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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進一步推進新農村建設,此次研究以落實鄉村振興戰略作為研究背景,對鄉村法治建設策略與完善策略展開詳細分析。結合鄉村法治建設過程中的主要問題,提出強化鄉村司法部門工作與監督、優化鄉村農業持續發展保障法律體系等鄉村法治建設措施,在保證鄉村農戶個體收入的同時,正確處理個人占地與農業生產用地之間的關系,解決農戶個體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推進鄉村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落實鄉村法治建設。為了實現鄉村法治的完善,提出完善農村法治宣傳渠道、完善鄉村產業法律運作機制等措施,提高法律在鄉村地區的覆蓋范圍,提升提供給群體法律幫助的綜合水平,確保鄉村法律運作的協調性與規范性,實現為地區居住群體提供更加優質的法律保障與法律服務。
關鍵詞:鄉村振興;鄉村法治;法律運作機制
在執行鄉村振興相關工作時,應將建設與完善鄉村法治作為基層治理工作中的基礎問題與核心研究方向,可以認為此方面工作的實施,在全面推進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成敗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在未來的鄉村振興戰略中,有關領導部門與組織單位也會將鄉村法治作為核心研討話題。但綜合目前鄉村法治建設工作的實施現狀可知,在試點鄉村進一步落實與推進鄉村戰略時發現,執行法治建設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大部分鄉村長期居住群體仍沒有意識到相關方面工作對于其未來發展的重要性[1]。為此,可將落實此項工作作為建設新農村與推進其未來發展與建設的內在需求,只有將法律制度與約束條件在地區真正落實,并培養鄉村居住群體法治思維,才能在真正意義上使“三農”問題得到改善與解決。為了滿足此項工作,試點鄉村政府聯合鄉委會展開了多次聯合會議,會議中明確了與鄉村振興發展有關的戰略部署,但制定的方案與提出的戰略仍未落實的主要原因是:戰略執行缺少法律制度與法律政策的監督與支撐。因此,本文將以鄉村振興戰略作為研究背景,對鄉村法治建設策略與完善策略展開研究,以此實現對我國新農村建設工作的持續推進。
一、鄉村法治建設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有的大部分鄉村地區具有占地范圍廣、居住群體集中等特點,但針對鄉村地區的基層執法大部分局限在市級地區與縣級地區,因此,可以認為制約鄉村法治完善的主要原因是地區執法力度與監督政策不足。即便存在少部分執法人員為鄉級人員,但由于地方法律制度的普及力度不足,導致鄉級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較為薄弱,甚至有少部分群體未經過系統化的法律培訓便直接參與執法行為,導致鄉村法治建設過程中存在官僚現象嚴重的問題。其中也涵蓋一部分的公職人員存在工作作風與社會行為方面的不當問題,例如,在辦公過程中,人員的依法辦事、秉公執行的行為習慣與意識均較為匱乏,此種問題已嚴重影響了鄉村法治工作的持續推進。除上述提出的問題,在進一步對此方面的研究中發現,現如今的鄉村法治保障工作也仍未落實。在建設新農村過程中,司法保障是維護地區農村居住群體個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線,但綜合群體反饋的信息可知,司法資源在我國存在嚴重的不公正與不和諧現象,大部分地區存在案例事件多、處理人員少的問題。此外,在法律援助方面,部分居住在較為偏遠地區的個體無法有效地得到地方司法保障單位給予其的援助。這些問題均在不同程度上影響或抑制了鄉村法治建設與完善工作的實施,因此有必要及時根據鄉村振興工作的推進現狀,對此方面相關工作的執行展開進一步研究。
二、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鄉村法治建設措施
(一)強化鄉村司法部門工作與監督
為了切實地解決鄉村長期居住群體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相關問題,本文提出強化鄉村司法部門工作與監督的建設措施,通過維護農村居住群體的個人利益,使更多鄉村住戶感受到法律給予其的公平與公正,樹立法治與法律在鄉村群體中的地位與權威。為落實此項工作,可以從下述三個方面入手。其一,可以根據不同新農村推進建設的需求,增加地區法律保障單位的儲備人員數量與質量。加大人才的持續引進數量,并由地方政府聯合法律部門,出臺相關大學生下鄉援助的優惠政策,保證更多的優質人才參與到與此方面相關的工作中[2]。并在人才入職前,根據其任職崗位的不同,對其進行專項的定崗培訓,保障工作人員的質量。其二,倡導法律崗位工作人員多元化的晉升渠道,鼓勵崗位工作人員參與到鄉村群體多元紛爭解決方案的建設中。此種方式不僅可以實現對法律建設工作的推進,也可以實現對人才能力的多維度提升。其三,推進法律公職人員在鄉村地區的覆蓋面,并給予更多的基層人員就職機會,確保鄉村法治建設工作從基層入手。并降低基層人員接受法律服務的門檻與支出,確保有需求的群體均可以尋求到法律幫助。
(二)優化鄉村農業持續發展保障法律體系
除上述提出的內容,可從優化鄉村農業持續發展保障法律體系層面入手,解決法律制度在落實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規范問題。例如,建立鄉村地區民主監督制度,由鄉村基層群體,承擔起法律監督的職責,此種工作方式可以保證相關工作的實施“從群體中進、從群體中出”。同時,明確推進鄉村振興工作的核心為農業建設,因此,在落實此方面工作時,可建立《土地資源保障制度》,以法律作為依托,優化鄉村土地資源的利用率,在保證鄉村農戶個體收入的同時,正確處理個人占地與農業生產用地之間的關系,實現對鄉村現有土地資源的有效開發與利用[3]。此外,完善土地確認權利的標準,落實土地權利的物權化,解決農戶個體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推進鄉村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落實鄉村法治建設。
三、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鄉村法治完善措施
(一)完善農村法治宣傳渠道
盡管在開展鄉村振興工作時,地方政府已為基層群體提供了較多的宣傳渠道,但要在真正意義上實現鄉村法治工作的完善,還需要加大對宣傳渠道的延展。例如,創新傳統的普法方式,嘗試以貼近生活的方式,探索更多符合老百姓需求的信息宣傳方式,以此種方式,滿足鄉村居住群體的生活需求[4]。同時,加大對現有法律制度與內容的宣傳,包括對我國《土地承包責任制度》《鄉村委員會公平公正選舉制度》《個人生活保障標準》等法律文件的宣傳,致力于通過此種方式,提高法律在鄉村地區的覆蓋范圍,提升提供給群體法律幫助的綜合水平,實現法律援助的“一條龍”服務,確保法律意識在鄉村群體內的普及與大眾化。
(二)完善鄉村產業法律運作機制
要實現對鄉村產業法律運作機制的建設,應當將完善鄉村農業立法作為前提條件。在立法工作實施前,應當征求廣大群體的意見與建議,獲得更多基層群體的支持,確保有關工作的順利推進。同時,及時更正、刪除、清理或整改一些無法適應鄉村振興戰略的法律文件,或根據現有文件內容,對其進行規范化整改,確保鄉村法律運作的協調性與規范性[5]。對于一些地方文化較為顯著的地區,可以通過制定地方特色化文件的方式,保障區域經濟的個性化發展趨勢。并堅持有關立法的完善,夯實基礎性建設工作,不斷對現有的法律制度進行完善,實現在真正意義上做到法律制度的健全,以此確保法律運作機制的完善。
四、結束語
為了解決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存在的法治建設不完善問題,本文以落實鄉村振興戰略作為研究背景,對鄉村法治建設策略與完善策略展開研究。但此次研究從兩個方面進行了研究工作,并未從更加深刻層面進行法律的研究。因此,可將后續工作的切入點建立在本文研究成果之上,結合此次研究成果,進行鄉村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在保障鄉村居住群體享有更高利益的同時,夯實基礎法律建設,實現為基層群體提供更加優化的法律服務,提升鄉村地區法律援助的綜合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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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靜 單位:太原工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