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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在特定的經濟發展階段、特定的社會政治發展背景以及特定的歷史時期形成的我國的現行交通行政管理體制,因此其適應了當時社會發展階段,這是對我國現行交通行政管理體制進行認識和分析的基礎。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特別是交通需求出現了非常多的變化,現在我國的交通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傳統管理體制僵化的影響和制約。首先,現在還沒有完全理順交通部門與建設部門、公安部門等相關部門的運行機制、協調機制,因此各自為政以及多頭管理的現象非常普遍,并沒有真正的形成交通綜合管理體制,而且交通市場管理中存在著依據不一以及尺度不一的現象,多重執法以及重復收費的情況仍然存在。其次,機構事權不明以及職能交叉的問題長期存在于交通管理部門的內部。這樣就導致了部門利益化的形成,并沒有在監督、執行以及角色等方面將合力形成,使得交通管理中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資源浪費以及重復建設的情況,無法有效地遏制交通系統內部的腐敗。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之后,這些問題雖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然而并沒有真正的從根源上得到解決。
(一)產生問題的制度性根源是部門行政管理制度
我國在1986年確定了現行的交通行政管理體制,而現行的交通行政管理體制仍然對計劃經濟時代的部分行政管理制度進行了沿用,向各個職能部門進行行政權力的分配是部門行政管理的基本做法,而決策與執行的高度統一是部門職權的非常顯著的一個特點,這樣就導致了自我封閉式部門管理的形成。其具體的表現為:首先,在交通管理的相互配合以及職責分工方面,公安部和交通部兩者并沒有得到法律層面的界定,兩者沒有對交通運輸生產力的發展起到很好的協同作用。其次,在縱向上我國的部門行政管理制度從全國范圍來說實行條塊分割,中央指的是“條”,地方指的是“塊”,這樣就導致地方政府雖然明白現行的交通行政管理體制存在著較多的問題,然而卻沒有能力及時解決。地方職能部門或者地方的基層政府通過對部門行政賦予的權利的利用人為的隔開統一的公路,尤其是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弊端非常嚴重。
(二)產生問題的直接根源是交通管理主體定位上存在的偏差
交通行政管理體制能夠實現運轉協調以及高效廉潔,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交通管理主體的定位。作為一個廣義的概念,交通管理不僅包括交通安全保障管理工作,同時還包括了道路的建設、設計和規劃等各個方面工作的管理,也包括運輸市場的調控、交通運輸的組織、車輛的配置和投放、從事道路交通管理人員的組織以及各種專業技術人員的組織等。立足于世界范圍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現在幾乎所有國家都是將交通部門作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體,然而目前交通管理主體定位在我國仍然存在著較大的爭議。面對當前新的形勢,必須要對我國交通安全管理體制進行重新考慮,也就是說必須要市交通部門取代公安部門作為道路交通統一管理的主體,同時要對在道路交通執法方面公安部門的主體地位進行強化,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地統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體和道路交通運輸管理主體,并且使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從交通管理涉及到的各項要素以及各環節得到全面的落實,最終實現采用全過程管理的方式開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產生問題的深層次根源是部門權力利益化
導致現在我國的交通行政管理體制問題非常重要的一個深層次的原因就是部門利益化的傾向,比如在一些有利可圖的領域往往出現各個部門沖突加劇以及矛盾激化的現象,而在沒有實際利益機制的交叉的管理領域就存在著嚴重的互相推諉的情況。部門權力利益化使得公安、交通等部門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執行和決策的合一傾向不斷加強,其最終的結果就是使得部門之間出現了越來越難以協調的問題,并且對部門之間沖突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進作用。總之,阻礙我國改革與創新交通行政管理體制的深層次的根源就是部門權力利益化,由于改革交通行政管理體制必然會對一些部門的權力和利益產生影響,因此如果不能夠使部門權力利益化傾向得到根本上的改變,就不可能完成對我國交通行政管理體制進行深化改革的目標。
(一)在事權層面的改革趨勢
現在我國的車船通行需求以及交通建設需求變得越來越多,而且也不斷地出現了各種交通問題。因此我們必須要充分的認識到,要想有效地解決交通行政管理體制問題,絕不可以只是利用對個人行為的限制和糾正解決,必須要調整事權關系,從而能夠開展全方位的綜合整治。面對我國交通發展的新形勢,必須要對政府部門、公共企業、公共服務事業單位、政府事業單位的職能進行合理的劃分,并且對政府機構的改革進行進一步的深化;將一些具有較強服務性技術性和政策執行的職能向著政府服務事業法人進行進一步的轉化;要采用立法規范的方式對事業單位的一些行政管理職能進行規范,剝離事業單位的一些經營性職能,對其進行改制。而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對專業企業以及政府服務事業法人的設立進行強化,并且最終能夠將可以實現責任管理不斷加強以及運營方式更加靈活的相關制度形成,這樣就能夠使獨立機構以及授權機構都具備較高的管理自主權,采用這種方式還可以使政府部門中存在的效率低以及各種官僚主義的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
(二)以大交通或者大部門的方向為根據調整機構的趨勢
交通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就是由分散走向集中,所以必須要將縱向的、統一的交通管理機構建立起來,只有這樣才能夠使管理協調以及統籌的能力得以提升,并且可以做到統一規劃、統一政策以及統一法規,從而能夠對交通的發展起到有效的促進作用。現在交通行政管理并非是傳統的單一領域專業化管理,其發展方向就是綜合化管理。在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都是由相關專業局或者交通部門統一管理水路、民航、鐵路以及公路等各種運輸方式,因此我國要想改革交通行政管理體制,就必須要積極的橫向整合城市交通管理機構、管道局、民航總局以及鐵道部等政府職能部門的事項,從而能夠有效地理順交通體制內部的各種關系。
(三)在權力運行方面采取監督、執行和決策相互制衡和協調的趨勢
要想保證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取得良好的效果,首先必須要在權力運行方面對交通運行管理體制進行調整,也就是要采取監督、執行和決策相互制衡和協調的方式,從而將適合交通發展需求的體制框架構建起來。交通主管部門在具體的權力運行中需要朝著社會大量的轉移相應的職能和下放權力,并且配合以內部行政運行機制的改革。比如負責起草交通法規的是交通部門,同時其還負責對執行交通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然而卻并不參與對這些法規和政策的具體執行活動;由公安部門負責具體的路面執法,其屬于執法者,而在制定相關交通法律法規的工作中并不參與進來。
三、結語
總之,現在我國的交通運輸管理體制仍然對以往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進行了沿用,存在著非常突出服務的職能交叉以及政出多門的現象,因此無法與我國交通運輸發展迅速的現實需要相適應。要想使這一情況得到有效的解決,必然要在事權層面進行積極的改革,以大交通或者大部門的方向為根據調整機構,并且在權力運行方面采取監督、執行和決策相互制衡和協調,從而最終建立適合我國目前交通事業的交通行政管理體制。
作者:鄭麗 單位:周口市道路運輸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