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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部門權責不明確,存在多頭管理現象
目前,境外投資是有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外匯管理局等機構共同管理,然而在實際審批時,往往存在審批內容重疊的問題,各單位均希望能夠對境外投資進行實質性內容的審批,實現最大化的審批利益,然而卻未能就投資損益權責做出明確分工,造成權利與責任的不對稱,不但不能簡化審批,反而容易導致問題復雜化。
(二)風險管理體制不健全,投資目標不明確
通常在進行境外投資時,應對投資所在地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法律法規、風俗習慣進行全面了解,對當地的投資風險及政治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從而做出決策判斷。目前央企更傾向于進行資源型投資,忽視了當地的政治、經濟風險,從而增加投資風險。此外,投資目標的不明確,僅僅為了追求短期業務需求,或僅僅希望通過境外機構這一窗口了解當地市場信息,便輕率做出投資決策,未能站在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進行投資。這一情況的出現,往往與境內企業不合理的考核指標有關,目前,相當一部分的國有企業,仍然以經營規模及上繳利潤兩個指標進行境外機構的考核,卻無視市場開拓、資產損益、技術創新、產品開發等指標的重要性,同時,由于境外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法規、社會環境有所不同,企業自身條件也有所差異,采用這種一刀切的考核標準,無法準確反映境外機構的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不利于境外資產的有效管理。
(三)政企不分,無法實現向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的徹底轉變
目前,仍有很大一部分央企的管理層保持著行政級別與國資委平級,人事歸屬中組部,無法統一管理企業資產及人員,從而無法完成國企管理制度向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轉變。而國資委以職能所致,既屬于出資者,又同時是監管人,無法有效行使出資者職責,國企政企不分的固有弊端仍然存在。由于境內的國有企業無法實現政企分離,境外機構自然受到我國監管制度的約束,同樣無法實現政企分離,這一弊端可能導致直接與境外企業所在地法律法規或企業管理制度相沖突,造成經營活動受阻。
(四)財務管理及審計制度不夠規范
在境外機構中,一個較為普遍的突出問題便是財務管理不規范。通常境外企業未能建立起較為嚴謹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甚至在財務上弄虛作假,此外,財務分析報告制度未落到實處,審計制度的滯后及不完善,均造成境內企業無法及時、動態地掌握境外機構的財務狀況,無法及時發現問題,且問題發生時無法及時做出正確決策,從而引起境外資產的重大損失。
二、境外資產管理完善建議及措施
(一)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境外資產管理制度,完善境外投資制度
國有企業應根據我國有關監管政策,并與企業實際情況相結合,加強境外機構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并完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立健全境外資產管理權責制度、內部監控制度、文件歸檔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方法,從制度上對境外資產管理進行強化和規范,使境外機構能夠建立起一整套符合資產管理要求,且契合境外資產管理客觀要求的管理體系。同時對于境內企業應加快企業管理制度改革,轉變發展模式,確保境外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從根本上降低投資風險。
(二)對境外資產情況進行全面理順,以利于后續管理監控
由于境外資產管理包括投資損益、產權歸屬及固定資產管理等多個方面,其情況較為復雜,境內企業應對所述境外資產進行徹底清查核算,全面了解境外資產的管理現狀、實物存量,糾正不規范的管理方法,填補管理漏洞。
(三)建立監管長效機制
對于境外資產的監管方式通常包括公司董事會監管及公司內部監管兩種,境內企業應加大上述兩項方式的監管力度,建立起境外資產監管長效機制,通過內控體系及責任追究制度,將重點落在預防上,預先予以監督控制,及時發現并排除境外資產管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隱患,填補管理漏洞,糾正違規,確保境外資產保值增值。此外,對于公司內部監管方式,應切實將內部監管部門納入企業發展架構之中,切實發揮其監管職能,公正客觀地對客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信譽度、貨款支付能力等進行評估分析,從而使管理層能夠及時對投資運營措施進行調節,降低風險造成的損失。(四)建立嚴格問責制,增大獎懲力度任何投資的重大虧損,均是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必須對原因進行嚴查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于導致虧損的責任人,屬決策失誤的,應予以引咎辭職或調離原職的處分,若屬違法行為,則應追究刑事責任。反之,若投資成功獲利,也應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獎勵,從而增強企業人員的責任心,杜絕因人為因素導致的境外資產流失。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企業“走出去”的大勢所趨,國有企業境外資產所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大,相信通過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我國企業境外投資必定能夠健康發展,取得長足的進步。
作者:黃金 單位:中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