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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解決我國農村居民養老問題的惠民工程。在國家制度完善和實施過程中,政府責任的定位和履行與制度運行的質量和價值目標的實現程度有著最直接最緊密的關系。本文從推動立法、制度設計與創新、財政政策支持、監督管理能力等方面闡述了政府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責任定位,并對政府責任履行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新農保;政府責任;養老保險;社會保障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進中國民生福祉是發展的根本目的。因此,政府在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要明確責任定位,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加大對病殘、醫療、老年和弱勢群體的扶持力度。
一、新農保實施中政府責任的界定
中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政府責任是指:政府在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歷程中,以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變化趨勢為依據,以我國不同地區農村的具體特點為前提,確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合理建設方向,為制度的成功實施與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立法責任。在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中,立法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原則,也是建立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法理基礎。因此,新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和發展必須在法律法規下進行。國家機關作為立法主體,應積極履行制定法律法規的責任,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
——制度設計責任。制度設計責任是政府履行其他職責的基礎和方向,中央政府負責制度設計和供給,這取決于制度設計本身的性質和中央政府的職能。地方政府只能在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基礎上再制定地方法規。中央政府利用其資源和統籌處理信息的優勢實現對社會狀況的全局把控,因此,只有中央政府承擔起制度供給的責任,才能實現養老保險制度供給的公平統一;只有最頂層科學的制度設計和模式選擇才能推動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在制度設計中,政府應承擔起制度的目標、模式選擇和各組成部分之間關系的設計責任,要注重制度設計與發展需要的政策彈性,也要注重管理制度實施的可持續性。
——財政責任。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政府所承擔的財政責任最基本、最廣泛。一個國家養老保險制度中財政支出的數額直接關系到其制度的完善程度。中國財政資金對社會養老保險投入一直保持平穩增長,但由于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巨大差距,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財政對城鎮與農村的投入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因此,政府應改變財政支出的固定結構,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支持,努力縮小城鄉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差距。
——監督管理責任。政府是國家的行政主體,需要承擔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責任。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中,強化政府的監督管理責任是我國政府主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顯著特征。縱觀世界,在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發展過程中,各國都會根據本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監管模式。根據目前我國實際情況,應在政府的統一管理下,建立一個由國家權力機構監管、司法監管和社會監督等構成的內部和外部監督管理相結合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監管制度體系。監督責任是其他政府責任的具體體現,也是政府責任自我維護和完善的具體體現。因此,政府切實履行好監督管理責任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的必要保證。
二、政府責任強化與完善的建議
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和參與,將促進新農保制度的實施和完善。因此,進一步優化新農保制度中的政府責任,在實施過程中我們采取更加科學的方式方法,滿足我國農村居民真正的養老需求,為新農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證。雖然我國政府已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建設中取得矚目的成果,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政府在新農保制度運行過程中對法律法規體系的健全、制度優化、財政投入及監管等方面的責任履行需要根據新的情況不斷完善。
——依據農村具體情況立法。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是確保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國家雖然于201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但該法律中的大部分是對城鎮養老生活保障的相關管理規定,而對農村養老保障方面涉及較少。應該根據農村地區的具體情況補充相關條款,明確新農保的主要內容、原則和管理規則,為新農保制度的實施提供法律保障。各地可根據區域實際制定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在實踐中切實保障農村居民的權利。
——進一步創新和完善新農保制度。政府要規范不同制度之間轉換的具體操作方式,也要妥善解決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政策之間的差異,在制度設計上為統籌城鄉養老保障關系留好接口。因此,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制度體系,并根據不同地區的適應程度和適應效果對制度政策進行及時調整。政府應當樹立符合我國農村養老服務保障體系建設規律的執政理念,在新農保制度的設計中要更加側重于縮小城鄉養老制度的差距,探索建立符合不同地區制度設計的合理模式,以保證新農保制度的普惠性、實用性和優越性。
——建立財政補貼機制和基金管理保障機制。新農保制度由政府主導并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財政資金作支撐,由于對新農保政策的資金投入有限,阻礙了這項制度完善和實施。要保障新農保制度發展的可持續性,則必須有足夠的資金補貼。因此,政府應積極建立財政補貼機制。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狀況差異較大,對于一些經濟較為落后的地區,政府部門可以對該地區新農保的財政補貼進行分擔,根據各地財政承受能力現狀,對財政補貼的數額進行明確規定。而為了確保新農保制度的地方補貼能夠有效、及時到位,則有必要進一步明確中央與地方的責任分攤。為保證新農保制度實施的嚴謹性和可持續性,以下兩點尤為重要:一是要制定并優化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更加注重對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二是增加集體補貼的比例,提高對農村老年人的資金補貼標準。此外,政府還可以創新運行機制,發動社會力量參與新農保建設,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新農保,為新農村保險制度提供財力支持。
——建立監督約束機制以及獨立的監督管理機構。在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管過程中,政府部門還面臨著一些比較尷尬的問題:由于沒有設立獨立的新農保監管機構,新農保的監管職能分解到了多個部門,致使監管工作不集中、監管職責不明、監管力度不強、監管效果不佳。因此,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從中央到地方政府,要根據新農保制度發展的科學規律來構建和完善監管約束機制,同時還應建立獨立的農村養老監督管理機構。目前,大部分情況下是由縣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來管理新農保基金,基金被挪用擠占濫用的可能性極高。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該把監管的重點放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的安全上。同時,需要加強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督力度,進一步確保新農保基金的籌資和支付信息要更加公平、公開、透明。在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運行方式下,扎實推進新農保基金的資金籌集工作,提高農村養老保險金使用的安全性,確保新農保制度的平穩運行。總之,只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管理機制,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加大監察力度,才能有效解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面臨的各種問題,實現新農保制度的惠民目標,切實保障農村居民權益。
作者:王曙光 李夢姍 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