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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論文討論了我國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資格準入制度,全面梳理了我國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上的權責狀況及案例,為完善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等方面提供參考意見。
關鍵詞:監理工程師;權利;義務
我國的監理咨詢業已初具規模,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的咨詢業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急需加快內部改革,理順監理單位、業主和承包商的關系,逐步完善我國的監理工程師制度。
1我國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1992年6月,我國頒布《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這種執業資格考試制度每年舉行一次,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時間、閉卷考試、分科記分、統一錄取標準的辦法,考試內容有四門課程,分別為《工程建設監理理論和相關法規》、《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對考試合格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由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國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簽章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在相關單位注冊后即具備了監理工程師資格。
2.1我國監理工程師應享有的權利
(1)《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2)《建筑法》第十七條規定,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磚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因,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定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字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制度工程款。(3)《建筑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這種委托關系充分體現了參建各方的關系,示。《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核心權利義務關系如圖1所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核心權利義務關系。從圖中充分體現了監理單位的“三控、兩管、一協調”的權利,即工程管理.
2.2我國監理工程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不同的標準,監理工程師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1)民事責任。監理單位的民事法律在《建筑法》第35條和第69中有明確規定,如其中一條:與建設、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刑事責任。《刑法》第1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備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行政責任。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章罰則中對于監理單位的行政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如:①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監理費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條例》第60條);②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條例》第62條)。
2.3我國監理工程師權責匹配分析
前面已經列舉論述了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應享有的權利,但事實上,在實際操作中,監理的大部分權利很難實現,而承擔的責任則名副其實。例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關于監理單位責任的規定如下。(1)《建筑法》第三十五條就監理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做出了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此條款可知,監理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有三:一是不履行監理義務,二是給建設單位造成了損失,三是監理失當行為與損失存在因果關系。關于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建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費其它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負責。”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根據上述規定,《建筑法》在規定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的情況下,仍認為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對工程質量負主要責任。關于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在《建筑法》中沒有規定。《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所確定的工程安全的責任主體為建筑施工企業,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該章十六項條款中有十條是涉及到施工企業安全責任的,此外只有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對建設單位的安全義務做出了規定,建設單位負有提供確保工程安全所必須的資料、審批手續、工程變更的設計方案等安全義務。(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并在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對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與義務作出專章規定,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該條例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對于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的具體安全生產的責任做出了規定,要求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通過以上分析,我國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形同虛設,在實際操作中應享有的權利難以實現,而應承擔的責任是逃不了的。
2.4案例分析
(1)相關案例。2005年9月5日晚10時,西單北大街“西西4號地”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突然發生模板支撐體系坍塌事故,當場造成死亡8名施工工人、受傷21人。事后經技術勘察查明,該項目模板支架施工設計方案尚未經批準,項目管理人員便要求勞務隊開始按照方案搭設模板支架,并在存在安全隱患的支架上開始進行現場澆筑,項目管理人員和監理人員均未履行職責予以制止,最終導致事故發生。事后對責任人都追究了法律責任,最后判定結果:土建總工程師李樂俊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技術管理責任,總工程師楊國俊負有主要技術管理責任,項目部經理胡鋼成負有直接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樂俊有期徒刑4年,楊國俊、胡鋼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處總監理工程師呂大衛、土建專業監理工程師吳亞君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其它4名同案犯也收到相應處罰。該起事故監理人員被法院判處有罪在北京尚屬首次。(2)結論。這起事故是我國監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典型事例,也在監理屆引起強烈反響。在這起事故中,工程實施中且不說監理的權利究竟有多大,至少出現這樣的事故監理承擔的責任太大。筆者認為,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中的主要職責是以管理為手段服務于業主,其所承擔的質量責任或安全責任,只能是基于管理不當造成不良后果所承擔的責任。以上案例也說明了我國監理制度存在的問題,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嚴重受限,而出現安全質量事故則要承擔主要責任。
3小結
本文主要分析研究了我國監理工程師的權責匹配問題,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列舉了我國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應承擔的責任及享有的權利,通過對實際發生在我們國內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處理結果的認定分析,認為監理工程師的權利與責任不匹配的事實存在,從而為后面提出一些合理的立法建議打下理論基礎。
作者:黃正宇 單位:大同煤礦集團宏遠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