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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審批制度與我們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針對我國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的許多不足,政府多次出手,大刀闊斧的進行了多項改革,取得了看得見的成效,民眾獲得了真正的實惠,但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了不少問題。
關鍵詞:行政審批;亮點;問題
我國行政法有各種行政行為,有些行政行為普通人可能終其一生都不會接觸,但行政審批卻是一般人繞不開的,一般人甚至一提起政府管理就想到行政審批。尤其是在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的我國,從出生辦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到上學、轉學甚至工作也要辦各種各樣的證件,甚至模特、保姆都要持證上崗,一個人從出生就要辦證,上學、工作、結婚乃至死亡不一而述,說“從頭管到腳”也不為過。更不要提連本應該追求最為自由的學校也要經過行政審批。企業更是如此,甚至一個項目就要幾十上百個圖章。行政審批可以說“無孔不入”。雖然適度的審批有利于國家對社會事務的有效控制,但由于沒有嚴格的法律約束,行政審批已經成了某些政府部門的王牌,濫用權力、貪污腐敗越來越多。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以來,過度的行政審批更是成了“擾民”的制度,甚至一度談“審批”色變,中央政府痛下決心進行一場聲勢浩大的行政審批改革。尤其“入市”成功更成了改革的“催化劑”,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決心更加堅定、力度不斷加強。下面探討一下改革的幾個“亮點”及出現的問題。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亮點
(一)行政許可法的出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可謂是期盼已久、激動人心。依法治國強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可以說是“緊箍咒”,有“緊箍咒”尚且有踐踏法律、鉆法律漏洞的情況,更何況法律不明確的情況。行政許可法第一次把一部分審批事項納入行政許可法的管轄范疇,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違法成本大大增加,約束力更強。對行政許可做出了詳盡的規定,對政府行政行為進行約束,防止暗箱操作、腐敗滋生,在法律的規定下做事。
(二)自上而下的清理行政審批事項
國務院設立專門小組領導改革,分多次、分情況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國務院首先多次“自查”,對各部門的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地方政府也陸續展開如火如荼的清查活動,報紙、電視鋪天蓋地都是清理行政審批的報道,各地政府部門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數量勇破新高,雖然里面不無水分,但清理成果還是很顯著的,確實一些審批項目被清理,公民也切實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實惠。
(三)徹底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許可法的出臺,雖然將部分審批事項納入行政許可法的羽翼之下,但當時由于我國行政審批項目過多的現實情況,單單行政許可法根本不能有效的指導行政審批工作,還有一些審批事項“無處可去”,故國務院了意見通知,明確為了讓行政審批工作更好的運行,當時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該項通知本來是對當時審批事項太多而雜這一現實情況的無奈而過渡之舉,沒想到之后卻成了某些政府部門的“尚方寶劍”。相比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嚴加規定,非行政許可變成了某些政府領導的“救命稻草”、“擋箭牌”,借“非行政許可”之名行“行政許可”之實,抓緊權力不放,有些政府領導不愿放權,甚至“一廂情愿”的肆意制定非行政許可事項,導致了非行政許可名目繁多、“處處開花”的局面。這種亂象終于隨著2014年1月的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2014年4月的國務院清理行政審批通知,到2015年5月,大刀闊斧的清理工作終于結束,“非行政許可”再也不是政府部門逃避法律監管、肆意行事、“逍遙法外”的幌子。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出現的問題
(一)行政許可法的局限性
法律本身就帶有局限性,它不可能是完美的,也不能解決所有問題,行政許可法也是如此。比如行政許可的范圍,雖然采用了列舉法和排除法,盡量做到具體可行,但還是不可避免的給了行政執法人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如“難以有效消除影響”、“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失”、“公共利益”、“高度社會信用”等等就不一一概述了。這就為行政人員貪污腐敗、鉆法律漏洞、吃拿卡要、以權謀私埋下了伏筆。再者重事前許可輕事后監督的情況也是屢見不止。行政許可法畢竟動了某些部門的“奶酪”,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受到某些抵制,如何保障行政許可法律的良好實施也是一個大的問題,畢竟法律只有切實有效的實施才能發揮它的作用。
(二)清理行政審批的運動流于表面
全國自上而下興起的清理整治行政審批運動確實轟轟烈烈,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這場改革還是有很多問題。這場改革畢竟觸動了深層次的利益格局,可謂是“動了真格”、“針針見血”,在這種情況下,不免會有某些肉痛的政府敷衍群眾、敷衍上級,只是為了完成任務,不重效果。或者把已經廢止的審批項目又拿來為完成指標湊數;或者趁機只清理沒有利益費力不討好的審批項目,“肥肉”項目保留下來,或者變換一種說法,明改暗不改;更有甚者改革過后,某些砍掉的項目又“死灰復燃”等等亂象叢生,影響了改革的成果。任何改革都不可能順順利利、一蹴而就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也是經歷了重重困難而不斷前進。隨著我國法制建設越發完善,行政人員素質的提高、觀念的改變、守法意識的加強,“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變,相信行政審批也會越來越規范,企業和公民也會從中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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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潘秀珍.轉型期中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利益:制度分析[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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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昆 單位:青島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