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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征收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不同,甚至同一個市(地)的不同縣(區)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也各不相同,有的試點地區由于離退休人員占參保人員的比重較大,基金結余持續下滑,為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轉,繳費比例一提再提,由一開始的25%提到35%,再到45%,甚至這樣還不能維持基金的收支平衡,而有的新建區,如一些高新區和經濟開發區等,繳費比例僅有20%左右。由于大部分試點地區的離退休費的支付壓力越來越大,造成了養老金收繳比例的調整幅度較大。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大多數由財政承擔,對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的經濟負擔影響較小,但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的靈活就業人員負擔較重,由于近幾年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結構變化較大,各地確定繳費基數范圍的標準也不一樣。這種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的不統一,以及調整變化的不確定性和日益增長的保險費,使一些參保職工不得不放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而選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給日常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不利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健康發展。
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離退休人員的增長幅度加大,而隨著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使得機關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增長幅度呈現下降趨勢,這樣就造成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負擔系數居高不下,基金結余持續下滑。據預測,未來幾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進入一個退休高峰,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現象將更加嚴重。有的地方基金收支倒掛現象越來越嚴重,只能靠財政補貼資金來維持基金的正常運轉。受財政體制“分灶吃飯”的影響,目前全國各地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大部分還停留在縣級統籌的層次,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轉,很大程度上依賴當地財政資金的支持,財政資金在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中占很大比重,各地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要視當地財政資金狀況而定,這樣必然造成各地財政狀況不一樣,養老保險政策就不一樣的局面。
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時,其退休費按其職務、職稱的高低和其工作年限確定,與養老保險的繳費多少無關。沒有體現“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養老保險基本理念。另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與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巨大差異以及兩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共存,也有不利于以“公平、公正、合理”為宗旨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推進。自2010年1月起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精神,企業參保職工異地流動時,可按全國統一的養老金轉移、接續辦法辦理相關養老保險轉移手續。而國家并沒有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間的轉移、接續辦法,這樣就造成轉出地和轉入地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不一致,使參保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間流動時不能順暢地辦理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
由現在的縣(區)級統籌向市、省級統籌過渡。在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就是從地方財政資金中列支,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后,養老保險基金中只是多出了個人繳納的養老金和自收自支單位繳納的養老金,長期以往,實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意義,就顯得“蒼白無力”。只有提高統籌層次才能保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健康發展,實行高層次統籌,才能充分體現養老保險“保障性”和“互濟性”的特點,有利于提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抗風險能力有利于統一、規范的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有利于基金的規范安全運行。建議在省級范圍內實行“六統一”即統一范圍對象、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繳費基數、統一支付項目、統一待遇標準,統一發放形式。
近年來靈活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逐年增多,不少機關事業單位也都存在聘用人員和臨時工作人員,應及時出臺相對靈活的征繳辦法和待遇計算辦法,將其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負擔系數,增加基金結余的作用。
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各類補貼、津貼的進一步規范,應將全部工資項目作為征繳基數,實現離退休待遇的全部項目均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這樣既能保證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同時也能改變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工離退休費由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共同發放的現狀,為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全員、全額社會化發放奠定基礎。改變現行的以本人工作年限和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為依據的計發辦法,實行與養老保險繳費時限和繳費數額掛鉤的辦法,多繳多得,少繳少得,一方面能夠提高參保人員的繳費積極性,另一方面可避免參保單位少報、瞞報繳費基數的現象的發生。但是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性質與人員類別與企業職工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制定相應的養老保險改革方案時應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所區別。養老保險水平應適當優厚,以有利于吸引人才,穩定隊伍,調動其工作積極性,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因此確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既要充分考慮其自身特點,也要注意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可考慮的辦法是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實行相同的制度,同時可參照“企業年金”的作法,再建立一塊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補充養老保險。在推進的養老待遇計發辦法改革的過程中,可考慮施行“老人、中人、新人”相結合,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逐步推開的方法,這樣可從一定程度上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的參保積極性。(本文作者:侯濤 單位:濰坊市寒亭區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