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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養老保險在立法體制方面不夠完善
多年來,我國的社會保險立法都沒有得到完善的發展,在憲法中并沒有全面的相關規定與健全的法律制度,只是依照形式略有一些體現,同時,養老保險基礎法在其法律法規方面,由于在養老保險方面的立法還不夠完善,導致了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礎法出現了一些問題,影響著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常實施,并給養老保險的作用帶來了一定的消極的影響。第一,由于我國當前的養老保險法機制還不夠全面與完善,在養老保險法實施的過程中,也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進行監督與管理,使得部分企事業單位沒有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去繳納社會保險金,有些企事業單位利用法律的漏洞甚至瞞報虛報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額,刻意漏繳欠繳或者不繳納養老保險金,給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帶來了很大的困擾與不利的影響。但由于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還不夠完善,導致這些事業單位不能夠得到一定的處罰,助長了他們的囂張氣焰,使這樣的行為更加的猖獗,最終導致很多勞動人民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引起了社會動蕩。第二,正是由于我國在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立法不夠完善,國家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方面欠缺有效的管理辦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偏高,也是使部分企事業單位因負擔較重而采取一些違反規定的因素之一。國家出現嚴重的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缺口現象,敲響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管理及實施方面混亂的警鐘,當務之急國家應在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方面規范制度,合理加強保障措施,使得養老保險制度能有效實施。
2.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方面存在的問題
當前,伴隨社會經濟的不斷增長,我國的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在改革中不斷的完善與發展,并在發展中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但是在發展中,我國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實施中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第一,缺少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當前,我國很多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險機構不僅要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施一定的監督與管理,還需要在其他方面進行監督管理。由于政府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并沒有對外公開,導致了對政府管理方面缺少監督制度,使得我國政府社會保險機構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出現了混亂的現象。第二,養老保險基金使用效率不高。由于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方面與運營的職能方面沒能將兩者有效地分割開來,導致出現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使用效率低的現象。第三,缺少承擔各項責任的主體。
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抗風險的力度欠缺
當前,我國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很多地區都是根據當地的形式而建立起來,一些地方甚至沒有明確的統籌層次,管理比較松散,養老保險制度在這些試點中的發展也比較緩慢,導致了養老保險基金具有較弱的抗風險能力。在我國,還有很多地區缺少能夠承擔風險與責任的整體,最終會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有效對策分析
1.提高抗風險能力,加大提升統籌層次的力度
要提高抗風險能力,加大提升統籌層次的力度,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第一,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有利于推動社保人員自身素質水平的提高。近些年,隨著我國對社會保障重視程度不斷的提高,這方面的專業人員已經越來越多,為此,對這些人員的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第二,提高統籌的層次,還能夠增強抗風險的能力。如果養老基金的統籌在省級的水平階段,那么就會由省級政府統一進行管理,使得社保基金所面臨的風險減弱,提高其抗風險的能力。
2.建立健全相應的法規制度
由于很多事業單位利用法律的漏洞侵犯很多勞動者的權益,這需要我國完善相應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我國法律制度,出臺相應的有效規章制度,確保我國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能夠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之下有效實施,使得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一定的保障,并在保證勞動者權益的同時,推動社會的穩定發展。
3.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事業單位應該與企業單位相對應,建立起相應的年金制度。由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使得一些人員的收入減少,那么事業單位完全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市場調節方式,去彌補由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所帶來的不足,使得職工退休后養老金的收入來源多樣化,增加他們收入的穩定性。這樣一來,一方面能夠滿足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收入方面的要求,還不會給單位帶來財政壓力與負擔,從而推動事業單位能夠更好的發展下去。
4.提高基金管理與監督的力度
要保證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改革方面有效的運行下去,就需要建立健全基金的統籌,加大對基金的管理與監督的力度,同時要明確各級政府的管理范圍。在機關事業單位中,要將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地建設賬目,確保能夠與企業職工基本的養老保險基金分別開來,將二者分開管理。需要注意的是,還需要對養老保險基金實施預算管理制度,將其納入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當中,分別在基金的收入與支出這兩個方面進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按照法律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有效的管理,保證基金能夠安全有效的使用,同時也能夠保障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的運行下去。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事業單位的發展也在與時俱進,與此同時,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已經相繼的出臺,這些法規制度的出臺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障了他們的正常生活,有利于推動我國社會的穩定發展。但是,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也有一些問題存在,這些問題導致很多人對機關事業單位產生了極大的不滿,這對于事業單位發展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事業單位要給予高度的重視,并及時地采取措施解決這些問題,以消除退休人員的情緒。同時,我國的各級政府也應該對其進行一定的調整,切實實施研究與改革工作,以有效地推動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
作者:郭文軍 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規劃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