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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虞金菁 單位:浙江財經學院會計學院
資產的確認與計量。資產的確認與計量程序是導致會計與稅法之間差異的重要組成部分。《小企業會計準則》在資產的確認與計量方面較之前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做出了適當的轉變,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會計與稅法的協調性。資產以歷史成本計量。《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歷史成本計量。例如,《小企業會計準則》沿用了《小企業會計制度》中的“短期投資”科目核算短期的股票、債券投資,摒棄了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免除了小企業納稅申報時需要做的賬務調整程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小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對資產價值計量的標準相同。稅法對于計稅基礎核算的原則是確定性,不把市場環境對持有資產的影響和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損益納入稅前扣除內容。小企業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使得小企業的會計處理與稅法相協調。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小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小企業對流動資產包括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和存貨計提減值準備,確認各項流動資產的潛在虧損。但是這與稅法中的資產損失的確認存在差異,因而產生了會計所得與納稅所得之間的暫時性差異,需要在納稅申報時進行調整。而且這一核算要求增加了小企業會計處理的復雜性,為原本資本規模不大的小企業增加了會計制度的執行成本。《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條明確規定,小企業不對各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換言之,小企業對資產的減值預期不在財務信息上予以反映,只有在損失實際發生時才予以確認,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可見,《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資產減值損失方面的觀點一致:對資產的減值損失遵循實際發生原則。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三十條規定,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這是在與小企業會計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首次明確規定小企業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應考慮稅法的規定,有利于保持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一致。
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是企業財務信息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小企業稅款繳納中計稅基礎的關鍵要素。《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小企業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做了適當調整,與稅法的要求更為貼近。收入的確認以發出商品或取得收款權利為標準。依據《小企業會計準則》關于收入確認的內容,無論小企業采用哪種結算方式,收入的確認時間都是以發出商品或辦妥收款手續為基準的。收入確認的新標準減少了會計工作人員在銷售商品的風險是否轉移中所使用的職業判斷,更重要的是它與《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對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相一致。《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即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混合銷售行為區分計量。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小企業對外發生的銷售行為中既涉及銷售商品貨物,也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小企業會計制度》沒有對混合銷售行為的計量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小企業會計準則》明確規定,小企業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中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如果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并且單獨計量的,小企業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如果銷售商品的部分與提供勞務的部分可以區分但無法單獨計量的,小企業應當全部當作銷售商品處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提供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勞務應征收營業稅。《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混合銷售行為的詳細規定有利于明確不同稅收的征收對象和計稅基礎,使各項稅收管理工作更加精確嚴謹。
財務報表列報。納稅調整是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進行整合和清算的過程,對財政部門的稅收管理有著重要影響。《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披露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的項目,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的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使小企業的納稅調整信息明朗化。
《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小企業稅收管理的積極影響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實施有利于小企業的內部和外部財務稅收管理工作。《小企業會計準則》提高小企業內部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規范程度,能夠使小企業更好地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多數小企業內部組織結構簡單,沒有內部管理監督機制,且其管理觀念陳舊,缺乏有效的規范化約束,由此產生的財務信息在真實性和準確性上無法得到保證。在無統一規范的情況下,小企業各種納稅信息核算方式選擇性大,準確性低,且相關會計工作量復雜繁多,無形中增加了工作成本。《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會計核算工作的簡化有利于小企業的內部財務管理工作,使得小企業財務信息的梳理整合更為便捷有效。《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諸多內容與稅法要求高度一致,換言之小企業的日常財務信息已為日后的納稅核算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得益于此,小企業納稅核算申報工作能夠在繁雜性下降的同時伴隨著真實性和準確性的上升。另一方面,小企業的會計賬目不規范,使得現階段小企業稅收方式以核定征收為主。稅法規定只有符合相關條件實行查賬征收的小企業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國家稅法規定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小企業會計準則》頒布實施后,小企業可以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建立和完善財務工作的制度規范,由核定征收轉為查賬征收,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降低小企業的稅收成本。
《小企業會計準則》有利于稅務稽查部門對小企業稅收情況進行系統性的管理和監督。小企業往往認為其經營規模較小,不會成為稅務部門重點檢查的對象,因此小企業內部普遍存在納稅意識薄弱的問題。過去由于缺乏統一的會計準則,小企業對于納稅核算申報工作一直采取“能少則少,能避則避”的消極態度。稅務部門因為信息不對稱而無法對小企業稅收工作進行調查核實。《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最大限度內消除了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減少了小企業在計稅過程中涉及的納稅調整事項,降低了稅務部門對企業的計征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進一步促進查賬征收的實行。同時,《小企業會計準則》也讓稅務部門在小企業的稅收管理監督過程中有了統一的稽核標準。在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后,通過對小企業真實、透明的財務信息的分析,稅務部門可以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包括稅收優惠政策、征稅方式、如何確定應征稅額等內容,落實國家相應的小企業鼓勵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