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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乏完整的內控制度
對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而言,無論是國資委,還是企業領導層,均是高度重視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的。2012年4月25日,國資委召開專題會議,要求全部中央企業兩年內建立起規范的內控體系。在此前,以中央企業為代表的國有企業已經按照財政部等五部委印發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的有關要求,開始創建規范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但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還不完整,缺乏整體規劃,基層單位內控制度缺失。具體表現在,已經啟動內控建設的國有企業,集團層面的內控體系大框架已經建立,但尚未細化到分公司、子公司、孫公司等,特別是還未延伸到縣市分支機構,給人的感覺是“總部、省公司轟轟烈烈,縣市公司冷冷清清”。
2.缺乏有效的外部監控
國有企業的表內資產既受到國資委的監督和管理,又受到財政機關、審計機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等的監督,上市的國有企業更是要受到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約束,信息透明度較強。但是對于國有企業各類特殊資產(資金),無論是法律法規的規定,還是各類監管機關的實際監管行為都有欠缺。如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對國有企業的資產等實施國家審計監督,但未明確是否適用于國有企業代管資產這些特殊資產;審計機關可以對中華慈善總會等納入財政預算的單位所管理的社會捐贈資金進行審計監督,但沒有明確國有企業慈善基金會管理的資金是否需要由國家審計機關監督。
3.資金管理分散
國有企業這些特殊資產,分散于集團、子公司或分公司、孫公司等各個層面,各個層面執掌“財務一支筆”的關鍵領導,由于缺乏監管,可能會把資金違規拆借、違規提供擔保或抵押、公款私存、截留挪用、投資于高風險領域,并對資產(資金)的實際所有權人隱瞞實際情況。國有企業特殊資產并不屬于企業,分布零散且總額較大,使得這些資產(資金)的安全性以及合理利用受到嚴重威脅。
4.管理人員素質欠缺
在某些國有企業領導眼中,這些特殊資產相比于企業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資產來講金額不大,因此不需要派年富力強的專業骨干進行管理。比如,對于企業慈善基金會的管理人員,大部分為已經退休的原領導干部或已經退居二線的現職領導干部;對于可以投資的特殊資產,缺乏擅長投資的專業骨干等。
二、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內部控制
1.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應建立覆蓋集團總部、省公司、縣市分支機構各個層面的完整內控制度體系,開展廣泛的內部培訓,特別是強化對基層業務骨干的培訓,培訓內容要具體,要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大力推廣內控體系比較規范的基層單位的經驗和做法,以點帶面,以先進帶動后進,形成從總部到基層單位完整的培訓體系,形成完整的覆蓋全集團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在建立內部控制體系過程中,對于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的,需在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細化具體實施措施,國家沒有統一要求的,企業總部要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制定的原則和要求,開創性地制定專項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方面,實施重點主要是規范有關資金管理機構、資金管理崗位的設置以及收入、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特別是要具體細化日常管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制度、資金支出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度,對于不相容崗位必須采取分工牽制措施。
2.集中資金管理權限,變主要領導審簽制度為領導集體審簽制度。國有企業對于特殊資產的管理權限要上收,從中層、基層向高層集中,由集團總部集中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并做到專款專用。對于大額資金的支出,不能由個別主要領導一個人說了算,而應由高管層集體決策,實行聯簽制度,并要接受嚴格的監督檢查和群眾監督。對于特殊資金賬戶要由集團總部統一開立并管理,改變以前多頭開戶、集團總部不易掌控的局面。企業集團應將特殊資產的收支納入集團資金管理系統,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嚴密的實時監控,并建立相應的預算管理制度和運作分析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與有關方面對賬,以防范資金挪用、擠占、截留等損失風險。
3.建立特殊資產內部審計制度。國有企業要在內部審計制度中明確特殊資產(資金)的專項內審檢查制度,對于特殊資產(資金)內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直接向單位主要領導匯報或向上級單位領導匯報,并發出整改建議書,督促整改直到達標;內部審計的重點,主要是特殊資產(資金)的專戶管理制度、實際資金收繳、支出的規范性,投資的授權、集體決策、投資風險防范制度和實際運作情況等。
4.提高特殊資產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對于關鍵崗位,要嚴把人員入口關,選拔政治素質高、業務素質強的中青年干部。對于需要增值的特殊資產,要選拔具有會計學、金融學、投資學等專業背景以及投資實務經驗的專業人才予以掌管。
(二)強化外部監管
1.需要完善有關法律法規,讓監管有法可依。比如,修改《審計法》,把國有企業的特殊資產納入國家審計的范圍;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國資委、財政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管職責。此外,還應建立國有企業的日常報告制度,規定國有企業作為特殊資產(資金)的管理主體,必須承擔資金安全責任,及時向國資委等部門報告,強化資金管理的透明度。
2.加強外部審計監督,建立問責制度。國資委、審計機關、紀委監察部門、財政部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等可以建立聯合審計監督機制。對于疏于管理導致特殊資產(資金)損失的,要給予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觸犯刑法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國資委可以招標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作為第三方機構開展獨立審計工作,也可以從各國有企業抽調內部審計人員,跨省進行異地審計。
3.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國有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中央企業更是歸全國人民所有,人民群眾是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和主人,也是天然的監督者。因此,要鼓勵和保護人民群眾舉報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對特殊資產失職行為的積極性,保護新聞媒體的職業良知,對惡意打擊報復新聞工作者的行為予以曝光和嚴懲。
作者:陳小麗 聶新田 屈志鳳 單位:武漢長江工商學院管理學院會計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