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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直接影響著其實施效果,本文立足于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實施的實際情況,從轉變角色地位、調整管理模式以及改善基本政策幾方面內容著手,對其管理體制改革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其運行模式優化調整的相關策略,旨在為研究人員提供參考,進而提升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改革的實際成效。
一、研究背景
從目前來看,我國所采用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和現有的運行模式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并不能同市場需求相適應,具體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對職工的定位相對較窄,無法滿足現如今新時代背景下的市場需求。在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中主要是將城鎮職工作為公積金繳存對象,這是受到原有的城鎮經濟發展模式影響,以往城鄉之間發展存在著相對較大的差距,所以農村居民和城鎮職工之間有著明顯差異,城鎮職工和農民之間的交融性也比較小,這同當時我國的實際狀況相符合。近年來,我國城鎮化進度正在逐漸推進,這使城鄉之間的差距得到了進一步的縮短,農民工開始大量涌入城鎮,充分展現出了其本身對于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作用,但結合實際情況來看,農民工很難真正享受到我國住房公積金政策中的各項福利。與此同時,在實際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時其強制性的措施不足并且實施力度不夠,部分單位并沒有全面為職工辦理相應的公積金繳存手續,這便使得只有極少數的城鎮職工能夠得到政策中的各項便利,難以有效保障制度實施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另一方面,在進行住房公積金歸集的時候,不同行業的職工在繳存方面存在相對較大的差距,部分單位將其看作是一種福利,當其它待遇發放存在限制的時候,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的口徑不一,進一步拉大了職工之間的差距[1]。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及運營模式改革路徑探究
(一)管理體制改革
1.轉變角色地位。從本質上來看,住房公積金其實屬于一項利民工程,其在應用的過程中能夠有效促進資金的優化轉變,并對當前房地產行業的基本性質進行改善。截至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項目在研究過程中已經得到了一定的成果,而后續則要在原有的基礎上對其服務范圍進行進一步的擴大。對于其整個階段的發展來說,相關人員需要綜合考慮居民對于住房的實際需求。結合當前我國房地產領域整體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能夠發現,其當下普遍面臨著供需不平衡的問題,基于此,應當從長遠的角度著眼進行科學合理的宏觀調控,并在現有的基礎上對房源結構體制進行合理規劃。從當前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出發,應當重新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定位,進而實現對市場制度的優化調整以及完善。由此可見,有關機構需要采用宏觀調控的各項舉措,針對當前現有房源展開優化調整,真正達到資源合理配置的效果。所以后續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重點應當放在緩解房地產市場調控失靈這一現象上,我國城鎮化程度在改革開放之后得到了不斷加深,并在極大程度上促進了住房市場整體的擴展,但與此同時其還帶來了保障房供應不足的問題,所以嚴重影響了房價,致使房價始終處在較高的水平上。未來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盡可能由原本的孕育住房市場向合理分配住房資源進行有效調整,充分提升閑散資金的利用效率,使其在完善公共租賃房體系、優化改造棚戶區以及擴建經濟適用房等多方面內容上起到實際作用,同時,還要切實發揮出其調配補償機制的實質性作用,從根本上推動社會資源分配公平性的進一步提升[2]。
2.調整管理模式。除了要轉變住房公積金的角色地位以外,還應當對其現有的管理模式進行優化調整,結合當前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可知,住房公積金參與主體基本上涉及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銀行業務部門以及繳存人三個環節,這三個環節之間既有著一定的獨立性,同時還處在相互聯系的過程中。但在實際實施的過程中,部分繳存人本身并沒有真正充分了解對于住房公積金整體運作流程。住房公積金作為政府所推行的利民工程,本身有著一定的特殊性,從具體情況著手進行分析,住房公積金制度自身存在較強的封閉性,該系統中的每一個個體都有著極強的獨立性,所以繳存人往往很難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內部的實際經營以及分配流程展開全方位的了解。若想有效緩解其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應當先對原本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進行優化轉變,使其更加傾向于是一種政策服務性的金融機構,同時在現有的金融體系金融管理領域當中實現對其的充分融入,這樣能夠有效改變其本身存在的封閉的現象。除此以外,應當積極增加住房公積金的透明度,此舉可以幫助繳存人對當前住房公積金具體的經營模式產生更為明確的了解,促使其能夠實時動態地關注住房公積金的運作動向,切實提升上述三個環節運作的協調性以及有序性,推動繳存人展開更加高效的監督工作,最大限度實現公積金使用效率的提升,并盡可能減少住房公積金所涉及到的腐敗、濫用以及貪污等問題。這樣一來便能夠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實際使用效率以及與之相配套的管理效率,與此同時還能夠有效降低在運作住房公積金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風險[3]。
3.改善基本政策。在傳統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中,該資金大多是應用在房屋購買方面,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為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要明顯高于銀行的活期存款利率,這在極大程度上增加了住房公積金本身所具有的存儲性,進而在部分層面上起到了對于資金流動的限制性作用。若想真正突破存在于以往住房公積金中的各項不足,進一步提升其靈活性,應當切實展現出其本身所具有的優勢特征,積極采取各種類型的利民舉措,調動起居民參與到其中的熱情和主觀能動性,真正實現住房公積金同市場的有效融合,為市場注入活力,真正起到平衡住房公積金和房地產市場關系的作用。此外,政府應當在開展各項工作的過程中加強對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繳存范圍,不同行業職工之間差距較大這一問題的重視,盡可能對基本政策所覆蓋的范圍進行拓寬,豐富其內容,并對城市現有各項資源展開科學合理的分配工作,例如可以優化采取貸款資金補貼等手段實現對于惠民政策的有效調整,并基于現有條件盡量對住房公積金的服務范圍進行拓寬。要注意的是,在進行實施的過程中應當嚴格從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出發,切實保障住房公積金能夠落到實處,真正實現其服務范圍的擴大以及服務精準性和有效性的提升。
(二)運營模式改革
1.優化分配模式。未來若想實現住房公積金運營模式的優化改革,應當積極開展對于分配模式的優化調整工作。對于住房公積金來說,其運營的主要支撐便來源于強制存儲,需要社會成員只要是能夠符合條件,就必須要參與進來。此舉能夠有效保障和維系社會成員同住房公積金之間的一體關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制度實施的穩定性,起到維持資金的作用。這基本上能夠同互助體制的大多數原則相符合,進而促進互助關系的普及,有效同互助效應的具體要求相適應。在這種強制性存儲的模式下,政府能夠為短時間范圍內低收入水平人員高效緩解其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問題提供支持,具體包括養老、醫療以及購房等。但若要提升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運用模式的科學性及應用效果,切實展現出其應有的作用,我國的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在嚴格遵循強征存儲原則的基礎上,科學開展對于“低存低貸”制度的優化調整工作,這樣便能夠讓大部分的職工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中的福利。同時,應當針對那些收入較高人員的頻繁貸款現象和繳存的金額進行強化管控。此外需要積極同配貸機制相結合,激發職工存儲的熱情和積極性,在原有的基礎上對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進行增加,為后續住房公積金整體的持續平穩運轉奠定堅實的基礎[4]。現如今,我國所實施的住房公積金運營模式的側重點集中在資金安全方面,這便導致公積金資金本身存在著大量的“閑置”,這一現象的出現導致難以充分發揮出住房保障的實質性作用,為了能夠有效減少這種情況的出現勢必要深化落實對其的改革,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內容:首先,有關單位需要對當前現行的公積金提取手續進行有效簡化,具體來看,公積金管理部門需要盡量轉變其傳統陳舊的工作理念,將工作重點放在服務層面,以便于為職工更加靈活合理的使用公積金提供方便條件。尤其是在職工租房提取公積金方面,不能籠統地規定租房提取金額的上限,這雖然能提升辦理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但卻遏制了一部分租房職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來提取公積金,應該考慮以實際發生租金來確定租房提取的上限。其次,則是要對現有的提取范圍以及貸款范圍進行擴大,在提取范圍方面,應當注重從職工的住房改造、維護、遭遇突發事件以及裝修等層面著手進行支持。而在貸款范圍方面,需要更加注重對城鎮低收入群體購房的支持與保障,例如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方法是以借款人夫妻雙方繳存余額與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倍數來計算。公積金管理部門應該綜合考慮針對低收入群體的貸款政策,例如繳存年限每增加一年貸款額度就增加五萬,那么低收入人群即使繳存金額較低,因為其繳存年限長也同樣可以貸款到最高額度。最后,全國公積金管理部門需要強化落實對于公積金閑余資金的有效盤活,為各個地區之間所具有的資金往來創造良好的條件,并盡可能實現對于其“投資”渠道的有效擴大,例如為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貸款支持等,強化落實資金增值,推動公積金整體效益的進一步提高。
2.強化實施監管。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現有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組織形式和功能方面整體存在著不相匹配的問題,在公積金管理和監督機制層面也欠缺科學性以及完善性。基于此,當前所使用的靜態和事后監管監督方式難以第一時間對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的相關問題進行妥善的解決。此外,監管部門所采用的各種動態手段并沒有得到高質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應有作用的充分發揮,并且無法從根本上保障繳存人應得的利益。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門屬于一種非營利性質的部門,基于此,應當積極構建起專門的監管部門,充分展現出其本身的指導和監督作用,有效約束和規范購房政策的具體實施,通過構建健全完善的監督體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起到強有力的監督和敦促作用,促使其能夠充分結合當前市場對于住房的實際需求,對其各項業務活動的開展進行優化調整。充分保障監管機構直接對非營利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實施監督,并且不會受到其它部門對其的限制和影響,可以為其同當前公共住房相關政策之間的高質結合創造良好的條件,為大眾的合法權益提供充足的保障[5]。
3.應用資本金制度。盡管銀行是住房公積金的實施主體,但其僅僅是充當受委托人對手續費進行收取,其本身并不會承擔貸款的風險。由此可見,受到管理中心非營利機構性質的影響,其并沒有足夠的資金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進行維持。在這種條件下,若是其產生一定的虧損,便會嚴重增加繳存人的損失,這種運營模式的應用由于缺乏有效的約束措施,所以在極大程度上制約了機構執行成效的提升。結合上文所述,若想真正推動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高質量實施勢必要有健全的資金運營模式對其進行支持。基于此,我國需要強化對于資本金制度的應用,以此有效應對公積金的資金流動問題,為繳存人的利益提供全面的保障。除此以外應當重新開展對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定位工作,促使其向政策型的金融機構進行轉變,以便于對繳存人的財產以及企業法人的資金進行更加科學有效的管理。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在管理體制以及運營模式方面的改革能夠有效提升其實施成效,對于服務民生、推動社會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相關研究人員應當加強對于這一方面內容的重視,綜合考慮各方面影響因素,從當前我國現有的各項條件出發,采取更加科學的手段推動住房公積金的優化變革和調整,為我國社會的持續平穩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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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黃燕芬,張超.放開自繳公積金推動公平自愿導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改革[J].價格理論與實踐,2017(12):23-26.
作者:周蔚 單位:南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