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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促進軟件產業發展,推動我國信息化建設,制定并頒布了即征即退政策。該政策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高新技術生產企業發展活力,體現了國內稅收優惠政策,但也引發了一些新問題。本文聯系實際,對高新技術生產企業和即征即退方面的相關問題與解決措施展開分析,希望能為相關工作的開展提供幫助。
關鍵詞:高新技術生產企業;即征即退;問題;對策
引言
高新技術產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產業,這一產業在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激活市場經濟、改善人民生活品質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是國家發展的要求,是時展的要求。為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國家制定出臺了即征即退政策。本文結合實際,就高新技術生產企業的發展以及即征即退政策的實施等相關問題做具體分析。
一、政策背景
自2008年起,在全國范圍內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經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6年,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訂《高新認定企業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放寬了對中小企業認定條件,同時更新了《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領域》。為了減輕科技類企業發展負擔,讓科技類企業擁有一個良好的稅收環境,我國制定實施了“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政策。但產業類別不同、技術難度不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規定、內容也有所不同。如對于軟件類產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1]。同時文件中也規定,滿足以下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一是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同時得到軟件檢測部門出具檢測證明材料的軟件產品。二是軟件產品取得了軟件產業部門印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是取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2]。基于以上政策背景,下面就高新技術生產企業和即征即退政策執行中的相關問題做具體分析。
二、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執行中的問題
(一)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不同計算方法導致退稅額不同高新技術生產企業的嵌入式軟件產品的即征即退計算方法: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3%-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3%-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因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計算方法不同又導致退稅額不同[3]。1.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照企業外購軟件)——通過表格形式體現(見表1)本公司是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沒有單獨核算硬件的價格,按照同期同類軟件的價格計算,本公司設備每臺按照六個軟件著作權計算,每個軟件著作權按照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平均銷售價1659.29元計算。2.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X(1+10%)——通過表格形式體現(見表2)通過以上兩個表格可以看出。按照稅法規定的順序導致少退28080.27(29407.69–1327.42)元的稅款。
(二)報稅過程中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大、成本高、投資與回報之間時間長等特征,且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結構也與普通產品成本結構有很大不同。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結構中,實物資本等有形資產含量低,但人力資本無形資產含量高。近年來我國雖然實行了即征即退政策,但是報稅過程中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過少,這反映出最后退回給企業的稅金也不會很高。具體如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與政策規定,企業在研發與生產高新技術產品過程中可以進行抵扣的條件為:已經購入軟件的物質載體、有相關印制說明書的進項稅額。而在高新技術產品研發與成本過程中所投入的電腦、服務器等成本,雖具備抵扣的條件,但在實際申報以及退還過程中,還需按照成本比例或是實際收入分攤到軟硬件之后再進行抵扣。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即征即退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稅務負擔,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完善。除此之外,高新技術企業在報稅過程中需要支付較多的附加稅費用。具體如,即征即退政策規定,對軟件產品增值稅實際稅務超過3%的部分進行返還,但該項政策并未涉及產品在銷售環節用于教育、城市建設維護的支出,企業的許多稅務負擔沒有得到充分考慮[4]。
三、高新技術企業即征即退政策實施建議
(一)適度擴大增值稅稅收優惠范圍為給高新技術企業創造一個更為良好的研發與創新環境,政府可在現行即征即退政策基礎上,適當擴大增值稅稅收優惠范圍,在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情況下給予高新技術企業更大的幫扶。目前,軟件與集成電路企業在企業增值稅稅負分別超過3%和7%的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是航空航天、電子設備、生物醫藥等行業在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會受到限制。針對這一問題,企業應當適當擴大稅收政策的優惠范圍,為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更多扶持與幫助。如在進行高新技術或產品研發時,往往需投入大量資金成本,且耗時較長,從而導致企業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對于這種情況,政府可允許研發費用結轉下期扣除,將費用扣除時間延長,以提供給企業更多機會[5]。
(二)提高即征即退政策效率在即征即退政策實行過程中,有時存在程序復雜、手續煩瑣、時效性不高等情況,不僅增加了企業成本,也影響了企業資金使用計劃的制定與實施。為此,建議相關部門能對即征即退政策的內容、形式等方面做出適當調整,進一步提高即征即退政策的效率,讓高新技術企業真正享受到便利。如可以嘗試將即征即退軟件增值稅政策改為對軟件產品直接適用相應的低稅率政策。做出以上調整與轉變后,主管稅務機關的各項工作將更容易開展,同時政府給予企業的幫扶也能更快速地到位,企業的資金周轉利用效率也將得到提高[6]。
(三)企業調節發票抵扣時間對于企業而言,政府制定實施即征即退的稅收政策,是對企業的一種幫扶與鼓勵,為企業提供了更好的發展機遇。因此企業要充分抓住這一機遇,在合法合規的情況下采取各類方法措施讓企業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政府給出的優惠。如對于以研發經營計算機軟件為主的企業來說,他們的產品銷售呈現出明顯的淡旺季。這意味著,企業在不同月份在軟件產品的成本與收入占比存在較大差異。那么企業就可抓住這一特征來盡可能爭取到更多的退還稅額。如企業可以一般性貨物淡旺季銷售的規律性為依據,對各個無法根據產品進行明確劃分的進項稅額進項統籌規劃,以此提高企業的即征即退稅額[7]。
結語
綜上所述,即征即退政策是一項優惠政策,該政策的頒布與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高新技術企業稅務壓力,讓企業有更多的資金、精力去研發新技術、新產品。但與此同時,該項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退回稅額少、優惠范圍有限等問題,這些問題也給高新技術企業帶來了困擾。為此,建議相關部門能立足實際國情,結合國內高新技術企業業務特征與發展需求,對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完善,從而為企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稅務環境。同時相關企業也需加快企業內部生產與管理策略調整,更好適應國家在政策上的變化,并通過靈活處理最大限度享受到國家優惠,為企業的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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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玉杰 單位:天津瑞泰包裝機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