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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關系到經濟的長遠發展及社會穩定,是建立覆蓋全面的社會保險制度和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也是人事制度改革的組成部分。文章從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及原則出發,就改革的具體思路進行了闡述,希望為相關決策提供一些工作思路。
關鍵詞: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改革
自從2015年1月,國家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決定后,各地相應的制度改革工作已有序開展。但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著各種問題和爭議,需要理順工作思路,完善工作制度,使之能夠順利開展。
1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
1.1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工作關系到經濟的長遠發展及社會穩定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根本性的制度,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穩定。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要遠遠高出企業人員養老金水平,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平衡發展,國家為了平衡兩者之間的差距,對企業人員養老金標準進行了頻繁地調整,但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的核定制度等原因,造成了這一差距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有擴大的趨勢。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工作,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1.2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工作是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險制度和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是迎接人口老齡化的挑戰和實現國民經濟目標的一項戰略性措施。我國老齡化問題形勢非常嚴峻。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10.4%,我國已經步入人口年齡結構老年型國家。只有早做準備,國家、社會和個人日積月累,才能避免將來積重難返。因此,社會保險制度是面向未來的大工程,不是權宜之計,而是一項戰略性措施。
1.3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工作的完善和發展決定著人事制度改革的進程和發展
從人事制度改革的角度看,養老保險制度決定著人事制度改革的發展和進程。人事制度改革不能簡單地適應市場經濟,而是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人事管理體制。隨著《公務員法》的頒布實行,事業單位聘任制度改革的推進,社會保險具有了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既是人事管理體制的一部分,又是其它人事制度改革的前提條件。它不是一項孤立的工作,而是關系到人事制度改革的進程。
2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2.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
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主要表現為待遇水平既要體現社會公平,確保參保職工都能維持基本生活,又要體現不同人員之間的差別,以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力求公平與效率兼顧、統一與差別并重。
2.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是社會保險制度賴以存在的前提條件。每個勞動者都享有養老保險的平等權利,同時又都對養老保險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參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義務之后,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這些義務主要包括:從事社會勞動,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并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等。
2.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立足目前的基本國情,根據國家、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標準。
2.4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
立足增量,實現改革的平穩過渡。對改革前的“老人”,保持原有待遇并參加以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通過新機制,實現待遇水平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年人”,通過采取過渡性措施,確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2.5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好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養老保險“雙軌制”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3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思路
3.1推進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
改革前,一方面因存在機關事業人員實行退休費和企業人員實行養老金的“雙軌制”的原因,導致機關事業人員的退休費和企業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標準之間存在差距較大的社會問題,客觀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因機關事業單位未開展養老保險制度,客觀上阻礙了機關事業人員向企業流動,影響了人才的合理流動。為解決這一問題,客觀上要求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并軌。重點應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征繳基數、比例和待遇核定標準,確保機關事業人員和企業人員繳納和領取保費享受同樣的待遇;二是規范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制度,確保兩者之間的有序銜接,為人才合理流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建立和應用統一的業務流程和業務工作軟件,保證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經辦效率和水平。
3.2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法律和政策
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法律和政策是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前提,若在法律和政策方面存在漏洞,將直接影響改革的具體落實。目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主要是依據《社會保險法》,該法律的具體條文和實際政策執行方面還有遺漏的情況。在法律方面,比如喪撫費是否應在基金中發放的問題上,《社會保險法》規定可以發放,而在具體執行的政策方面規定為不可在基金中發放,再比如《社會保險法》未就職業年金進行規范,而具體政策執行要求職業年金為強制繳費項目;在政策制定方面,比如目前還未確定職級并行晉升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導致無法計算其養老待遇。
3.3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經辦能力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歷史遺留問題多、情況復雜,為能順利推進該項工作,需要一支業務素質強的經辦隊伍。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該項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各級經辦機構要嚴把人員入口關,選錄(調)工作能力強、業務素質高的人員充實到經辦機構中去。各上級主管部門要多組織培訓,提高工作人員對政策的把握能力,確保改革政策的準確落地和執行。
3.4建立合理的財政分擔機制
由于歷史原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較多,撫養費用比較高,每年基金支出存在巨額缺口。以筆者所在的高平市為例:2016-2019年各年份基金缺口分別為0.8億、0.95億、1.1億、1.2億元、2020年預算缺口為1.6億。中央財政補助分別為:334萬、783萬、1026萬、1534萬、1622萬元,其余部分均由地方財政進行兜底,地方財政負擔壓力極大。而且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中央財政補助分配無具體規定、隨意性大的客觀情況。為推進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需要國家建立基金缺口財政補助的分擔機制并明確財政補助的分配方式。
3.5完善職業年金制度
職業年金是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實施的一項具有強制性質的補充保險,目的是進一步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與企業年金直接向各商業保險公司投保不同,職業年金的征收和管理均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如何確保職業年金的保值增值成為擺在管理部門的一道難題。與企業年金的自愿性質不同,職業年金具有強制參保性質,這無形中增加了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負擔,甚至出現無力繳費而導致欠費的情況,影響退休人員養老金的領取。所以建議職業年金制度應與企業年金制度進行并軌,實行自愿投保,由各商業保險公司具體承辦。在養老保險改革制度過渡期的新老辦法對比中,不再考慮職業年金的因素。
3.6加強政策宣傳,提高改革的認同感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每一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已日益成為目前的社會熱點之一,再加之,改革后養老金與原有退休費計發辦法有本質的不同,部分退休人員習慣性將養老金的計發標準與原有退休費標準進行比較,存在對政策的不理解和抵觸情緒,從而影響改革的順利實施。所以要務必加強政策宣傳,打消參保人員的疑慮,為改革工作創造堅實的群眾基礎。
4結語
總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新的工作,充滿了問題和困難,因此務必要精心組織,完善制度,確保改革決定的落實到位。為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降低老齡化危機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奠定基礎,實現社會的公平高效及和諧穩定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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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宏斌 單位:高平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