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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資格認定不明確
教師是教育市場的核心,但目前我國藝術教育機構的教師認定資格不明確,其中有的是各大院校的教師,有的是藝術院校的在讀學生,兼職教學是藝術教育機構老師的主要工作方式。分析教師的組成部分,全職多數是熟人介紹,高學歷者比例不大。而兼職教師的情況更加復雜,藝術水平差別很大,多數情況下教育機構只選用他們“認準的人”,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個機構之間的師資力量更是千差萬別。同時,在對外宣傳上,教育機構往往對教學人員的教學能力與專業素質等進行夸大描述甚至有編造現象。事實上,正由于沒有統一的教師資格認定機制,為教育市場主體的投機行為提供了契機。
(二)藝術教育應試主導性明顯
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藝術教育規劃,藝術教育應當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陶冶高尚的情操、促進智力和身心健康發展的有力手段。但事實證明,一些藝術培訓機構在運行過程中脫離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出現了過于偏重考試類培訓的運作機制。這種運作機制在培訓過程中忽略了“以人為本”的核心教育思想,過分強調學生的應試能力與應試技巧,對心靈的塑造與情感的激發不能起到有益的作用。同時,這種運作機制的出現促使藝術教育脫離了既定目標,藝術學習的工具性被過分強調,更有甚者把其看做進入高校的“捷徑”。一般而言,升學類藝術培訓中存在的經濟價值更大、利潤更高,人們通常愿意花費更多的成本而獲得升學的“敲門磚”,藝術教育的主體也正是利用學生的這種心理而賺取高額利潤。
(三)藝術教育機構地區分布不均衡
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藝術教育機構及市場的方向。據統計,我國藝術教育機構主要集中于中東部較發達省份,越是經濟發達地區,分布越密集,而經濟水平相對落后的西北部地區則分布很少。在我國西藏、新疆等省份,很多地區沒有一個藝術類教育機構。而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有上百家機構存在。更為夸張的是,廣州大學城附近的一個村莊就有超過30家的藝術培訓機構。這種市場分布的失衡狀態,導致“經濟發展水平低,藝術教育水平更低”的惡性循環。教育的作用不僅在于提高人們的認知水平與認知能力,知識更是能夠轉化為經濟發展的動力與助推劑,能推進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柏拉圖曾經就教育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進行過深刻探討,馬克思也曾經提出過“教育水平應當是社會資本的組成部分”的論斷。因此,藝術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的一個方面,其不均衡發展只會進一步擴大西部與中東部地區的經濟差距。
(四)行政機關監管不力
盡管國家法律對民間辦學的監管問題有相關規定,但實踐中,行政機關監管不到位的情況屢屢發生,尤其是諸多無證辦學的機構,只有出現嚴重問題、被曝光在公眾視野后才會引起行政機關的重視。根據相關法律,我國民辦教學在審批之前需要到教育主管部門、相關文化部門、工商部門等多個行政部門辦理手續。而目前,各個職能部門對藝術教育市場主體卻持兩種完全不同的態度,對于經濟效益好的機構交叉監管,競相分得其中一杯羹,而對于經濟效益較差的機構,則互相推諉。
二、藝術教育機構及市場困境的法律分析
如果在一些問題上形不成某種共識,社會上的人就不能互相交往。人類的相互交往,尤其在市場中的經濟交往都依賴于某種信任。信任以一種秩序為基礎,而需要維護這種秩序,就要依靠各種禁止不可預見和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為了增加現代經濟生活的可靠性,大量成文和不成文規則成為了必需品,法律應運而生。在規范藝術教育市場的運行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它對民辦教育機構的設立、組織和活動等多方面進行了規定,從2003年適用以來,對培養藝術人才、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但法律運行過程中的諸多困境,促使我們進一步思考這一問題背后更深層次的法律原因。
(一)中央立法不完善
1.模糊性規定較多,不利于操作
從中央立法角度來看,目前涉及民間辦學的國家性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家沒有專門規制藝術教育市場的法律。《教育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兜底性條款的規定把藝術教育納入到其管理范圍之內,它通過第二十六條對教育機構設立的條件進行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從法律規定發現,在少有的有關民間教育機構設置的國家立法中,“合格”“符合規定標準”“必備”等模糊性詞語較多,這種沒有嚴格和明確標準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為行政機關的執法帶來了困難。《民辦教育促進法》在一定程度上細化了相關規定,但仍然沒有達到嚴格、明確的標準。藝術教育機構的設立資金、場地要求等都沒有明確限制,從這點來看,藝術教育機構及市場的不均衡發展有了合理的解釋。法律模糊性帶來的必然結果是行政機關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在藝術教育機構的設立過程中,權比法大,行政機關的文件比法律條文管用的現象就出現了。政府行為的空間有時會超出立法的宗旨和原意,更有甚者利用可以動用的“社會資源”,通過其他途徑獲得進入藝術教育市場的資格。很多人希望通過政府、領導的干預,更直接、更有效地滿足自己對利益的追求,這必將破壞藝術教育市場的秩序。
2.行政登記制度不完善
雖然我國在民辦教育相關法律中規定了登記制度,但相比之下,我國藝術教育的登記制度仍然有較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國藝術教育機構的登記機關為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這種行政登記是為了行政機關的管理而進行,除了發生爭議或者權利人主動要求之外,行政機關沒有義務將登記情況主動公開,同時,這種登記不存在特殊的效力,即使實際情況與登記的內容存在差異,這種登記也不能產生任何的效力。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必然導致藝術教育機構與學生之間信息不對稱,使學生處于明顯的劣勢地位,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很難得到保護。完善登記制度,公開藝術教育機構的必要信息,能夠給學生在選擇之初就提供相應保障,同時也能夠避免教育機構相互之間惡意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
3.立法滯后
法律應當隨經濟的發展而進步,教育相關法律作為協調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法,對提高國民的整體文化素質有著重要的作用。我國《教育法》于1995年開始實施,隨著教育問題的日益增多,無論在內容還是在形式上,都已經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立法滯后必然帶來立法空白與立法漏洞,不利于藝術教育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地方立法不普及
國家立法的缺失,從另一個方面而言,給地方立法留下了較大的發揮空間。我國很多地方對藝術教育市場的準入都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定,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了更高的可操作性。如《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中第二章第六款:“舉辦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其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設備總值應不少于100萬元,圖書資料不少于1萬冊。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師比配備專任教師,參照有關規定配備班主任等學生教育管理人員。”地方性立法體系的完善,能夠為藝術教育市場提供更好的指導,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這種帶有地方特色的立法,通常與地方的市場經濟狀況相適應,一方面能夠充分反映當地的藝術教育市場情況,同時能夠更加促進市場的繁榮發展,但這種地方性立法的普及性還有待提高。
(三)行政性立法空白
現實社會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決定了行政機關的重要地位。他們通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及行政司法等手段,在發展經濟、維護秩序、保護公民利益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立法是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的基礎,沒有完善的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與司法很難順利完成。而在藝術教育相關領域,我國幾乎沒有相應的行政立法,這就決定了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與司法過程中難以發揮自身的職責,行政監管的缺失恰恰證明了這一點。同時,行政立法的重要作用還體現在能更好地實施國家性法律。為了更好地促進維護民辦教育市場的發展,《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而全國性的行政立法至今尚未頒布,行政立法的空白導致行政機關針對藝術教育市場無法可依。缺乏行政機關身影的藝術教育市場必然出現混亂的景象。
三、藝術教育機構及市場的發展建設
藝術教育機構及市場現存的困境,與藝術教育主體在事前準入、事中監督、事后救濟中存在的問題密切相關。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對藝術教育制度和相關實踐進行法治化改革,促進其與現有的市場體制、法治體制相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既定的治國方略,也是現今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保障。因此,為了進一步提高藝術教育市場的法治化水平,促進其健康發展,立法的完善是必經之路。第一,完善中央立法。明確國家立法中的相關規定,為藝術教育市場的準入提供嚴格標準。同時,制定相應的教師考核制度,提高教學質量。鑒于藝術教育對軟硬件設施要求高、成本大的特殊性,必要時國家應制定相關的專項法律。第二,鼓勵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應當在中央立法的范圍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對藝術教育市場的各項標準做進一步規定。第三,盡快制定行政性立法,完善與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規。第四,完善相應國家政策,配合法律促進藝術教育市場的健康發展。對于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地區的市場準入提供相應的政策優惠和政策偏斜,促進西部地區藝術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
作者:趙文楠 單位: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