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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聯邦政府學前教育課程建設成就
1.學前教育學習標準體系日趨完備
經過多年的努力建設,美國學前兒童早期學習標準日漸形成完備的體系架構。本世紀初,聯邦政府層面即已推出《“開端計劃”兒童發展結果框架》,該框架在K-12學習標準的基礎上,將早期兒童的學習內容劃分為“語言發展、讀寫、數學、科學、創造性藝術、社會性情感發展、學習方式、身體健康和發展等8個學習領域,并提出了每一領域的構成要素以及3~5歲幼兒在每一要素上應當表現出來的知識、技能、能力和行為”。[2]同時,各州也在K-12學習標準及“開端計劃”結果框架下制定了地方標準體系,內容均涵蓋身體協調與運動發展、社會性與情感發展、學習態度、語言與交際、認知與常識等五大領域。現今,美國的50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陸續推出了各自的3~5歲兒童早期學習標準,美國從中央到地方旨在提升學前教育質量的“學習標準體系”建立起來。
2.學前教育課程建設公平目標有效實現
長期以來,由于聯邦政府學前教育課程建設投入向低收入家庭或者有特殊需要兒童的傾斜,“開端計劃項目”、“兒童保育與發展專款項目”、“特殊教育學前項目”等各種針對處境不利兒童的保育和教育項目的實施,使更多的處境不利兒童獲得了接觸學前教育課程的機會,確保了學前教育課程起點和過程的公平。同時,在課程內容的建設上,由于聯邦政府充分兼顧貧困家庭兒童和中上階層家庭兒童的差異性需要,通過對處境不利兒童語言發展、閱讀能力、數學認知的補償教育,確保了課程結果的公平。
3.學前教育課程評價體系長足發展
近年來,為大力提升學前教育的質量,美國的學前教育課程評價體系也逐漸發展起來。自2003年開始,一個名為“全國公告系統”(National Reporting System)的開端計劃學前班責任制度開始實施。“全國公告系統”規定每年在初秋和春末兩次收集并比較兒童的語言、讀寫識字和數學技能的資料以公告學習成果。[3]同時,為調查為低收入家庭兒童服務的學前教育機構所采用的課程的有效性,美國教育科學研究院(IES)于2002年啟動了“學前教育課程評價研究”(Preschool Curriculum EvaluationResearch)項目(簡稱PCER項目),主要評價各種實驗課程對兒童閱讀、語音意識、早期語言、早期數學知識和行為的影響。PCER項目歷時4年,其結論對學前教育課程研究與評價的影響也較大。[4]
二、美國聯邦政府加強學前教育課程建設的經驗
1.加強立法,優化學前教育課程建設的頂層設計
美國聯邦政府給予高度重視,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的強制規范性,有效發揮了政府促進學前教育課程建設的積極作用。為使兒童的早期課程建設更具科學性和規范性,聯邦政府在2003年出臺的《入學準備法》中要求建立一個專家委員會,專門為兒童早期教育教學提供參考建議,尤其要為“開端計劃”項目的課程內容的發展適宜性提供建設性意見。在《不讓一個兒童落后法》中,聯邦政府也強調了在教育改革中必須進行科學研究和實證性研究。在建立早期學習標準方面,繼《不讓一個兒童落后法》提出確保“高質量的績效責任體系、學術評價標準”的目標后,小布什總統在學前教育改革動議《良好的開端,聰明地成長》中,鼓勵各州建立面向3~5歲兒童的早期學習標準。在促進學前教育課程建設公平發展方面,《2000年目標:美國教育法》(Goals 2000:Educate America Act)把“所有美國兒童在參加學校教育之前做好學習的準備”作為國家教育的首要目標,并對學前教育課程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
2.建立機制,激發學前教育課程建設的屬地權益
地方政府的積極作為是確保聯邦政府整體規劃有效貫徹和課程適宜性、多樣性發展的關鍵。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實行的是地方分權,聯邦政府更多采用經濟手段進行課程管理。在《不讓一個兒童落后法》、《提前開始法》、《2000年目標:美國教育法》、《兒童保育與發展固定撥款法》等美國學前教育相關法律中,都規定了州與地方政府申請學前教育項目經費的詳細流程。聯邦政府還為各州專設了兒童保育靈活資金,專門用于各州制定本州的早期學習標準和早期教育質量體系。《提前開始法》及其修訂案中都對資助的內容、資金的分配、申請、使用和監督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為了獲得這些經費資助,州政府及各種教育機構就必須履行聯邦政府的學前教育課程政策。正是通過這種競爭機制和嚴格的制度,聯邦政府實現了國家課程政策的有效貫徹和監督,并成功激發了州政府建設本州學前教育課程的積極性。
3.加大投入,保障學前教育課程建設基礎條件
充足的物質保障和資金投入是課程建設的前提,也是貫徹國家意志、體現政府職責的重要途徑和手段。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政府對學前教育課程建設投入的資金持續增長,確保了課程建設的高效運行。一是聯邦政府對學前教育科研和課程評估投入了充足的資金。比如2000年出臺的《早期學習機會法》規定,聯邦政府對早期兒童教育的撥款必須有一部分用以保證各地方早期學習項目委員會的研究工作。[5]二是聯邦政府為處境不利兒童課程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開端計劃自1965年實施以來,得到了聯邦政府的大力支持,延續至今,規模不斷擴大,聯邦撥款逐年增加。三是為早期學習標準的制定投入充足資金。為鼓勵各州建立早期學習標準,小布什政府專門為各州提供了專項資助資金。四是為提高學前兒童的閱讀水平提供專項資金。針對美國學生閱讀能力低下的現實情況,在《不讓一個兒童落后法》中,美國總統小布什專門設置“閱讀優先”項目,聯邦政府為該項目投入了巨額的撥款。
三、對我國中央政府加強學前教育課程建設的建議
1.加強學前教育課程整體規劃和框架設計
美國加強學前教育課程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通過立法,對課程建設進行科學合理的頂層設計,對影響課程建設質量和公平的諸因素加以統籌兼顧,重點突出關鍵性項目,可以提高學前教育課程建設在教育活動中的地位,提高課程建設政策執行的力度,實現提高質量和促進公平的學前教育發展目標。在我國現有的《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學前教育中,對學前教育課程建設的總體規劃尚顯不足。鑒于此,我國中央政府應制定出臺《學前教育法》,賦予“學前教育科研”、“學前教育課程標準的建立與實施”、“建立課程評價體系”、“滿足處境不利兒童的特殊課程需求”等課程建設的關鍵性項目相應的法律地位,并提出明確的要求和規范,強力推進我國學前教育課程總體規劃與設計。
2.建立學前教育課程建設屬地激勵與監督機制
實踐表明,極端的中央集權會造成課程管理體制的僵化,不利于課程適宜性和多樣性發展,而過度的地方分權和幼兒園自主又會導致課程質量的參差不齊,難保課程公平的實現。因此,在學前教育課程改革的道路上,國家堅持放權的同時,必須加強宏觀調控,以保證課程建設整體水平的優質和公平。因此,我國中央政府在加強課程建設頂層設計、制定學前教育課程建設總體規劃、確保正確發展方向和科學框架的同時,還要建立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充分發揮基層課程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比如,將學前教育課程建設納入地方政府教育考核指標體系,建立學前教育課程建設評估體系和定期評估督導機制等等。通過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與推動,切實發揮基層屬地在學前教育課程建設中的作用,上下同步,合力推進學前教育課程建設。
3.加大學前教育課程建設投入保障力度
充足的資金是課程建設的最基本條件。而多年來學前教育經費嚴重匱乏一直是困擾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一大障礙,課程建設條件保障的地區失衡較為突出。由于對經濟發展水平比較落后的農村地區課程建設資金投入不足,使得許多貧困地區的幼兒沒有接觸學前教育課程的機會,還有的幼兒園存在課程資源極度匱乏、條件簡陋、保教質量差的問題。為此我們認為中央政府一要加大資金投入總量,確保課程建設的基本條件。二要設立課程建設的專項資金,如,“學前教育科研資金”、“建立早期學習標準資金”、“處境不利兒童課程質量改善資金”等,采取按項目投入的辦法,實行專款專用。三要建立轉移支付制度,對貧困地區的處境不利兒童的課程建設實施補償性援助,確保學前教育課程建設的公平。四要在學前教育立法中規定政府對學前教育課程建設的資金投入要求,并明確監督機制,形成學前教育課程建設的投入保障機制。
作者:張宇 單位:吉林省教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