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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目前的熱點問題。我國也曾先后在不同地方進行過改革試驗,但地點不同存在的問題也有較大差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方案以及措施,不能以降低單位普通退休員工待遇為前提,而是應建立統一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為目的。本文將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方案對比分析,討論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措施。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完善措施
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上世紀50年代左右,主要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保障退休待遇。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政府也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進行多次改革,不斷引起人們的關注。2008年國務院決定再次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并選取了幾個省市作為改革試驗點,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山西省等,但改革結果仍然不如人意,不見改革成效。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了保障事業單位員工退休待遇而建立。社會制度保障體系包含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居民低保等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社會保障制度缺乏對事業單位制度的統一性,且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始終停滯不前,制度建立不完善,導致事業單位員工與社會保障制度下的員工存在待遇不平等現象。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事業單位改革的強化
我國事業單位眾多,員工隊伍大,致使事業單位在管理上存在很多弊端。例如,職能重復,員工太多,財政負擔重等。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改革,能夠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將事業單位根據職能不同進行劃分,削減事業單位人員規模,減輕財政負擔,提高單位工作效率。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養老保險是人們對于“老有所養”的期待,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不斷的探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一)缺少合理統一的改革計劃與法律制度的支撐
雖然我國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上不斷進行改革,但始終沒有統一、合理的改革計劃。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中,各地區各自實行不同改革計劃,致使改革效果均無明顯效果。2012年頒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只是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了基本性規定,而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社會監督、基金管理等問題并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更詳細的補充說明。
(二)改革措施不完善,監管力度不足
不同地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方式、標準不同,導致養老保險征繳難度大。部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于單位,單位對資金監管力度不夠,致使養老資金被個人挪用、克扣、延遲發放等情況經常發生。
(三)養老保險公平現象難以實現
影響事業單位養老金金額的主要因素是單位員工參保年限和退休前工資,與其繳費資金多少、待遇無關,因此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中普通員工存在一定不公平。
(四)在職員工參保意識缺乏
由于養老保險參保時間較長或負擔較重,導致許多員工不愿交納養老保險費用。此外,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會降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降低,引發員工排斥情緒,且改革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又將是一大難題。
三、改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制定統一的改革計劃與法律制度
制定統一養老保險改革計劃,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資金繳納、管理、發放、轉移、監督等做出詳細規定,明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強制性。建立完善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法律制度,不僅能夠為我國養老保險改革成功提供強大支持,還能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隨意性、多樣性等缺點。例如,制定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對養老資金交納、發放、監督等方面違背人員進行懲罰,情節輕者進行獎金扣除,情節嚴重者(如挪用養老、克扣資金等)進行停職或開除等措施。
(二)加強對養老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建立監管分開的養老保險基金機構,管理與監督分開模式有利于兩個部門相互監督、相互配合,降低養老基金風險系數。例如,監督機構通過媒體宣傳,構建特殊信息反映渠道,鼓勵個人或單位積極舉報違反養老資金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充分利用自身監督職責,保障自身經濟利益。
(三)堅持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中需要徹底堅持貫徹的原則,必須對每一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做到公正平等,不能因為職位不同而區別對待,應通過科學合理的分配方式,是每一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得到相應的養老資金。
四、結語
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經濟社會發展大勢所趨,但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很多問題,難以一蹴而就。只有充分了解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中存在的問題,才能在原改革基礎上不斷完善,循序漸進,完善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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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顏智 單位:邯鄲市叢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