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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
(一)對參保意愿的考察
根據我們對相關領域文獻的研究,同時,由于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需求是一個離散的、非連續的變量,因此,常規的線性回歸模型不能適應這種情況。而我們設置的問卷中,將農民是否愿意參加養老保險設定為“是”和“否”兩種情況,因此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進行分析。本文采取自變量按類別逐步納入模型回歸的方式,回歸結果顯示,“性別”、“個人平均收入”、“養老方式”、“是否了解新農保”和“養老預期”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在逐步放入并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顯著結果基本保持穩健。
1、被調查者性別對農民參加“新農保”意愿有顯著影響
男性比女性參保需求更強烈。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男性的養老觀念較為先進,“養兒防老”意識較弱,依靠自己養老觀念較強;而女性的養老觀念較為落后,“養兒防老”意識較強,依靠自己養老意識較弱。
2、被調查者的個人平均收入對農民參加新農保意愿有顯著影響
回歸結果顯示,其風險比(Exp(B))是2.33。人均年收入對農民參保意愿的影響程度很大,且呈現正相關,即家庭收入高的農戶會選擇參與養老保險;而收入低的農戶會選擇不參加農村養老保險,較高的收入意味著有較高的繳費能力和保險需求。
1江蘇省運動員退役后的安置路徑
江蘇省運動員退役主要有兩種安置方式:組織安置和自主擇業。運動員退役后,根據所參加比賽的類別和名次來決定是否進行組織安置,如果是省級安置,交由省人社廳負責;若市級安置,由市體育局和市人社局負責。安置地限于省內的事業單位,主要的安置途徑包括:
①升學,運動員退役后因年齡較小而進行升學,待其畢業后再由組織進行工作安置;
②事業單位;
③其他。主要是指運動員放棄組織安置選擇自主擇業。組織安置的運動員每年在所有退役運動員中占少數,比例約為25%,這部分運動員退役后無論是選擇升學還是再就業,都保留其工齡及保險關系。自主擇業的大多為成績一般的運動員,主要以自行車、摔跤、柔道和劃船等項目為主,每年選擇自主擇業的運動員占所有退役運動員的75%。自主擇業的安置路徑有多種,主要有升學、進入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創業等。由于再就業的多樣性,退役運動員可能會面臨新進入單位不認可其工齡的情況。此外,自主擇業的運動員退役后還會出現較大的地域流動性,跨統籌范圍流動時會出現統籌基金不能隨個人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而轉移的現象。
2運動員養老保險相關政策梳理
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體人字〔2006〕478號),圍繞運動員的社會保險、試訓運動員的社會保險以及運動員的住房公積金等問題進行了闡述,文件規定要將編制內運動員逐步納入到當地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并為運動員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基礎檔案。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文件要求為已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地區的運動員辦理參保手續,同時對運動員繳費年限以及工齡的計算做了說明。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運動員社會保障的綜合性文件,是建立運動員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隨后國家體育總局又頒布了《關于印發〈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的通知》(體人字〔2007〕412號),這部文件打破了訓練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將原來的統包統配改革成為聘用制,并對運動員的身份、職業生涯以及各項工作的主管部門做了詳細規定。2008年江蘇省體育局在體人字〔2007〕412號文件的基礎上出臺了《江蘇省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蘇體人〔2008〕5號),首次將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提上日程并單獨列為一章做了詳細規定。接著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優秀運動隊運動員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蘇體人〔2008〕13號),該文件從多方面對運動員保障工作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不僅有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還包括運動員選招錄用、退役補償和安置、激勵獎勵以及特殊運動員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并設立了到2009年實現江蘇省運動員保障工作與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的總體目標。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文件規定在體人字〔2006〕478號的基礎上,將所有進編、在訓運動員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疇,盡快為其辦理參保手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2011年江蘇省根據體人字〔2006〕478號文印發了《關于退役運動員補辦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蘇體人〔2011〕8號),對補繳的人員范圍、起止時間、繳費基數和比例、辦理程序以及資金來源等做了詳細規定,這部文件推動了江蘇省運動員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并對退役運動員參保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一、制度實施中的主要問題
1.參保繳費激勵不足
根據《意見》要求,安化縣設置了100-3000元十二個繳費檔次,不同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從30元到60元不等,最高補貼也是60元,這使得參保者選擇高檔繳費的動力不足,普遍選擇財政補貼比率高的低檔繳費。從安化縣2013年的參保情況來看,參保者普遍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的只有1870人。同時安化縣根據“長繳多得”原則,在普惠性基礎養老金之上又增設了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的,每增加一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增加0.5元,但這一補助水平太低,對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強。
2.待遇保障水平偏低
根據安化縣城鄉居保養老金測算辦法,一位參保人按照最高檔3000元的年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15年,他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待遇為(按照現時銀行1年期利率3.25%計算,每年結算一次):55+(15×3000+60×15+11914.63)÷139=470(元/月),全年能獲得5640元,而安化縣2013年全年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5639元,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該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剛好能滿足基本的生活消費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201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全年居民消費價格比上年上漲2.6%,其中食品價格上漲4.7%,且農村居民消費價格上漲得比城市更快,農村為2.8%,城市為2.6%,其中價格上漲主要集中在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上。在物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參保人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保障不了基本生活。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保人,其個人繳費由縣財政按最低繳費檔次標準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至60周歲,但最多不超過15年,按測算一個月只能拿到最低的待遇標準72元。對于這部分十分貧困、自保能力有限、最需要重點扶持的人群來說,這一點養老基礎金只是杯水車薪。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與其他群體的養老金相差懸殊,2013年,調整后的安化縣企事業單位退休員工月人均養老金為1625元,而企事業單位退休員工的養老金又不及退休公務員的退休金,這意味著每月470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不到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的三分之一,只有公務員退休金的五分之一。
3.險種之間的銜接不配套
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基本解決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但城鄉居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重復參保現象難以避免。國家審計署今年8月的社保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底,我國有112.42萬人重復參加三類養老保險(新農保、城居保、職保),9.27萬人重復領取養老金6845.29萬元。[3]安化縣也存在這種現象,2013年清理重復參保1513人,2014年清理重復參保300人。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以及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轉移接續不便利。安化縣是一個勞務輸出大縣,每年外出務工人員26萬多人,且多為跨省務工,每年有100多人從外省轉回社保。由于我國各省市目前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保障水平不一致,當在外務工并在當地參加了職保的人員返鄉辦理省外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能轉移個人賬戶金額,不能轉移統籌基金,從而影響了其待遇的發放水平。
一、我國針對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探索及立法模式
(一)各地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踐探索
1.“城保模式”“城保模式”其突出特點是將農民工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險中,與城鎮居民承擔相同的責任享受相同的待遇,但是在這一模式中農民工的流動性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當農民工離開城市返鄉的時候,當地社保機構基本上都會將農民工累計繳納的資金返還給個人,并終止與農民工個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1)該模式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城保模式”也叫直接擴面模式,是指直接將農民工納入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障體系中,規定企業與農民工共同負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基本權力與義務。目前,主要有廣東、甘肅、河南等省份采用該模式,但在這些省份參保率比較低,參加養老保險率還不到10%,其他的醫療、工傷等參保率更低。
(2)城保模式的優缺點。優點在于:農民工在社保這一層次獲得了城鎮居民的待遇,同時相同的社會保險機制為農民工創造了與城鎮居民一樣的競爭條件,客觀上有利于農民工在城鎮的就業。缺點在于:現階段農民工的收入水平較低,直接將農民工納入到城鎮醫療保險體系中來沒有考慮到農民工的承受能力實際,過高的費用限制了城保模式的推廣應用;累計15年的繳費期限過長,農民工在一個城市工作的時間普遍達不到這一水平,進而產生了一系列的社保轉出和終止問題;在退保過程中,農民工多年累計繳納的社保費用只能退換本金,對于農民工個人而言是損失極大;當前在“城保”模式下農民工享受養老保險的限制條件還是太多。
2.“獨立模式”
(1)獨立模式的概念。該制度是專門針對農民工而制定的養老保險法規或政策,這類單項行政策既與農民工其它險種無關,也與城鎮養老保險政策無關,是專屬“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政策。北京、青島等地采用的就是該模式。
一、新形勢下商業保險參與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一)商業保險參與養老保險是保險公司獲得更深層次發展的主要渠道
保險在金融市場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基于金融與經濟發展大融合的背景下,商業保險參與到養老保險中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保險這一主體的盈利空間,在另一方面還發揮著資金融通,提高投資效率等積極作用。截至2014年底,瑞士再保險研究報告中明確指出:在過去的10年時間里,新興市場的商業險保費每年以14%的比例上升,是發達市場的2-3倍。與此同時,中國商業險保費以32%的比例呈直線增長,大大超過GDP的增長速度。但是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中國保險市場與西方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兩者間還存在很大差距。倘若站在保險行業的角度來看,衡量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的保險業發展水平的兩個重要參考依據是: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在查閱相關資料結合我國實際后發現,我國2008年-2014年,我國的保險密度從629.12元上升至1323.13元,增長近乎兩倍;保險深度也由2.43%上升至3.75%,從中也就不難發現,保險業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發生變化,而社會各階層民眾接受和運用商業保險的程度也不斷提高。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社會保險市場存在的空白不能簡單依靠國家和政府予以填補,相反需要商業保險的加入,無疑為各個商業保險公司獲得更深層次發展提供了機遇,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商業保險之間的競爭也將日趨激烈,基于此種背景下,商業保險要想在同行業中獲得更大競爭優勢,除了要不斷提高自身產品的投資回報和服務質量外,還要依據自身實際情況準確預測市場的擴容方向,明確市場定位,進而積極的參與到社會養老體系的構建,促進其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的服務于民眾。個人作為社會最基本的元素,養老更是亙古不變的話題,從傳統的養兒防老逐漸向投資防老的轉變,所透露出來的種種都反映了人民更多的關注在整個生命周期內的財產分配。加上商業保險個性化一直是社會各階層關注的重點,越來越多的民眾通過購買商業保險提高自己養老的隱形替代率水平。與此同時,個人商業保險也是建立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并沒有違背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和原則,當然也需要商業保險自身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發展計劃,在提高服務質量的同時、開發新產品,用市場運營效果驗證商業保險的競爭力,因而商業保險參與養老保險具有必要性。
(二)個人養老的選擇
就我國目前形勢而言,養老保險在原有基礎之上都有了廣度和深度上的拓展,但是從社會保險的性質和運作方式來看,其不能夠有效解決新形勢下每個人的社會養老問題。與此同時,基于現收現付的社保體系下,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存在的“空賬”問題也受到社會各階層的廣泛關注。早在2013年7月,社會科學院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就明確指出:“城鎮養老保險個人記賬金額在2012年底為2.9萬億,其中實賬部分僅為其十分之一,“空賬”高達2萬億。從中也就不難看出。“空賬”金額巨大,從某種意義上也就透露出“裸老”人口的養老問題還存在或者潛在著巨大風險,因而新形勢下為孤寡老人或者是失去勞動能力的部分人群尋求一種行之有效的保障途徑顯得尤為重要。新形勢下和諧穩定社會建設是一項科學化、系統性強的工程,并不是在短時間內能夠實現,相反其需要長期努力和探索。站在系統工程的角度出發,其不僅整合了各方面因素,其還為構建和諧穩定社會提供了內在動力,而保險業在這個過程中發揮著積極作用。甚至可以說其實社會民生的“必需品”,是建設和諧穩定社會的助推器和潤滑劑。從中也就不難發現,緩解我國矛盾需要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兩者相互作用,因為養老保險解決了民眾“共性化”需求,而商業保險則解決了民眾“個性化”需求,兩者都在養老產業鏈上扮演者著重要角色,基于此商業保險在實現自身發展過程中,要明確自身定位,在這個基礎上與新農保、企業年金甚至于城鎮養老保險試點等工作緊密聯系起來,為更好更快促進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三)商業保險的高效率運行有助于降低空賬率
眾所周知,商業保險公司是市場的企業法人,其初衷和目的便是追求市場利潤。同養老保險相比,不管是在組織形式或者是人員服務上都有著絕對優勢。當然者都依賴于垂直經營的商業保險公司組織模式和直接性的全國統籌管理,為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可能。保險公司能夠依據市場變化調整發展計劃,并且制定出科學合理的計劃對各個地區的保險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再者,商業保險能夠充分利用自身存在優勢,例如:服務網點、人員服務等,在這個基礎之上收集相關養老信息,結合精算技術能夠準確計算出不同種類的保費率,并根據實際情況開發出新產品,滿足民眾高層次要求。從另一方面來說,養老保險出現的“空賬”效應會“倒逼”商業保險,使其全身心投入到管理和運營當中,唯有如此其才能夠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而在這個過程中各個商業保險公司可以針對市場需求進行系統化、科學化管理,在這個基礎之上成立商業養老保險基金,而此類基金運作應當交由專業人士進行監管和執行,為養老基金保值增值創造一個有利環境。從養老保險所特有的社會功能考慮,穩定、風險小是養老基本首要考慮的因素,自然而然的債券成為投資的首選。但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社會形勢變幻多端,很難保證養老保險能夠真正發揮出其養老作用,而商業保險參與到養老保險中,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的情況下,為社會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營造了一個良好環境,加上各保險公司的積極參與,不斷推出新養老險種,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滿足了民眾高層次要求,延伸了社會成員可選擇的途徑,為商業保險更好的參與到養老保險中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