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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闡釋了韓國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的背景、過程、目標和主要內容。認為其在保障公平、發揮政府部門良好的宏觀調控作用,注重預防保健,使制度從分散逐步過渡到整合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也存在醫療費用上漲過快、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私立醫療機構占比過大和過度檢查等方面的問題。韓國醫療保險制度在許多方面與我國有相似之處,總結其制度建設過程中取得的經驗和教訓,對我國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我國尤其應注重制度設計、逐步整合城鄉和加強政府的作用。
關鍵詞:醫療保險制度,統籌城鄉,資源分配
目前,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主要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種保險制度組成,但該體系呈現“碎片化”的局面,制度分設、管理分離、資源分散,在籌資渠道、繳費標準、補償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別,影響了人力資源的流動和城鄉一體化的快速發展,統一城鄉醫療保險制度已成為完善全民醫保、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韓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也經歷了從分散到整合的完善過程,可以為我國完善全民醫保提供借鑒。
1韓國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的過程及特征
1.1逐步擴大覆蓋面,注重保障公平
韓國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得比較晚,1963年,樸正熙政府才開始制定《醫療保險法》,但是,由于財政緊張,并沒有強制推行,參加醫保的人員寥寥無幾。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起,韓國經濟迅猛發展,但社會保障滯后,引起民眾的極大不滿,樸正熙政府不得不于1977年7月正式實施職場醫療保險。職場醫保最初在500人以上的大企業強制實施,隨后逐步擴大覆蓋范圍,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職場醫保和公務員、教師保險已經覆蓋了總人口的大約44%[1]。但是,5人以下的小企業勞動者、農民、城市自營業者(個體工商戶)等人員沒有資格參加醫療保險。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政治民主化浪潮日益高漲,全斗煥政府于1988年1月在農村地區開始實施醫保,1989年7月城市地區也開始全面實施醫保。此時,韓國醫保覆蓋率達到90.39%[2]。由此可見,韓國用12年的時間,從雇員保險擴大到全民醫保,實現了人口的全面覆蓋。韓國政府還選擇了低水平廣覆蓋策略,一是繳費率低,醫保統一之前,繳費費率一般在3%~6%,統一之后,繳費率為3.9%,企業和家庭的經濟負擔輕,有利于擴大保險覆蓋面;二是實行差額繳費制度,低收入者可以免除10%~30%的保費,65歲以上老年人或殘疾人最高可以免除30%的保費[3]。由此可見,韓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充分體現了公平性原則。
1.2政府部門發揮了良好的宏觀調控作用
韓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快速發展與政府部門在立法、政策制定和科學管理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密不可分。立法在韓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中起到了先導作用,1963年,樸正熙政府為了穩定政局,制定了《醫療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法》,雖然由于財政緊張,這一法律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卻為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1977年7月,正式實施職場醫療保險,也是通過制定法律在500人以上的大企業強制實施的,加快了醫療保險的人口全覆蓋。因此,法治建設對促進韓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發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韓國政府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及時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對韓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20世紀60年代中期后,樸正熙政府實行了一系列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韓國經濟獲得快速發展,1977年人均GDP達到1042美元,是1963年的10倍[4],這一年開始實施強制性職場醫療保險,同年針對低收入群體,建立了醫療救助制度。1986年~1988年,年均增長速度超過10%,1989年人均GDP達到5430美元,是1977年的5.2倍,政府有能力為非正式部門的地區醫保提供財政補助,這一年實現了醫療保險人口全覆蓋。可見,經濟的高速增長是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發展的基礎。此外,政府部門對醫療保險進行科學、高效的管理。政府部門通過頒布法律、制定政策進行宏觀管理,通過非營利組織國家健康保險公司管理全國健康保險的各項事務,非營利性組織保險監督機構對其進行監督,各主體之間分工明確,醫保系統運作高效。
1.3醫療保險制度經歷了從分散到整合的過程
韓國醫療保險制度由雇員保險和地區保險兩部分組成,參保對象分為兩部分,一是雇員參保人,指企業雇員、公務員、學校教職工及其被撫養人,2010年,占總人口的比例是64.0%;二是地區參保人,指農民、漁民、城市自營業者等人員,2010年占總人口比例是32.7%,其他無力負擔醫療保險的低收入人群依法享受醫療救助,占總人口的3.3%[4]。韓國醫療保險機構不僅數量多,而且管理分散,1998年之前韓國共有367個醫療保險社團,并且自主經營、獨立管理。這種管理方式存在許多弊端:一是籌資不公平,雖然不同保險社團的成員都能得到相同的保險待遇,但他們的保險費率不同,低收入居民繳納的保險費用占其收入的比例較高。二是農村地區基金壓力大。伴隨著城鎮的發展,許多年輕人移居到城鎮生活,農村人口日益減少,且老齡人口多,參保人員的醫療需求多,籌資能力弱,因此地區醫療保險社團普遍缺乏資金。三是保險社團多造成保險資金分散,不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減弱了抵抗疾病風險的能力。針對上述問題,金大中政府于1998年開始對醫療保險進行整合,把將近400種醫療保險組合合并到一起,由國民健康保險公團管理,到2000年,全國所有的醫療保險基金合并到一起[2]。目前,醫療保險覆蓋了約96%的人口,其余4%的人口由政府醫療補助負責。制度整合后,由于統一了保險費率,解決了籌資不公平的問題,增強了抵抗疾病風險的能力,降低了管理成本[4]。
1.4醫療保險費用個人自負比例較高
保險費的繳納根據參保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在雇員參保者中,公務員和一般勞動者繳納的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各負擔50%,私立學校教職工由雇員、雇主和政府分別負擔50%、30%和20%,繳費標準計算公式是:月保險費=標準月酬數×保險費率(在月工資的8%以內,目前為4.31%)。在地區參加者中,年收入超過500萬韓元的家庭,根據收入和財產確定繳納比例,年收入在500萬韓元以下的家庭,根據性別、年齡和財產等確定繳納比例,家庭成員共同負擔保險費,繳費標準計算公式是:每戶保險費=標準收入點數×金額/點(目前每點126.5韓元)[5]。同時,政府也為地區參保者提供20%的醫療費用,韓國醫療保險費一般占個人工資的3%~8%。在各種醫院住院,參保者都自負住院費用的20%。在門診看病,個人自負比例不同,綜合醫院個人負擔醫療總費用的50%,小型醫院個人負擔40%,診所個人負擔30%。由此可見,在醫院門診看病的自負比例要高于診所,從而引導病人多去診所看病。目前,在衛生費用方面韓國個人的自負比例仍然比較大,2009年,韓國衛生總費用占GDP的6.5%,其中個人自付比例為35%,高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國家20%的平均水平。
1.5承保范圍從治療領域擴展到預防領域
韓國醫療保險的承保范圍不僅包括傳統的疾病診療等服務,而且還包括預防、保健等項目。注重疾病的預防,為參保人定期提供健康檢查;為殘疾人購買醫療設備提供補助;當殘疾人購買輪椅、手杖、助聽器等醫療設備時,可以享受80%的價格優惠。
2韓國醫保制度對我國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啟示
2.1制度設計要不斷凸顯公平性
韓國社會保險制度不僅逐步擴大覆蓋面,而且對低收入者減免保費,醫療保險的公平性日益增強。目前雖然我國已初步建成覆蓋全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總體上還處于較低水平,醫療保險制度沒有充分體現公平性原則,主要表現在:(1)公共醫療資源供給不公平;(2)籌資標準和醫療保障水平不公平[6];(3)參保機會不公平;(4)目前我國一些醫院還存在過度檢查等問題。因此,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要以公平正義為出發點,加強醫療保險的制度創新。第一,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保障范圍,報銷部分門診費用。第二,適當提高報銷比例,逐漸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第三,對少數特別困難的貧困人群減免醫保費用。
2.2逐步整合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韓國在1989年開始建立全民醫療保險制度,但這一制度是分立式的,隨著經濟的發展,財力的增強,2003年醫保體系才整合到一起。目前,我國雖然已初步建成覆蓋全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該制度是分割式的,呈“碎片化”局面,造成許多不利影響,如增加了管理成本,影響了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不利于統一管理醫療保險。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分階段、有步驟地推進。第一,統籌管理部門。三項醫療保險制度由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第二,統籌醫保機構。首先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合并,統一經辦機構,建立新的社會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進而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合并。第三,統籌醫保層次。先推進市級統籌,再進行省級統籌。逐步建立全國統一、檔次有別的醫療保障制度,此時,全國范圍內建醫療保險聯網,每個參保者都有一張以身份證為編號的可在全國通用的醫療保險卡,實現醫療保險“一卡通”[7]。
2.3政府充分發揮宏觀調控作用
在韓國醫療保險制度建立過程中,政府部門在政策制定、資金投入、立法和監督等各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宏觀調控作用。我國政府部門在推動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也應充分發揮主導作用。第一,加強宏觀調控。盡快制定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制度的整體規劃,建立近期、中期、遠期目標,盡快出臺指導意見、明確統一管理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等。第二,增加對非正規部門人員的財政補助。第三,加快醫療保險法制建設,保證城鄉醫保制度的順利銜接。第四,突出公立醫療機構的公益性。為弱勢群體提供更多的醫療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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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藝① 李秀華② 單位:①吉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②大連醫科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