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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條件下,養老保險統籌資金問題已經成為我國重視的研究課題,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難以達到全國統籌的目的。而在養老保險方面,牽涉到中央與政府的責任分擔能力,尤其是財政責任的分擔。針對這一問題,文章主要分析了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措施,希望能夠為其提供參考。
關鍵詞: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政府責任分擔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指的是在科學發展觀的條件下,以企業范圍內的信息系統、制度規定、經辦管理和使用基金為主,是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統籌協調發展得到最大化實現。文章主要結合實際情況,剖析了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與政府責任分擔存在的問題,并逐步提出整改措施。
1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與政府責任分擔存在的問題
1.1中央與地方政府承擔的項目不明確
在實行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地方與中央政府承擔項目不明確,職責和權責相互交叉,導致社會保障制度的效率不斷降低,各個政府之間對已經發生的問題相互推脫,社會保證責任的劃分具有較大的任意性,尤其是牽涉到社會保障基金問題,沒有明確劃分承擔社會保障項目中的責任,讓政府在提供社會保障產品時發生“越位”與“缺位”的情況,同時在分攤社會保障基金的比例上沒有進行精細化的劃分,造成社會保障基金的作用難以發揮出來。
1.2社會保障事權和財權不對稱
在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還沒有完全實現之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的層次相對比較低,責任和利益相互背離,在征繳社會保障基金過程中,由于地方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沒有加強管理力度,對一些違法違紀行為視而不見,例如挪用社會保障基金、瞞報繳費基數、欠繳和拖繳等,致使產生死賬和呆賬情況,最后由中央政府填補資金缺口。同時,在社會保障事權與財權方面,中央與地方政府不對稱,責任不明確,直接給養老統一收支和發放帶來影響。
1.3社會保障監督體制不完善
在社會保障監督體系上,我國沒有單獨的社會保障監督管理機構,只是簡單的依靠行政監督手段,且中央政府去得到的大部分信息都是經過地方政府上報的,中央沒有屬于獨立收集信息的渠道,同時缺少民主機制,社會監督與公眾參與的機會比較少,從而給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帶來影響。例如上海社?;鸢讣?,由于政府沒有制定完善的社會保障監督體系,導致員工違規、違法的挪用社會保障基金達到32億元,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
2完善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與政府責任分擔的措施
2.1財力與事權相結合
為了能夠有效的處理好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問題,制定了有效的改革方向與原則:“財權和事權相互結合”向“財力和事權相互結合”,明確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的責任,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相互獨立,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收支缺口責任分擔體系,以此形成共同支持社會保障的固定方式,為社會制度穩定安全的發展提供保障。例如廣西省政府下發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統籌政府責任分擔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擔責任,結合實際情況,建立了自治區級統籌模式“上下聯動,共擔責任”的支出分擔體系。經過1年時間后,獲得良好的成效,尤其是在加強政府責任分擔、保障養老待遇和加強增收結支方面取得加大的效果,嚴格對資金支出情況進行控制,為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正常發放提供保障,保證社會和諧穩定。
2.2提升社會保障資源配置的效率
社會保障是借助各個階層的經濟利益來達到社會公平的目的,從效率角度進行分析,提升了社會保障資源配置的效率,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社會保障基金的責任,詳細規劃政府部門的職責,集中管理社會保障基金,提升社會保障基金償付能力,控制基金風險,進而為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保障。
2.3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充足的社會保障資金是確保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前提,對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和良性循環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養老保險基金執行“收支兩條線”的收支方式,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中有效的融入養老保險,并進行有效管理,??顚S茫魏尾块T、單位與個人都不可以挪用和擠占社會保障基金,同時,也不能使用在平衡財政預算中,從而將養老保險的賬目與資金動向清楚展示出來,有效規避了制度中“暗箱操作”的違規行為。
2.4完善“分稅制”
完善“分稅制”必須明確事權與財權,詳細理清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明確投資主體,完善與分稅制有關的轉移支付制度和復式預算制度,確保政府具備較強的宏觀調控能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制度運行過程中讓分稅制逐漸向制度化與規范化方向轉變。
3結束語
在全國統籌背景下,中央與地方政府應明確在養老保險各個方面的要求,分析養老保險需求量,加強社會保障的監督權,將政策實施細節落實到位,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完善“分稅制”,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對策,同時設立管理型的中央政府,帶動各個地區政府的積極性,為社會保障事業穩定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朱耘志.論我國農村養老保險中的政府責任[D].長春理工大學,2010.5-6
[2]余梅玲,李毅.家庭養老的市場介入與國家化——兼論公共養老保險的政府責任[J].南方金融,2014,(4):66-68,45
作者:曲悅 單位:長春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