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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傳統矯正中存在諸多問題,矯正效果難以令人滿足。從循證矯正的角度進行觀察,傳統矯正在科學性、民主性、有效性三方面存在顯著問題。通過施行循證矯正,能有效地改善我國矯正的效果。
關鍵詞:循證矯正;民主性;科學性;有效性;矯正效果
一、矯正觀念主觀化問題(科學性問題)
循證矯正的最大意義在于建立一種科學的矯正觀念,即“循證”觀念。以此為基礎和標準,全面改善過去一切缺乏科學性的矯正觀念和措施。但這種根本理念轉變需要長時間的學習和實踐,結合我國的司法實際,這一點較為困難。因為傳統矯正中對于矯正措施和效果評價缺乏固定可靠標準,大量帶有主觀性和偶然性的經驗廣泛傳播學習,工作在一線的矯正工作者長年浸染其中,又經過反復實踐夯實,對矯正的理解產生的思維慣性難以有深度改變。推進循證矯正,切忌過激過快,切忌“一刀切”和“一風吹”。罪犯的情況和犯因性需求差別巨大,在進行矯正時,應當允許地方矯正力量因材施教,因地制宜。在統一的標準原則下,鼓勵各具特色的地方操作,留給一線矯正工作者以充分緩沖理解、適應實踐的時間。證據是通過總結評估由事實信息上升而來,具有時效性,在面對具體案例時要做到具體分析,從犯因性需求出發,結合罪犯個性和矯正共性,尋找合適的證據。證據來自實踐,其選擇運用,要敢于破舊立新。在保證矯正過程合法、科學、高效的前提下,廣泛借鑒各領域、多方面信息資源,不可拘泥于現有評估成熟的證據,同時,對證據不可過分的、機械的依仗。正如科倫所說:“在循證矯正中沒有萬靈丹藥。”
二、矯正項目單一化問題(有效性問題)
傳統上我國的矯正項目具有單一性,缺乏針對性。缺少犯因性調查,幾乎一刀切式的采用相同矯正方法:集體學習、心理矯治、公益勞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等等,效果不理想。罪犯在接受這些針對性不足的矯正中,也會逐漸產生不信任感甚至厭煩情緒,輕則草率應付,重則對抗矯正,甚至重新犯罪。矯正對應偏移,矯正工作就是將偏移調整回正常位置。某種意義上,矯正就是“補課”。由于家庭,社會或者罪犯自身的原因,產生各種各樣的犯因性需求,矯正工作需要做的就是查缺補漏,將缺損的位置補齊至“及格線”,合法高效的解決犯因性需求,使罪犯改過自新,自立于社會。
三、矯正關系中心化問題(民主性問題)
在傳統的矯正中,不論是監獄和社區矯正,我們重視權力表達,強調行動上的服從和統一,壓制罪犯的自我意識;重視灌輸思想,在強大的國家威勢面前迫使罪犯“悔過”。罪犯好比國家司法流水線上的產品,進廠時各不相同,但出廠時,都毫無例外地成了“統一型號”,罪犯完全喪失主體性,成為司法的對象。從改造到矯正,所體現出的最重要的變化就是強調和尊重人的主體性,人的主觀能動性和人的尊嚴。罪犯并非矯正活動的客體和對象,而是和矯正工作者一起參與到矯正活動中。二者致力于共同的矯正目標,是共同參與的平等關系,而非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等級關系。破除傳統行刑觀念,矯正觀念,構建平等,民主,共同參與的矯正關系,是實施循證矯正的第一步。
四、社會力量參與不足
循證矯正的民主性決定了矯正主體的多元性。矯正過程中需要心理學,醫學,統計學等學科的專業人才參與。我國的矯正主體較為單一,在監獄主要是監獄民警,而在社區,主要由地方司法所或矯正中心工作人員承擔矯正工作。社會力量參與程度,參與主體的多樣性嚴重不足。據統計,在2016年以前,全國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志愿者不足百萬。①對于上述情況,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是監獄的封閉習慣和民眾對社區矯正的認識不足,另一方面是缺乏系統化保障及規范化管理,導致了社會志愿者的潛力并未得到充分挖掘。循證矯正以其科學民主有效的特點,能針對性的解決我國傳統矯正中的諸多問題。確立循證矯正,關鍵在于“循證”理念的確立,強調矯正措施要以穩妥證據為基礎,并在實踐中注重對新證據的提煉,以此革除矯正中的“人治”色彩,保證矯正的科學有效;循證矯正鼓勵多方參與,重視犯因性需求與罪犯體驗,能有效改變傳統上的矯正雙方的關系,使得雙方在矯正上形成合力,罪犯內心認同矯正,真心參與矯正,從而使得矯正工作事半功倍,同時效果更為長久;循證矯正以成熟證據為基礎,有助于進一步降低司法成本,使有限社會資源得以更加高效的利用。推行循證矯正,不能過分機械的看重證據。證據的形成仰賴于實踐,是具體情況的反映。在事實沒有足夠證據支撐,或者以往證據無效的情況下,要以科學的態度審慎的行為進行探索,矯正中沒有萬靈丹藥。推行循證矯正,重在“循”,在于標準確立與遵守,不可舍本逐末,機械強調“證”。循證矯正的推行,是傳統矯正理念的重大轉變,但因其獨特的特點與針對性,決定了我國實行循證矯正必要性與適當性。未解決當前的司法困局,維持社會的長遠發展,我們必須克服困難,努力學習,推行循證矯正。[注釋]①張凱.檢視與推進:我國社區矯正制度深化路徑之探討,2017(2).
[參考文獻]
[1]張桂榮,司紹寒,陳靜,編譯.美國循證矯正實踐的概念及基本特征[J].罪犯與改造雜志,2012(3).
[2][美]查德德•霍金斯,杰弗里•P•阿爾珀特.美國監獄制度———刑罰與正義.孫曉靂,林遐譯,郭建安校.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
[3]吳宗憲,著.當代西方監獄學[M].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葛敬鵬 單位:中央司法警官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