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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偏重事后監督,對事前事中監督重視不夠。無論是管理,還是操作,對監督的普遍認同就是事后監督,對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先辦后批、授權審批不嚴密,登記簿遺漏事項,內容不完整,口令共享、管理使用不規范,違規替崗,操作“一手清”等現象屢查屢犯。
二是重視核算監督,對制度設計和落實監督不夠。無論是會計日常管理,還是監督檢查,精力集中于合規性監督,對制度制定的合理性、落實制度的有效性、業務處理的風險性缺少分析和評價,使制度之間存在差異得不到及時修訂完善,操作多樣化得不到統一,執行力度達不到內控管理的要求。
三是重復監督現象嚴重,監督效率不高。監督業務按照職能分布于紀檢、監察、內審、事后監督和業務管理等部門,監督信息封閉,力量薄弱,時間倉促。盡管有的行對監督整合,實行集中管理,但由于時間、程序、方法的差異,整合效果不夠明顯,未形成信息共享、力量互補的監督合力。
四是監督人員技能不高,滿足不了監督需要。專業監督人員面對全部業務和內控管理,無論從人員數量、技能、手段,還是時間、內容、頻率都達不到監督的力度和強度;主管部門抽調的監督人員精通本崗位業務,對其他崗位業務一知半解,與檢查要求不相匹配,監督只是“一點帶面”、“蜻蜓點水”。
五是內部考核缺乏科學性,降低了監督功效。基層行的目標考核將監督結果全部納入考核內容,部門之間性質不同,成果不同,問題表現也不相同,相互缺乏可比性,使考核缺乏科學性。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同時考慮監督結構對自身的考核和民主評議結果,利益驅動使監督結果不真實。
治理監督缺陷的工作建議
一是轉變認識,強化事前事中監督。基層行要切實改進對監督工作的認識,克服高度依賴事后監督的思想,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要求,認真做好業務受理審查、處理復核、主管檢查制度,并按規程辦理授權審批,做好記錄控制。
二是完善制度,增強制度的有效性。業務操作制度和流程,由省會中支制定,基層行執行;管理制度由基層行制定,制定時要先論證可行性,執行前要測試有效性,執行中要評估效果并及時得到修改。
三是突出重點,形成監督合力。集中縣支行的事后監督力量,集中精力搞好事前和事中控制監督。中心支行按照信息共享、力量互補原則,整合監督資源,建立監督“一體化”工作機制,統一協調各個部門的監督內容和資源,開展監督,形成監督合力。
四是崗位輪換,提高監督質量。監督與被監督部門之間人員輪崗,更新知識,做到用操作技能深化監督,用監督技能規范操作。采取網絡、專業培訓和崗位培訓,提高監督人員素質和技能。開展交叉監督,均衡監督資源,培訓監督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