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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在肺炎疫情的過程中暴露出信息規則缺失、信用信息標準的闕如的問題。基于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向不特定公民信息的公益屬性,其應當接受行政法律規制。行政法律規制進路包括:確立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息規則;構建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評級;建立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用信息標準。
關鍵詞:自媒體;私主體;網絡媒介體;行政法律規制
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提出:“完善網絡市場規制體系,促進網絡市場健康發展。健全對新業態的包容審慎監管制度”。在肺炎疫情期間,以騰訊、愛奇藝、優酷為代表的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單方面頻繁有關國內外肺炎疫情的公共信息或個案信息(個人信用信息的資源化)。這既有利于肺炎疫情信息的公開透明,又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不特定范圍網民的恐懼與擔憂。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建設有利于趨利避害,在確保信息客觀性、真實性的基礎上,及時公布疫情,解決不同階層民眾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自媒體時代,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建設既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客觀要求。
一、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用建設存在的問題
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息規則的缺失。市場經濟在本質上是信用經濟,網絡經濟也不例外,信用是經濟的命脈。信用觀念的弱化和信用體系的殘缺是計劃經濟的后遺癥。在自媒體時代,網絡信用體系是社會誠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作為重要的網絡信用平臺有利于網絡信用體系的建設。基于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息的非契約性及公共性,要求通過行政法律規制加強對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用建設的管理。私主體網絡媒介體有必要建立統一的信息規則,促使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個體信用向制度信用的轉變。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息規則包括虛假信息識別規則、真實信息擔保規則、虛假信息的責任規則等。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息規則應當符合民主化、法治化和合理化的目標和要求。“在管理方面,網絡管理的主要矛盾正在由網絡基礎設施管理轉變為網絡用戶行為管理”[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第五條規定,“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基礎設施管理的規范化離不開網絡規則的適用,而信息規則則是網絡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互聯網上新的問題層出不窮,如色情內容、惡意腳本、假冒欺騙等,網絡內容的動態化特征為行政管理增加了難度。這凸顯了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息規則建立的必要性與重要性。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息規則的制定與有效運行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虛假信息的傳播與泛濫,促進網絡信用的實現。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用信息標準的闕如。我國2019年已《信用信息分級規范》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將信用信息描述為“反映或描述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等,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和個人信用信息”[2]。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信息屬于企業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分級規范》雖然將信用信息分為三類,分別是基本信息、普通信息、專項信息。但是并沒有確立各類信用信息在信用主體整體信用度中的比重。而這依賴于信用信息標準的確立。信用信息標準有利于確立信用主體的各方、各級、各類信用信息在各個信用主體整體信用度中的權重。最終以分值的表現形式公開,以確立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度。《信用信息分級規范》雖然確立了企業的各類信用信息,但畢竟處于征求意見稿的階段,而且并沒有確立企業信用信息標準,更沒有對各類信用信息進行量化。信用信息標準的建立有利于增加信用供給機會,推動信用供給的理性化、制度化,營造良好的信用建設的環境、氛圍,防止信用交易現象的發生。由于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影響力廣、涉及面寬、滲透力強,應當建立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獨立的信用信息標準。
二、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用建設行政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用建設重要性的凸顯。在自媒體時代,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向不特定網民單方面網絡視頻、網絡新聞、網絡信息,其構成了民眾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建設與個人信用、社會信用構成了利益共同體、價值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在經濟領域,信用被視為重要的商業倫理,是市場主體應該具備和鑄就的品格。市場、社會在網絡信用治理中的局限性。國務院辦公廳2019年7月頒布了《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確立了“依法依規、改革創新、協同共治”的基本原則。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僅僅依賴于市場及社會治理則力有不逮,逐步顯現一定的治理危機。“誠信建設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法治就是國家的誠信”。“失信懲戒、守信激勵”應當納入行政法治的范圍。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失信行為必然貶損網絡公共利益。由于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單方面向不特定的公民包括肺炎疫情在內的新聞信息,這必然涉及網絡社會誠信,從而影響網絡公共利益。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失信行為必然影響社會誠信,貶損網絡公共利益。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失信行為在一定意義上損害了不特定主體的名譽權、隱私權和人格尊嚴。隨著法治國家向合作國家的轉變,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用建設的行政法治實踐要求加強官方網絡媒介體與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進一步推動網絡媒介體信用建設的公私合作與公私協作。薩謬爾森指出,“在許多情況下,非合作的經濟行為導致經濟無效或社會不幸”[3]。合作國家階段的行政法治有利于實現主觀誠信與客觀誠信的結合。進一步加大網絡失信者、無信者、背信者的懲戒力度,進一步提高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建設水平。
三、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用建設行政法律規制進路
個體自主、社會濡化、國家教化與政府價值中立的結構耦合。堅持黨的領導下制度安排與法律安排的統一,實現在法律構建下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用建設完善的治理體系。規范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可以與政府治理、法治政府和規范政府公信力同步進行。如此,有利于實現網絡媒介體信用建設過程中的制度權威、制度威力。
(一)確立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息規則網絡媒介體信息規則的確立體現了對其信息的合法性控制。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應當以市場經濟信息為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大量的包括肺炎疫情在內的社會公共信息。而社會公共信息應主要由包括學習強國平臺、央視新聞等在內的官方網絡媒介體進行報道。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對社會公共信息的報道,在一定意義上構成了對官方“媒介體”的“背書”。這在一定意義上損害了官方媒體的信用性和權威性。在未獲授權的前提下,私主體網絡媒介體擅自社會公共信息,應當接受行政法律的必要規制。立法者在體認個人信息自決權的基礎上,還須認識到公共信用信息與市場信用信息在權屬、歸集與查詢、救濟、法律責任等方面均旨趣各異。
(二)構建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評級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結構包括信用主體、信用行為與信用效果。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公共信用水平主要體現在信用行為與信用效果方面。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行為主要體現在私主體網絡媒介體應當真實、客觀的互聯網信息。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效果表現為獲取公眾的信任,以及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在信用評級中取得優先的地位,進一步提高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公共信用水平。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公共信用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依賴于道德自律,另一方面更加依賴于行政法治的正確引導。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評級機構既包括官方主體又包括非官方主體。這有利于提高網絡信用評級機制的科學性、民主性與公信力,增強各類事件主體對信息真假的話語權。
(三)建立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用信息標準信用治理的兩大要素包括市場與法律,確立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用信息標準即在于確立私主體網絡媒介體信用信息的市場與法律兩大標準。美國著名行政法學家史蒂芬•布雷耶對政府規制作出“設計標準規制”和“績效標準規制”的經典分類[4]。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信息應當獲得網民的認可,同時依賴于行政法治在信用信息方面的有效界定。前者依賴于信息共享、行為激勵機制的建立,屬于績效標準規制。后者依賴于行政法治在信用信息標準方面的科學界定,屬于設計標準規制。信用信息標準的依據包括信息本身的重要性、信息的覆蓋面、信息的認同度等具體技術指標。同時通過信用聯盟推動信用信息標準的制定。
四、結語
二十世紀之國家,為福利國家,而非夜警國家,國家之目的,在于為人民謀福利,務期所有人民,均獲適當之物質與精神生活,并促社會之進步與發展”。然而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公共行政的壟斷地位在多國被打破,出現了國家公共行政任務的社會化趨勢,即國家將部分公共行政任務交由私人或社會組織行使。以騰訊、愛奇藝、優酷為代表的私主體網絡媒介體頻繁有關國內外肺炎疫情的公共信息或個案信息。這在一定程度上自覺、不自覺地承擔了公共行政任務,體現了公私合作、公私協作的現實意義。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公共信息包括公共生活、公共環境、公共財富和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鑒于此,私主體網絡媒介體應當被納入行政法律規制的范疇。通過行政法律責任為收集、經營、傳播網絡虛假信息違法行為,設置行政法治后果,從而為網絡“媒介體”創造事前放棄網絡虛假行為的激勵。然而與公權力主體的相互協作與合作并不意味著網絡媒介體的越俎代庖以及行政法治的完全代辦。私主體網絡媒介體在承擔一定的公共任務的過程中,必然具有自媒體的私權利屬性。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行政法律規制必然有其限度,具體體現為私主體網絡媒介體輕微失信行為的行政法治豁免;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建設主要隸屬于法治經濟的范疇;私主體網絡媒介體的信用建設在較大程度上依賴于其自身的有限理性。
參考文獻:
[1]倪春勝.基于信用的網絡管理系統設計和實現[J].廣西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1(06):45.
[2]錢玉民,宋黎.信用信息專項分析與信用指數應用研究[J].標準科學,2010(05):65.
[3][美]薩繆爾森.經濟學[M].北京:華夏出版社,1999:53.
[4][美]史蒂芬•布雷耶著.規制及其改革[M].李洪雷,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95.
作者:嚴新龍 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泰州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