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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從基本概念進行分析的話,首先,個人信息的主體是公民,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通過法律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個人信息的主體并不僅限于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還包括獲得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在這些人的個人信息權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時,一律享有我國刑法的保護。其次,關于個人信息的解讀,各學派一直存在著爭議,無論哪種觀點,都沒辦法準確涵蓋個人信息的全部。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是公民個人所擁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的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如姓名、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肖像、身份證號碼、職業、教育狀況、聯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關的信息,還包括著隱私范疇內的如既往病史、財產收入等信息。與此同時,對于個人信息的定義,還需要根據社會的發展,在日后的立法過程中進一步完善。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
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中,其法律屬性一直頗具爭議,成為法學界研究的重點。就目前來說,關于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所有權學客體說,他們認為個人信息具有實際利用價值,所有者對其具有支配權,可以作為商品買賣出售,從而為信息的所有者帶來經濟上的收益,具備財產屬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權范疇;二是以隱私權客體說,認為個人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個人隱私包含個人信息,在這方面美國是最早將個人信息納入隱私范疇進行立法的國家,比如《隱私權法》和《聯邦電子通訊隱私權法案》中對個人信息都有詳盡的保護措施;三是人格權客體說,將個人信息劃分到人格權中,認為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就是維護公民作為人最基本的尊嚴,體現的是公民個人的人格利益,因此應該受憲法和其他法律的嚴格保護。
(三)公民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別和聯系
公民的個人信息涉及內容較廣,和很多專有名詞的概念都有著相似之處,通過分析,筆者主要將目光集中在個人隱私上面。個人隱私指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比如我國在《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等行為,都屬于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由此可見,個人隱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個人信息不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還包括可以向大眾公開的信息。因此,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是兩個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區別的名詞概念。就對公民的立法保護工作來說,個人信息的保護比個人隱私的保護更加全面。
二、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現狀
(一)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體表現
當今社會,互聯網的使用,讓人們的生活被手機、電腦等各種電子產品包繞,在這種大環境下,人們在從事購物、交友、出行、入住賓館等各種社會活動時,很多情況下都會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告知與商家,進行登記,這就造成了個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隱患。對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資源,信息就是商機,那么利用信息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就應運而生了。一些機構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違法犯罪行為,致使我國公民信息泄露的情況非常嚴重,大量兜售車主房主信息、大學畢業生應聘人員信息、商務人士信息、患者信息、電信用戶信息的現象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一些商家將自己搜集到的客戶信息進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個新興的“信息倒賣”產業。商家利用這些信息進行推銷,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這些信息進行詐騙,甚至通過“人肉搜索”對當事人進行名譽侵害,通過某些編程竊取網銀密碼盜取用戶存款等等,這些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人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應當給予嚴厲的打擊和制裁。
(二)現有法律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
憲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構建我國法律框架的四個關鍵部位,對于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應該由這四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個人尊嚴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边@一規定雖然沒有出現“個人信息”的字眼,但個人尊嚴與個人信息緊密相關,從此種意義上來講,憲法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則性的保護;其次是民法,對與公民的個人信息有關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和榮譽權做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這四項權益,都將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政法近些年才開始頒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證法》、《物業管理法》、《電信條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才首次將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國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為法律的最底線,只有在其他法律都無效的前提下,才會實行刑事處罰,給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擊。在我國現有階段,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的制定還不到位,雖然憲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有所涉及,但通過施行效果可知,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條文盡是原則性的規定,沒有觸及到根本,僅僅提供了一些原則性的間接性的保護;民法雖然明確提出了對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以及名譽權的保護,但公民的個人信息涉及的內容遠遠不止于此,過于零散的法律規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針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制裁;行政法對于破壞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實施主體限制范圍相對狹小,主要針對行政機關人員,而且處罰力度較小,不能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因此,加強刑事立法,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有著顯著的現實意義。
三、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議
(一)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體范圍
要解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問題,首先要明確個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體范圍?,F階段,我國在這方面的刑事法律還不夠完善,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彪m然指出犯罪對象是公民的個人信息,但同憲法、民法、行政法一樣,沒有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做出具體的解釋,不管是公開信息還是屬于個人隱私的信息,在量刑規定中沒有針對不同的犯罪情節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應的懲罰。同時,在條文規定中使用“等”字,也讓犯罪主體模糊化。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給犯罪分子以嚴厲的打擊,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體的范圍,是當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據犯罪的行為和情節細致刑罰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條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及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根據刑法規定,區別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就是情節是否嚴重。而根據我國的立法情況來看,當前并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對情節是否嚴重劃分出明確的界定范圍。因此,在裁判過程中,對于“罪與非罪”就存在爭論,司法機關必須根據案情酌情評判情節的輕重,給司法機關的案件處理帶來不小的難度。如果出臺的法律能夠將犯罪行為細致量化,司法機關審判案件的壓力將會大大減小,比如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公民個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額,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所得利益對刑事處罰的幅度進行劃分,份額由小到大對應犯罪情節由輕到重,相應的刑罰也會逐漸增加,尤其是給當事人帶來重大人身或財產損失時,犯罪行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來,犯罪主體都能夠得到與之犯罪情節相對應的懲罰,不會出現鉆法律漏洞的現象,實現司法的公平性。
(三)構建立法司法執法部門工作一體化機制
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過程中,必須要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從立法層面上講,立法機關要深入社會調查,根據實際情況構建法律條文,尤其要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于刑法的完善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其次從執法層面而言,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絕不姑息養奸,讓犯罪分子有機會逃脫法網;從司法層面來說,法院及檢察院在裁定犯罪結果的過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給受害者一個滿意的答復。同時,立法、執法、司法機構要互相監督,互相制約,才能有效打擊此類犯罪。
(四)借鑒學習國外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經驗
在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中,不僅要完善刑法,憲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時完善,只有構建完備的法律體系,才能為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提供堅實的堡壘。將來隨著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條件的逐步成熟,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無疑是明智的選擇。從立法模式上,筆者比較傾向于以德國為代表的統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案,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整體歸類,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帶來的不便。
四、結語
綜上所述,刑法作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對于公民個人權益的保護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對于刑法涉及到的“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要切實做好法律宣傳,對核心的工作人員做好監督工作。同時,有關部門也要加強對公民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只有提高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才能從根本上遏制犯罪行為的產生。
作者:王曉 單位:河南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