出巨大的挑戰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公眾以不滿足于溫飽而提出更高的訴求,例如對環境污染的關心、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等。但根據2010年11月公布的中國第八次公民科學素養調查結果顯示,全國公民具備基本科學素養的比例僅為3.27%,僅相當于歐美發達國家20年前的水平。同時又由于人們普遍缺乏獨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維,結果導致公眾很容易形成錯誤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識,增大風險交流的困難。而且目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引發的輿論壓力越來越大,政府被動屈從于公眾輿論壓力,農產品質量安全已逐步呈現政治化趨勢,偏離客觀、科學的風險交流軌道。
三、對國內風險交流制度建設的建議
結合我國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建議以政府、科研機構、企業和公眾(包含媒體)為利益共同體,建立一個相互信任、科學告知、溝通有效、公眾理性的風險交流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各利益體既分別承擔相應的職責,又相互協作,共同參與。
(一)政府作為風險交流的主體,對風險交流工作起到頂層設計和主導、推動作用
1.建立風險交流制度,完善各方協作機制。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框架下,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交流制度和機制。風險交流是各方信息互動、交換意見的過程,不僅要求融于日常的風險管理工作中,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突發和應急時,更需要顯示出其必要性和重要性,為突發事件處理和關切熱點回應提供制度保障。
2.強化風險交流的基礎性工作,制定風險管理方案。以強化公共服務為出發點,設立我國大宗及特色農產品(例如大宗果蔬農產品等)的質量安全長期和定點風險監測以及風險評估計劃,支持有關科學技術研究(例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新技術研究等)。在科學研究基礎上,組織制定科學實用的風險管理方案(例如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標準化生產規程等)。
3.建立以“風險評估、風險預警、應急處置、信息”為目標的公共服務平臺。風險交流是個互動的過程,在風險交流體系中的各個利益體需要對風險情況以及風險管理方案和實施有個認知和反饋。例如,公眾希望了解農產品風險監測和評估的結果;企業需要了解政府制定的風險管理方案在農產品生產中是否可行并及時反饋實施效果;政府需要了解所制定的風險管理方案實施效果如何、有沒有需要完善和修改。因此,風險交流方式和渠道顯得尤為重要。建立不同形式的公共服務平臺,例如專題網站、微博、電視報刊專欄、手機微信、展覽會、論壇、研討會、培訓班、講座等。政府部門可根據不同的風險交流內容,選擇合適的形式,邀請利益相關方進行交流??偟脑瓌t是各利益相關方能順暢地獲取所需要的信息、反饋想反饋的意見和建議。例如,組織利益相關方參與的工作研討會或小型論壇,交流風險監測與評估研究結果、商討風險管理方案、反饋和評估風險管理成效;通過講座、微博、報刊專欄、電視廣播采訪等方式對公眾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科普,幫助公眾樹立正確的風險認識;邀請知名媒體人與科研機構及政府監管部門交換意見和信息;向公眾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數據等。
4.組建一支專業專職風險交流人才隊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組建從事風險交流的專門機構或人才隊伍,職責是建立和管理風險交流平臺、組織和開展各種形式的風險交流活動、收集和反饋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開展風險交流機制研究等。這支隊伍不但擁有農產品質量安全專業背景,而且具備良好的組織、溝通、協調、應急、研究能力。
(二)科研機構承擔風險交流基礎性工作,為風險交流提供科學支撐
1.受政府委托,開展風險評估監測與風險評估研究。風險交流的基礎是對風險監測以及風險危害的科學研究與判斷。農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安全風險,必須基于科學證據;風險知識與信息的專業化,使得公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認知存有差異,不同主體之間對風險的接受度不同,也需要專家的評估意見;政府制定風險管理方案和措施,需要風險監測與評估的科學數據支撐。因此,科研機構成為開展風險監測與評估研究的中堅力量。
2.協助政府部門實施風險交流活動。科研機構應協助政府開展風險交流活動,例如研討會、論壇、培訓等。在風險交流活動中,對各利益相關方提供風險監測與評估結果,用科學數據解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疑問。
3.協助政府培養風險交流人才隊伍。科研機構應根據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特點,在需要的時候,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培養有農產品質量安全專業知識背景的風險交流人才。
(三)企業根據風險交流,實施政府風險管理方案
并及時反饋方案實施效果等企業是農產品生產主體,在風險交流基礎上,實施政府風險管理方案,例如實施標準化生產規程、生產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等。作為生產主體,企業最了解實際生產狀況,因此,在風險交流過程中,企業需要承擔風險管理方案的可行性建議、風險管理方案實施效果反饋等職責。企業參與風險交流,可以有效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措施的完善。
(四)公眾在風險交流中尋求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科學認知
并反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訴求公眾(包括媒體)是風險交流工作的利益相關方之一。通過風險交流,讓公眾明白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知道科研機構得出了哪些科學依據,了解企業是如何生產安全農產品的。同時,公眾在風險交流中,及時反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疑慮和訴求,根據公眾反饋,各利益體及時調整工作方式,逐步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最終促進公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科學認識和消費,增強對政府的信心。媒體作為公眾的代表,在公眾參與風險交流工作中的職責尤為重要。因此,媒體可根據公眾關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熱點問題,主動組織風險交流活動。例如組織政府、科研機構、企業專題訪談;邀請科研機構對媒體人或公眾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定期舉辦媒體與政府、科研機構、企業的溝通會等。媒體主動的交流,有利于提高報道的科學和客觀性,避免傳播過程中風險被人為放大。以上為4個利益相關方作為風險交流體系的主體,在日常工作中有效分工與合作,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高效持續開展;當有突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時,可迅速組織各利益體進行風險交流,在科學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并盡早向公眾信息。內容要保持透明原則,根據公眾(含媒體)和企業的反饋提供視頻、圖片、數據等信息,必要時可安排科研機構專家采取電話、網絡、會談等與公眾溝通、解疑答惑,滿足不同群體對信息的需求,讓公眾了解信息和參與到對抗風險中。通過開展良好的風險交流工作,可有效避免目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重調查事件,輕信息溝通”現象,對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高效開展、對解決當前及今后公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疑慮與恐慌問題,以及對保護我國農業產業的健康發展,保障農產品供給等都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作者:路大海 孫玲 劉聰云 郭奕生 王富華 單位:廣東省農業科學院農產品公共監測中心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與評價重點 廣東省種子管理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