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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關鍵組成部分,然而,原有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由于時代的變化,已經出現了諸多問題,對于社會公平以及穩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壞。因此,建立一個較為公平公正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迫在眉睫。本文將通過分析我國事業單位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不公平現象以及該現象存在的危害,從而提出如何在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過程中,緊扣公平這一價值取向的幾點思考。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公平價值取向
現階段,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正在我國穩步進行,但在其改革過程中,卻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是來自企業員工,他們普遍認為,對事業單位的養老體制進行改革刻不容緩,因為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數額高于企業員工,這與當今社會的職業平等、公平原則相違背,企事業單位應采用同一套養老體系。另一種看法來自于事業單位內部,他們認為在事業單位內部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沒有包含事業單位內部所有的部門,這會拉大事業單位養老金的差距,不利于內部公平。這兩種看法都反映了,現階段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的部分改革仍存在不公平現象。因此,在進行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時,必須堅持公平原則,將不同群體的養老金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從而推動社會公平。
一、目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不公平現象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貫徹落實事業單位職工權利、機會以及規則方面的公平。然而,在多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過程中,由于改革的不徹底,導致人們對于制度的公平性產生懷疑。這種懷疑的產生是建立在比較對象的不同所產生的相對不公基礎上的。目前,仍存在的不公平現象主要體現在:
(一)事業單位內部
事業單位是政府利用國有資產建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得社會服務組織,它是國家機構的分支。
1、從事業單位的功能來說。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可以分為行政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的事業單位以及從事公益的事業單位。其中,從事公益的事業單位與行政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的事業單位(機關內設事業單位)之間的存在不公平現象。在2014年10月的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中(注:下文中的改革均指2014年10月的改革),其改革的范圍并沒有包含所有的事業單位,如政府內設機關。這是因為政府內設機關擁有行政等公共權力,對其進行養老制度改革的阻力較大,不利于改革的順利進行,而從事公益的事業單位中的第二類機構(例如學校、公共醫院等),這類機構的權力較小,改革阻力小。所以,在改革過程中,將阻力大的機構排除在外,便于改革內容的貫徹落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樣做雖然使改革阻力變小,同時也拉大了從事公益的單位與其他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差距拉大,造成了公益事業人員心理上的不公平。
2.從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方面看。根據事業單位經費的來源,可以分為差額撥款單位、自收自支單位以及全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同時,它們的養老金繳費基數是不同的,有些差額或自收自支比全額人均績效要高好幾倍。對于自收自支單位來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利弊需分情況討論。如生產效益好的事業單位,其員工的養老保險金改革前后差別較小;而對于生產效益差,單位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的事業單位,其員工的養老保險金受改革的影響較大,其就會產生不公心理。當然,對于全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來說,其員工受改革的影響更大,如單位代繳的養老保險數額減少,勢必導致員工自己繳納的養老保險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員工的經濟負擔。
3、從是否擁有編制來看。現如今,事業單位內部的職工都可以分為編制內和編制外。在改革之前,這兩類群體的養老金的差距就很大,嚴重違背了相對公平的原則。然而,在改革過程中,只是對這兩類群體采用不同的繳費標準(即繳費基數以及繳費比例不同),這僅是在表面進行改革,并沒有觸及到深層利益,在相同事業單位工作的編制外與編制內的員工的養老金仍存在較大的差距。這導致改革的政策之一——縮小各部門的養老金差距沒有得到真正的落實。
4、從工作時間長短、退休早晚來看。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在沒有進行改革之前,其部門之下的員工的養老保險都是從國家的財政收入中直接扣除,員工是不需要承擔任何的養老保險的,然而改革后,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由國家、事業單位以及個人三方共同支付,員工承擔了一定比例的養老保險金額。對于已經退休的員工來說,他們仍按照改革前的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而為退休的員工則需按照新的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這就導致他們比早些時候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會少很多。同時,已退休人員由于工作的時候,自己并沒有交過養老保險,所以他們的養老金就會從保險基金(注:該保險基金是由為退休員工所交的養老保險組成的)中提取,這就會造成退休和未退休員工之間的不公平。當然,未退休員工之間也存在著不公平,如新員工和快要退休的員工相比,其如果不換工作的話,在其整個工作歷程中,其所交的養老保險的金額肯定大于快退休的員工。
(二)事業單位員工與公務員退休養老待遇之間存在不公平現象
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使用的是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兩者之間的退休養老金也是大致相同的。然而,對事業單位中的從事第二類公益的單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公務員仍拿著較高的退休養老金,而從事公益的單位的員工的退休養老金卻有所降低,這就造成這兩個群體之間的不公,會讓社會大眾認為,政府是在保護公務員的既得利益,極易造成事業單位內部機構的不穩。
(三)事業單位員工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之間存在不公平現象
在改革之前,據有關人員統計,事業單位的員工的退休養老金是企業普通員工的兩倍,而機關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金是企業普通員工的三倍。為了縮小兩者之間的差距,改革中公益性事業單位的員工將按照與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大致相同的制度領取養老金,也就是說,該類事業單位在保險的繳費基數以及繳費比例將于企業幾乎一致,這種過于簡單的做法,會導致公益性單位員工的利益受損,他們過分強調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之間的絕對公平,卻沒有注意到事業單位與企業的差距應該努力控制到合理的范圍而不是消除差別這一問題。究其原因,是因為這次的改革并沒有涉及到改革者即擁有較大權利的事業單位的利益。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不公平的危害
(一)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動
企事業單位之間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同,這就導致兩者之間不能進行有效的銜接。相關制度規定公務員進入企業時,遵循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原先的單位根據其工作時間給予一定的補貼。但對于非公務員的事業單位員工轉入企業的養老保險卻沒有任何的政策進行說明。這就造成了事業單位員工向企業流動較慢,進入容易出來難的現象,不利于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人才流動。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打破企事業單位的福利、待遇壁壘,實現人才的流動。
(二)不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
不同群體的養老金差別過大,這容易使非事業單位的員工產生不公平的心理,容易產生矛盾以及沖突,不利于社會公平、社會和諧。同時,過大的養老金差距,也會導致人才向體制內流動,不利于企業吸引優秀人才。
(三)加大了財政負擔
在改革之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由國家財政收入直接繳納,這在當時有助于調動事業單位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但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嚴重,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增加,從而導致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基數增加,進一步加大了財政的支出,造成了國家財政負擔。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四大原則
(一)堅持個體公平原則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每一個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國家的權利,包括人權。而生存權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之一。維護生存權的首要前提就是要解決個人的溫飽問題。所以,對于溫飽問題的解決是實現社會公平的基本任務。從這一方面來看,在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必須首先解決部分人員的溫飽問題,使其的生存權得到保障。其次,在改革中,要注意縮小事業單位內部之間以及事業單位與其他群體之間的養老金差距,實現相對公平。同時,也需要避免改革者為保護其既得利益而將其所在群體放于改革范圍之外,這會導致各個階層間的養老金差距擴大;還需要避免因過分追求絕對公平,而忽視客觀規律,將養老金多的簡單降低,實現數額上的公平,這會使事業單位員工的積極性降低。因此,在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要遵守個體公平的原則。
(二)兼顧效率、適度公平原則
公平與效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平穩運行的兩大法寶。總結國外養老保險制度,其所遵循的公平不外乎兩種:一種是以歐洲為代表的普遍公平原則,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自由公平原則。改革之前,我國事業單位實行的是普遍公平原則,這就導致事業單位的員工普遍享有較高的養老金,而其他群體的養老金則比較低,這就導致事業單位與其他全體之間的不公平。然而,在這次的改革中,則強調自由公平,將事業單位員工的養老保險引入市場機制,效率性強,這會引起已經工作很長時間的員工的反彈,不利于改革的進行。所以,在改革時,要注意尋找普遍公平與自由公平的臨界點,不能過分強調公平,也不能過分看重效率,實現適度公平的原則。
(三)維護社會穩定原則
社會穩定是社會經濟發展、國家富強的前提條件。合理改革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將不同群體間的退休養老金的差距控制在一個科學合理的范圍內,制定更加合理的繳納基數以及比例,能夠減少各大群體之間因養老制度不公而產生的矛盾、沖突,實現社會的平穩運轉。
(四)增加公民對國家的認同感原則
事業單位作為國家機構的分支,其在社會大眾眼中代表著政府的形象。改革前,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之間較大的退休保險金差距,會導致社會大眾對政府產生不好的印象。現如今,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有助于宣揚社會公平,提高人們的公平意識。這樣做,能夠得到廣大社會人民的認可,有助于增強民族凝聚力。
四、完善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注意的兩個關系
(一)事業單位內部養老金收入的公平
首先,應保證不同功能的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將從事公益的事業單位與行政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的范圍內,避免改革者所在部門的特殊化(即采用各種手段來擺脫改革)。其次,保證不同經費來源的事業單位之間的養老保險的相對公平,對于生產效益好的應實行一定的限制,生產效益差的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從而將養老保險的差距控制在一個科學合理的范圍之內。最后,要保證事業單位內部人員之間的相對公平。根據工作長短、退休早晚實行不同的制度,將新人、工作一段時間的人以及退休的人的養老金的差距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對于差距較大的給予一定補貼。下表為河北省事業單位所實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從中可以看出其實現了不同退休年齡員工之間的相對公平。
(二)事業單位與非事業單位之間養老金收入的公平
首先,事業單位應實現與公務員之間的相對公平。從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看,事業單位與機關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大致相同,因此,在改革的過程中,應將兩者結合起來,共同改革,有助于減少改革阻力。其次,要保證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之間的相對公平,在不增加企業財政以及普通員工經濟的負擔的前提下,采用一定的手段建立職業年金來提高職工的養老金,從而縮小兩者之間的差距。最后,應保證事業單位與沒有單位聘用的人之間的相對公平。這需要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促使兩者之間保持相對平衡。
五、結語
事業單位的養老制度改革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舉措,但在改革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公平現象,如事業單位內部不同性質以及不同功能的部門之間、正式與非正式員工之間、事業單位員工與企業員工之間的養老保險制度都些許不公。這些不公平現象的存在,對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人才的流動等有較大的危害。因此,在改革時,必須遵循個體公平與適度公平的原則,同時也要注重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努力建立公平公正的事業單位的養老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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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曉琨1.2 單位:1.河北省科學院應用數學研究所 2.河北省信息安全認證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研究
摘要:養老保險與我們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是職工退休之后的主要經濟來源,是人們老年生活的保障。但是目前我國各地事業單位施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差異,統籌較弱、基金存在一定風險、制度管理存在一定漏洞,已經影響到了我國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因此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是勢在必行的。
關鍵詞:養老保險;統籌;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一)各地事業單位政策存在差異
我國因為幅員遼闊和一些歷史原因,各地各省事業單位實施的政策和福利待遇都有所不同,在養老保險方面也沒有出臺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造成各省各地的養老保險政策都呈現出了多樣性與隨意性的苗頭。事業單位之間關于養老保險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一部分事業單位采取的是全體員工參保制度,而一部分事業單位卻只能自收自支的進行參保;另一方面,各單位之間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盡相同,有的是雙基數有的是單基數,而且單位與單位之間繳費的時間還是比例或額度也都存在差異。
(二)統籌較弱,基金存在一定的風險
正如上文中所講,事業單位各地之間的養老保險政策與實施皆有所不同,統籌的程度也是,有的部分統籌工作有所欠缺市級的統籌都未做到,整體統籌層次過低。尤其是縣級統籌的作用更低,在收支方面存在巨大的壓力。目前的養老保險以積累形式為主,以支定收基本都是以多養少的格局。而且這種縣級統籌因其統籌層次過低還存在一定的基金風險,同時現在事業單位年輕人并不多,但是臨退休人員卻很多,導致收支嚴重失衡。
(三)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
1.多部門管理
現在養老金的相關手續基本都是由社保部門進行辦理的,不過事業單位還沒有實施這一改革,還是由本單位人事部負責辦理單位職工的退休審批制度與工資調整以及業務操作。多部門同時進行管理很容易出現責任推諉的情況,導致管理工作不能落實到實處,使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受到了一定的阻力。
2.養老金沒有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
現在我國會為退休人員辦理專門的退休金銀行卡,并按月進行發放,這種形式因其方便快捷的優勢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推廣。但是一些事業單位卻沒有為退休職工辦理工資卡,還是采用到單位領取的模式,這種模式不僅給退休職工造成了極大的不便,而且還容易出現單位克扣與拖延發放的情況。事業單位既需要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管理造成了人員的浪費,又使管理效率難以提高。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法
(一)嚴格執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
只有有法可依才能保證養老制度的順利改革,在2014年10月,我國已經出臺了統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政策,并按照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一些補充條例,保證政策的可實施性。各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開展工作,保障改革工作的有效落實。并要組織工作視察小組,定期抽查各事業單位改革政策的執行情況,對于沒有按照法規執行的行為,一定要予以嚴肅處理。
(二)將繳納費用和退休待遇相關聯,促進職工繳費
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階段,繳費人數要遠遠低于領取人數,這一現象已經成為了不可忽視的問題,在進行改革時必須要找出對策予以解決。事業單位應該參照企業的養老金制度,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繳費體系,將職工退休之后的待遇與繳納養老金的費用形成正比,同時為每位參保職工開設專門的銀行賬戶,個人積累與統籌基金要分開監管與運作。這樣的改變會激發職工的參保熱情,有效緩解參保基金過少的情況,同時啟用資金到賬的模式可以有效改善單位支付的各種弊端,將退休金的發放高效化、快捷化。
(三)提高養老金抗風險能力,提升統籌能力
要提升各事業單位的統籌能力,加強養老金的抗風險能力。縣級、市級、省級每一級的統籌能力都應提高,要進行聯網實現各地退休金統一管理和統一調配的體系,要確保即便實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單位的職工也能在退休之后得到應有的保障一方面要強化互濟功能。養老保險的體系要以大數法則作為基本要素,要將統籌的范圍擴大,真正提升養老金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要制定統一的繳費等級與其退休之后的金額數,避免職工工作調動帶來的不便;最后一方面。要在網絡上設計風險報警系統,一旦養老金收、支不成正比時就會自動報警,讓單位領導及時了解情況,并做出妥善的應對方案。
(四)設立一致的管理體系
首先事業單位要逐步取消多部門管理退休金的形式,要在各級單位創建統一的社保部門,將辦理養老保險和審批權限等一系列的相關工作都歸納到社保部門的日常工作之中,要明確每位人員的工作責任與工作業務,保證工作辦理的高效性。其次,要參照社會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設立富有自己特色的管理體系和資金發放體系。在管理方面,可以通過職工所在社區對退休職工進行登記、管理。在資金發放方面,則可按照社會企業的發放模式,為退休職工建立個人銀行賬戶,也可以由統一由社區進行發放。
三、結束語
養老保險是關系到職工退休保障的大事,在對其進行改革時絕對不能操之過急,要借鑒現在社會中比較成功的社保體系,結合事業單位的特點,不斷改革完善自身的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單位職工能夠在退休之后安度晚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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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立新 單位:湖北省地質局第三地質大隊
第三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策略
摘要:在機關事業單位工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代背景下,一名合格的機關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時刻牢記自身使命和工作職責,思考如何順應時代形勢,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運用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知識促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解決干部職工面對改革存在的思想政治問題。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工師
去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揭開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序幕。機關事業單位現有在職職工3000多萬人,退休人員1500多萬。長期以來,機關事業單位由于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由財政資金支付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普遍具有一定的心理優越感,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并軌,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時,心理難免出現忐忑不安,對未來的退休待遇有諸多疑問,這都使他們面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存在一些抵觸心理,如果不能及時加以思想政治教育、心理疏導,就會影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積極性,就會影響機關事業單位的行政效能,不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妨礙和諧穩定的大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要切實促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平穩進行,穩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新形勢,思想政治工作人員要時刻思考如何深入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時了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面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切實把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具體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全力以赴做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認真研判形勢
按照國家相關文件精神,改革實施方案對這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單位和人員的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一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工資規范的單位;二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規定確定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以及上述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與企業相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首先要了解“遺留問題”,因各種歷史和個人原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難免存在能力水平不同、崗位級別不同、工作性質不同等著諸多問題。其次要把握工作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一名稱職的政工師要正視當前改革的形勢,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摸清存在的現實問題,找到一套適合本單位的具體工作方法。
二、提高自身素質修養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項關系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隊伍穩定的重要工作,需要高度負責的態度,嚴謹務實的工作作風,政工師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進行的速度和效率。政工師要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在群眾中的引導作用、參與改革中的功能,增強單位干部職工之間的凝聚力,激發干部職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一是深入調研,提高工作的實效性。如何更好地解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思想訴求,發揮其參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積極性。同時通過調查研究,能夠為領導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意見,能夠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社情民意,把干部職工存在的思想顧慮摸清楚,進而有針對性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建議二是創新機制,建立高效工作機制。在熟悉當前思想政治工作和改革現實情況的基礎上,要緊跟現實情況的發展,充分增加改革新形勢下的新內容,增加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避免形式主義、教條主義,避免出現聽者累、聽者煩的局面。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時,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政工干部隊伍,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引導,推動改革的順利進行。三是弘揚主旋律,把握教育主動權。要理論聯系實際,利用大家耳熟能詳的事例和身邊人的事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形成共鳴,進一步引導干部職工從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大局出發,從黨和人民事業的長遠發展的高度去思考問題,把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結合,爭取干部職工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最大支持,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四是豐富理論知識,增強溝通交流。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大形勢下,政工師要嚴于律己,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把學習到的思想政治理論同本單位實際情況相結合開展工作。以自身的能力與層次,給員工帶來智慧與權威的感召力。政工師作為組織內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者,要加強與干部職工、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交流,對干部職工思想上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了解,消除他們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抵觸心理,保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三、講求工作方法
思想政治工作要始終做到從尊重人的角度出發,在具體工作中入情入理,入腦入心,在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實踐中,政工師學會換位思考,適應群眾的需要,用疏導的方法,帶著感情去做工作,努力做到耐心誠懇、潛移默化,切忌形式主義、教條主義,切忌簡單生硬,要根據工作對象的不同和現實工作的差異,把大道理貫穿和滲透到小事情當中,體現對工作對象的關心愛護。一是心理疏導,從尊重人開始。從心理學和管理學上講,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依次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交往需求、歸屬需求、自我成就需求。人只有滿足了低層次需求,才會對高層次需求充滿渴望。不同環境、職務層次的人需求不同,優秀的政工師必須從尊重人開始,運用心理學原理,開展員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二是要凝聚人心,給人歸屬感。凝聚人心必須遵從人性的基本規律,培養同人民群眾的情感。一個優秀的政工師,要善于發現干部員工的不良情緒,為他們排憂解難。單個人員帶有消極抵觸清楚,可以個別說服教育。出臺影響多數人利益的政策或者規定時,如果大部分人員存在抵觸心理,這就需要政工師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防止對立情緒的升級。三是要健全體系,以理服人。政工師是機關事業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開展工作的方式方法直接影響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要健全完善培訓制度,提高本單位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工作技能,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供良好的思想基礎,最終實現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思想上有方向標,工作上有助力器,行動上有力量源,開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新局面。
四、結語
思想政治工作人員是塑造人類靈魂、凈化人心靈的工程師。政工師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導者和實踐者在機關事業單位起著重要作用,其地位不可忽視。機關事業單位如果沒有政工師的思想政治工作,機關事業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就無從談起,干部職工思想道德素質和修養無法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員應該準確認清自己的位置和作用,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進過程中,不斷加強自身修養,樹立良好的形象,實事求是,在工作中努力創新,講求方式方法,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的優勢,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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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娟 單位:北京市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四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財政分析
摘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的推進不僅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需要,以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和政府的重要作用。但是,要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推行財力是基礎。各級財政必須未雨綢繆,加強財政改革和制度建設,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供財力支持和保障。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財政政策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施行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明確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根據十八屆三中全面的改革目標,國務院于2015年分別出臺了“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國發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的國辦發18號,出臺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開始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迎來了新突破,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全覆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一是有利于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健全。養老保險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沒有養老保險或游離于養老保險之外都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和公民權利保障的需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把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的范疇,消除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最后的“處女地”,既破除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特殊性和特殊化,也把機關事業單位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的范疇,給機關事業單位“吃了定心丸”,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全覆蓋,使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得到健全和發展。二是有利于社會公平。公平和公正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和條件,而政府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上,按居民身份的不同建立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顯然不符合公平的市場競爭原則,也會造成社會的不平等。當然,公平不等于平均主義,更多體現權利和義務相結合,養老保險的待遇和個人的繳費掛鉤,這樣養老保險制度長期發展才有可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打破了機關事業單位的特殊性,把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融入全社會通盤考慮、統籌規劃,實現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制度統一,推進了社會的公平和居民身份的平等,確保了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體化”建設。三是有利于人才的流動。人才合理流動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人才資源合理配置的需要。由于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統一,企業建立了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由財政負擔,這使得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的人才流動受到限制,機關事業單位不愿到企業也難以到企業工作。社會養老保險風險的存在,使一些適合企業工作也愿意到企業創業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難以流動。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打破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身份界限,從制度上為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人才流動創造了條件,有利于人才的流動和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人盡其才”。四是有利于降低財政風險。隨著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社會養老保險對財政的壓力越來越大,政府財政是社會養老保險的最終承擔者,承擔“兜底”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出臺,建立了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籌資機制,變財政一家負擔為財政、單位、個人三者共同負擔,把權利和義務結合起來,增加了個人的繳費義務,為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提供了資金來源。通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累積,降低了財政的負擔,分散了財政風險,有利于財政的健康穩定發展。
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財政思考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能否順利推進,財力的支持和保障是基礎。這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地方財政的壓力,尤其是對今后幾年的財政壓力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在工資調整之上,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因為改革而減少收入,改革使得各級財政增支是顯而易見的。而當前我國經濟又進入結構調整期,財政收入的增長又受到經濟發展的影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對各級財政也是挑戰。為了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各級政府和財政必須未雨綢繆,加快改革力度,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創造條件。
第一,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供有效的財力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需要一定的財力保障,這對當前的財政是挑戰。當前我國經濟正面臨結構性的調整,經濟發展進入中高速增長的新常態,財政收入增長也一樣,寄希望通過財政收入的快速增長來滿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需要難度大,財政更多地要從結構調整上做文章、從存量資金清理整合上做文章。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民生支出是必須要保障的,盡管我國的民生支出增長很快,成為財政支出的大頭,但民生保障水平總體還是低的,離社會的需要、城鄉居民的需要還有差距,民生支出不是怎么壓縮的問題,更是合理保障、穩定增長的問題。但這不是說壓縮財政支出是沒有余地的,有些財政支出控制還是有余地的,如行政支出。要嚴格控制行政經費的增長,通過控制機構、控制人員、控制行政經費開支標準等形式,把行政經費控制好,尤其是要壓縮“三公”經費的增長。隨著中央“八項規定”的出臺,控制“三公經費”有了制度保障。行政經費的控制和“三公經費”的壓縮與增長的下降,能夠擠出一定的財政資金用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資金需要。同時,要加快清理財政結余資金。財政資金結余不用,不僅是公共資源的浪費,財政資金的效益得不到發揮,而且也會出現財政資金的濫用,甚至流失和挪用,容易產生財政風險和廉政風險。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必須加強對財政結余資金的清理,對長期不用或用不出去而留在單位和部門的財政資金要及時清理,該收回的要收回,該取消的要取消,以充實和補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資金需要。因此,面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增支壓力,財政提供資金支持不僅僅局限于增量資金的解決,更要著眼于存量資金,通過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清理結余財政資金,擠出財政資金滿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支出需要。
第二,穩妥做好新老制度的銜接,實現平穩過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從2014年10月開始,這就有老人、新人和中人的問題。所謂老人是2014年10月前退休的人,新人是2014年10月以后參加工作的,其余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是中人。老人和新人的政策比較簡單,辦法也好解決。對老人的養老保險,應該參照老辦法,由國家財政來負擔養老保險,這是維護老人權利的需要,政策上也沒有問題。對新人,剛好趕上新制度的實施,按新的養老保險制度辦,這也沒問題。核心和難點是中人,即2014年10月之前參加工作又沒有交過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政策明確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這為新老制度的銜接奠定了基礎,也給中人吃了“定心丸”。但由于中人離退休的年限不一、按新制度繳費的年限也不一,這樣養老保險的政策就肯定會出現差異。如何更好地緩解差異,確保公平和合理,這就要求在國家統一政策的前提下,各地必須結合實際,制定中人的養老保險過度辦法。中人的過度辦法必須使中人的退休待遇和老辦法基本接近或者略高于老辦法,使中人容易接受,以確保新老制度的銜接,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順利推進。
第三,提高統籌級次,擴大中央財政的支出責任。普遍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世界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共同趨勢和基本做法,但社會養老保險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模式,如美國主要通過社會保障稅的形式,籌集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盡管實現了通過政府、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籌集養老保險資金,資金來源有了保障并把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機結合起來,但我國的養老保險主要采取縣級統籌的形式。縣級統籌的好處是養老保險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比較符合地方實際,可統籌的級次低,抗風險能力比較弱,一些經濟落后或相對欠發達的縣市財政的壓力大,而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縣市財政壓力就小,以致于容易出現縣市之間的“苦樂不均”,甚至使困難縣市越發困難的“馬太效應”。解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縣市之間“苦樂不均”的更合理科學的辦法是提高統籌的級次。在我國中央、地方(省、市、縣、鄉)五級政府中,縣市以上的有市地、省和中央三級。全國統籌這是養老保險改革的方向,但由于我國人口多、底子薄、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決定目前實行全國統籌難度大,國家財力也難以拿出足夠的資金實行全國統籌。而提高到市地級統籌,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區域性特點,市地之間經濟社會發展的差距大,市地財政統籌發展的能力相對較弱,縣市統籌和市地統籌的差別不大,也沒有必要從縣市統籌到市地統籌的必要,因此,省級統籌是合理的選擇,省級財政的實力和調控的功能,使得省級財政能夠承擔起相應的職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應由縣市統籌逐步向省級統籌過度。同時,增加中央財政的支持責任。十八屆三中全面明確提出要增加中央財政的支出責任,社會保險是中央財政應該承擔的責任。中央財政要加大對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地區、民族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緩解地區之間的財力差距,為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地區、民族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財力支持。
第四,完善預算體系,推進養老保險的一體化建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彌補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制度空白,從制度上統一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的差異,為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體化”建設創造了條件。作為“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金部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應大體一致,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由于工作年限、社會貢獻、繳費年限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以體現權利和義務的結合。但是,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差距是明顯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明顯低于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根據“凳腳理論”,凳子四個腳高低不一,要解決凳子的平衡問題,一種辦法是鋸掉凳子長的腳,這是消極的平衡理論;另一種辦法是墊高凳子低的腳,這是積極的平衡理論。顯然,解決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差距問題應采取積極的做法,逐步提高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標準,使企業養老保險的標準逐步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水平接近。而提高企業養老保險的標準必須要有資金來源,這只能通過加強國家財政預算體系建設來推進。在國家的預算體系的一般公共預算、政府基金預算、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預算四本預算中,解決企業養老保險資金的來源是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要擴大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規模,擴大企業養老保險的統籌面,這是企業養老保險資金來源的基礎。同時,要做大國有資本預算,增加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繳比例,每年從國有資本預算中集中一部分資金補充到社會保險預算,這也是社會保險預算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國有資本預算集中一塊到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也是國家對企業養老保險長期欠賬的一種彌補,是必須的、有理論依據的。
第五,加強基金管理,實現保值增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辦法明確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基金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財政管基金、地稅管征收、社保管發放。對財政部門來說管好基金很重要,這直接關系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利益,關系到退休后的生活待遇。要管好養老保險基金,安全是基金管理的前提,這是社保基金和風投基金的區別,這也決定了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的原則和方向,但安全不等于把資金放在銀行里“睡覺”,不顧基金的保值增值,而是在安全的前提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基金在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對結余的基金必須做好保值增值工作,用于安全的理財投資。一方面要開展競爭性存放。競爭性存放養老保險基金,能夠穩定提高基金存放的利息收入,也避免了基金存放的廉政風險。另一方面要用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根據預算法規定的地方政府債務發行管理要求,地方政府的債務只能通過發行債券的形式籌集,相對于銀行存款,地方政府債務的利率要高,收益穩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結余的基金要拿出一部分用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提高基金的收益,以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時,應安排一定比例的養老保險基金用于股票等風險投資。風險往往和收益成比例,風險大收益也高,國家應拿出一定比例的養老保險基金用于股票等風險投資,以擴大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保障管理服務機構的運行經費,推進養老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以后,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就從單位管理過度到社會管理機構管理,退休人員也就從單位人轉為社會人,這樣,各社區、街道要有專門的機構或專門的部門來管理,要充實工作人員和增加服務設施才能滿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需要。各社區、街道的養老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從事的是養老服務工作,屬于公益性的管理服務機構,代表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發放養老金和提供養老服務,對養老管理服務機構的公用經費和運營經費地方財政必須給予保障,而不是通過創收或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否則,影響養老金的專款專用,不利于養老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N〕.人民日報,2013-11-16.
[2]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OL〕,2015-1-14.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OL〕,2015-3-27.
作者:余麗生1 余逸穎2 單位:1.浙江省財政干部教育中心主任、研究員 2.浙江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