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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標
(一)建設依法行政的政府
按照依法、科學、合理、程序正當、高效便民、權責統一的要求自覺履行公安機關的行政職能,實現政府要求的依法行政公安機關所需要嚴格執行的法律手段,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提供服務。公安行政機關在行事時只能局限在法律跟人民授權的框架之內,包括所要提供的各類服務。不管是站在公民權利保護的角度,還是站在公安行政機關的行為規范角度,服務型政府都應當以法治作為其根本。公安行政機關的行為雖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并不代表公安行政機關的行為均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不僅是一種對公安機關行政權力跟義務的規定,同時也是對公安機關行政行為的一種限制、約束,以避免出現公安機關濫用權力、肆意干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經濟行為的現象。
(二)建設公開、透明的公安行政管理體系
為了更好地為人民大眾提供服務,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方面應當推行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到國家機密、依法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公安機關的行政信息有義務向社會大眾公開,實現公安機關決策等重要行政管理行為的公開、透明運作,鼓勵公民監督公安機關的行為。公開、透明的公安機關行政管理體系不僅解決了政府跟公民、法人跟其他組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且還可以增加公民對公安行政機關的信任度,同時還能夠使公安機關提供服務的手段更加先進、方向更加明確。
(三)建設職能有限的公安行政機關
當今社會下的政府是傳統的、管制型的,呈現出了“大政府、小社會”的不好格局,公安機關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了”的事情,承擔了太多的職能,致使其沒辦法再為公眾提供出所需要的公共服務。當下,公安行政機關應該自動從某些不應介入的領域退出,同時強化其本身應當履行的行政職能,建立起一個職能有限但高效率的公安行政機關。這就意味著服務型的公安機關要求其將自己定位在為公民、市場、企業等提供有效的公共產品跟高質量的公共行政服務的核心職能上,而公安行政機關的公共權力則有意識的、主動的從部分社會領域退出,使公民與社會能夠從國家不斷獲得自主的空間,讓公共組織以及市場機制能發揮其更大的作用。
二、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問題
(一)未能有效限定公安機關的行政權力
公安機關的行政職能是指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產生的效能,它與行政權力緊密相關,并把一定的行政權力作為其基礎。實行公安機關行政職能的轉變,最根本就是要實現公安機關的行政管理權限由“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變。
第一,要重視到公安行政機關自身缺乏自律,并且還具有自我擴張的傾向;第二,對公安機關行政權力的限制也應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劃分以及明確公安機關行政職能的基礎上。目前我國的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并沒把轉變其職能真正貫徹落實。
因此,縱觀我國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所走過的歷程,不難看出我國歷次改革的主要目的均是對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進行調整,重新進行條塊分割,其模式基本上都是相同的;改革的內容主要是對機構和人員進行精簡;改革的方式主要是實現規劃的自上而下方式;改革的行為對象主要是對官僚主義作風的反對、抨擊等等。這些改革忽略了行政權力主體及其與之相一致的權責的問題、行政權力主體在與其他市場主體發生關系的過程中其權力的制約及其使用方式的問題,造成了權力混淆、權力制衡機制不足、權力壟斷、權力無法可依等問題的出現。
(二)無法打破政府機構改革的“怪圈”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機構改革均是針對政府進行的。然而,從改革所取得的成效來看,我國公安機關進行的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效果常常由“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來體現。這主要是因為公安機關管理改革并沒有把改革公安機關權限、轉變公安機關行政職能這兩個關鍵問題作為其切入點,或在改革中并沒能把它們真正落到實處,只是致力于進行公安機關機構裁減和隸屬關系轉移,沒能從根本上將原有的公安機關公共行政管理的模式打破,沒能真正動搖高度集權、政企不分的基本格局。
(三)沒能建立科學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為了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我國公安機關現行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還存在若干問題:長官意志嚴重;運用黨政干部的單一模式去管理所有的公安機關公職人員,沒能形成科學的、獨具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未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安機關部門職位分類、職位評價、工作分析及其方法管理體制;民主法制性匱乏,沒有建立公安行政職權的制約制度,無法實現依法管理、公開監督;公安機關的公務人員素質普遍較低,公安行政管理隊伍尚未實現高素質、專業化。
三、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
(一)理順中央跟地方的關系
我國中央與地方公安機關制度不健全、職責權限劃分不科學,我國的法律也沒有對中央政府和地方公安機關各自的行政職責范圍做出明確的規定,造成中央與地方的職責無法行使。要理順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就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法律要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權力
為避免發生中央依靠其擁有的法律解釋權而肆意干預地方公安機關行政事務、侵占地方公安機關行政權力的現象,同時避免地方公安機關向中央要權甚至與中央討價還價,應該以列舉的方式對地方公安機關的權力加以具體的規定。對于中央跟地方之間的權限爭議,不能僅簡單的由中央說了算,而必須要通過法律的途徑去解決,并且按照法律進行程序立法。中央政府與地方公安機關的結構形式以及中央與地方公安機關的行政職責關系模式,都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調整,必要時可以修改有關法律進而進行新的立法活動,制定規范中央與地方公安機關的結構及運作形式、行政職責關系等變更的法律程序,從而保證中央與地方公安行政機關關系的相對穩定。
2、培育全國統一體系
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關鍵在于培育一個公平的、充滿良性競爭的新的行政管理格局。如果地方公安機關能夠在統一的行政管理體系中獲取更好的成效,他們自然就會放棄設立關卡,全國統一的行政管理市場自然就會形成。當然,地方公安機關要克服其保護主義,就不能缺少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的增強,以避免出現管理盲目、職能重復等現象。
3、完善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監督機制
中央要加強對地方公安機關行政監督機構的系統性、權威性和獨立性,進一步建立健全對地方公安行政機關的監督體制,保證監督機構的高度權威性與獨立性,監督公安行政人員在行使其職權時是否有可靠的保障,能否充分、有效的發揮其監督作用。要不斷改革監督管理的方式方法跟手段,要變其直接的行政干預為間接的法律監督、司法監督、財政監督跟行政監督等相互結合的方式。同時,還要建立健全監督的程序,以促使中央在對地方公安機關進行監督時達到程序化、規范化和制度化。
(二)改革警銜制度
公安機關中現行的警銜僅僅是人民警察的一種榮譽標志而已,人民警察的警銜制度沒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警銜待遇是每一個警員都依法享有的,在達到一定的時限就可以晉升,且普遍存在領導的警銜高但職位低的現象。建議把警銜序列分別以警官警銜和警員警銜的序列進行劃分。對警官警銜的序列依據其職務的高低進行劃分,警銜和職務也要相互對應,這樣更方便領導、管理警員隊伍;警員序列就可以按照級別的高低進行劃分。無論是警官還是警員,要得到警銜的晉升都必須要在考核合格之后。警銜還應當與警務人員的工資掛鉤,警官與警員之間的待遇也應該拉開差距,以成功體現地方公安機關警隊的特殊性,最終實現按責任領酬的目的。
(三)改革治安業務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治安業務行政管理改革的原則就是簡政放權、提高效率;透明管理,搞好服務。能夠利用集中辦理方法的事情,則選擇集中受理辦公;如果只需要下級就能夠處理好的事情,則不需要動用上級;對辦理的事情有明確的制度規定時,不管是由誰來進行審批都不得不做出批準的事情,則改稱為核準制,取消前面的審批制;對于能夠公開化的事務,盡量避免暗箱操作,讓每一位公民對于代辦事項都能夠有明確的了解;對與當面的報案以及投訴,都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發以憑據,并且要求在限定時間內給公民以答復。在警力的使用上,則需要明確其權限。對于各個機關調動警力的條件要做到明確,對數量做到嚴格的控制,使用時,需要講究科學合理,并且嚴格執行審批責任制。
(四)改革工資福利制度
工資福利改革主要就是要提高警察的福利待遇,建立獨立的公安行政管理工資制度,建立公安行政職業津貼制度。公安職業是具有很強的危險性的,警察的精神壓力要大很多,工作精力、體力透支情況也普遍存在,因此理應給予其一定的物質補償。但目前我國各地的經濟條件不一致,做法也各不相同,沒有既定的規章制度。為此,需要公安行政機關建立起全國統一的、與警察的職業性質相適應的警察工資、福利制度。同時,要建立健全警察的年假制度,假期也應區別于政府一般公務員假期。
四、小結
社會大眾的理解和支持,對公安機關執法及其權益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要加強公安行政管理改革,使公安機關的警務工作得到社會大眾的廣泛支持。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公安的執法水平,力求文明執法、公正執法,自覺接社會大眾的監督,使公安民警的執法活動獲得廣泛的群眾基礎。另一方面,要加強地方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充分發揮公安行政的作用,向社會宣傳公安民警的執法動態,宣傳公安民警執法為民的精神,切實維護公安民警的正當執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