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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一特定譯作而言,與之發生價值聯系的任何個人和群體都會與譯作形成價值關系。因此,譯作除了與其譯者形成價值關系外,還與其讀者形成了價值關系。就后一類價值關系而言,有多少讀者就理應有多少種價值關系。在圍繞譯作所形成的所有價值關系中,譯者與譯作所形成的價值關系僅僅是其中的一種,而且還不是最重要的一種,因為譯作主要是為讀者而不是為譯者準備的。譯作與其讀者尤其是與讀者群所形成的價值關系才是最重要的。對于譯作與上述個體和群體所形成的眾多價值關系,翻譯文學批評都有關注的必要和責任,從而也形成了翻譯批評的不同方面。但就一般情況而言,翻譯文學批評所關注的價值關系,往往不是譯作與個體讀者的關系,因為每個讀者的修養、閱讀目的、情趣等不盡相同,批評者很難對他與譯作所形成的特定的價值關系進行評判,即使能夠進行這樣的評判,評判的結果往往也沒有太大的實踐意義。然而,一部譯作與其龐大的讀者群所形成的價值關系,常常對社會產生較大的影響,也自然成為翻譯文學批評需要關注的主要對象。因此,翻譯文學批評所要評價的價值關系,主要應該是譯作與其讀者群所形成的價值關系,而非譯作與個體讀者或譯者的關系。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翻譯文學批評中的價值主體主要是讀者群。翻譯批評要評價的價值關系,應該是譯作與其讀者群所形成的價值關系,即看譯作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了讀者群的需要,尤其是譯作對整個社會的進步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影響有多大。顯然,翻譯文學批評主要不是評價譯作與譯者的價值關系,也不是評價譯作與某位特定讀者所形成的價值關系,而往往是評價譯作與廣大讀者所形成的價值關系。
既然如此,譯作與眾多的價值主體所形成的多種價值關系中,廣大讀者所構成的價值主體才是翻譯文學批評中最重要的價值主體。《引論》沒有專門論述翻譯文學的價值主體,但在論及評價的結構時指出:“價值關系是評價的客體,而價值關系又是由價值主體(譯者)和價值客體(譯作)組成。”(呂俊,2009:56)在論及嚴復的《天演論》時,《引論》明確指出:“嚴復的這些翻譯活動是一種價值活動,他作為譯者是該項活動的價值主體,他的諸多譯作就是價值客體。它們構成了一種價值關系。”(呂俊,2009:57)盡管《引論》認為譯者是價值主體并沒有錯,但將譯者作為翻譯文學唯一或最主要的價值主體卻是不盡合理的。價值哲學認為,價值主體是價值關系中客體屬性滿足其需要的那個(類)人。譯者能閱讀原文,從包括閱讀在內的許多角度講,譯者并不需要譯本。譯者從事翻譯,主要就是為了滿足讀者的閱讀需要,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讀者是譯本價值的重要主體。關于這一點,《引論》其實是不否認的,因為作者對嚴復《天演論》譯本影響巨大的結論就是建立在譯本讀者的反應上:“他的譯作得到社會的肯定,對社會進步和后來的百日維新等變革活動有理論的指導意義,我國學者曹聚仁在其《中國學術思想史隨筆》一書中說他在20年中所讀五百多種回憶錄中,很少不受嚴譯《天演論》一書影響的。可見其影響之巨。”(呂俊,2009:57)盡管《引論》隨后指出,“評價者可以根據譯文的內容與譯法,文本選擇與增益削刪的情況同原文進行比對,并闡明譯者這樣做的目的以及在何種程度上達到了他自己所設置的目標,即滿足了他的需要,達到了他的目的”,(呂俊,2009:57)以此來說明《天演論》譯本對譯者嚴復的價值雖然不無道理,但將嚴復《天演論》譯本的價值僅僅局限在證明譯者無論是“擬譯原文選擇”,還是“故意沒有采用近世利俗的文字,而采用秦漢文辭句法”,“達到他啟蒙的目的”,(呂俊,2009:57)顯然是偏離了翻譯文學批評的要害。不僅“他的譯作得到社會的肯定”說明,《引論》作者在評價《天演論》“影響之巨”時潛意識中的價值主體是“社會”,而且其他學者在評論嚴復的這部譯作時也是將當時的廣大讀者視為價值主體。例如《中國近代翻譯文學概論》作者認為:“……‘嚴譯八大名著’在當時的思想界影響極大。特別是他的《天演論》,像平地一聲春雷,震驚了整整一代知識分子。”(郭延禮,1997:10)可見,深刻認識價值主體,準確判斷特定價值關系中的價值主體,這對翻譯批評是不可或缺的,因為不同的價值主體有著不同的需求,從而為評價活動提供不同的價值尺度。評價過程中價值主體的易位或改變必然帶來評價的錯位,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評價結論及其有效性。
2.翻譯文學批評中的評價主體
評價主體是評價活動的實施者,對于同一價值關系,不同的評價主體往往會做出不同的價值判斷,翻譯文學批評作為一種特定的評價活動也不例外。因此,深刻認識翻譯文學批評中的評價主體及其特點,不僅有助于我們更加深入地了解翻譯文學批評,也能使我們在進行翻譯文學批評時做出更加客觀的評價。評價主體是價值哲學的重要概念,但對這一概念的認識,我國學界有著不盡相同的觀點。馮平(1995:36)認為:“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在邏輯上是不同的,價值主體屬于評價客體中的一部分。在事實上,兩者既可能是合二為一完全重合的,也可能是部分重合的,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完全不重合的。”阮青(2004:88-89)也持相同的觀點。馬俊峰(1994:125)則持不同的觀點:“評價的對象是價值,價值就是一定事物(價值客體)對人(價值主體)的需要的滿足關系,評價主體往往同時又是價值主體,二者往往相重合(或部分重合,或完全重合)。”他也在新近的著作中重申了這一觀點。(馬俊峰,2012:246)不過也有一些學者在論述評價時并沒有明確闡釋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的關系。(李連科,1991;邱均平、文庭孝,2010;李德順,2013)馬俊峰(1994:137)認為,評價主體從數量的角度可以分為“個人”和“社會”(群體)。眾所周知,個人作為評價主體所做的評價,既包括群體作為價值主體所形成的價值關系,也包括個人作為價值主體所形成的價值關系。就后者而言,評價可以是針對自己的,這時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完全重合;評價也可以是針對另一個體,這時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完全不重合。因此本文認為,在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的關系上,馮平的觀點無疑是更為深刻的。與其他評價活動相似,翻譯文學批評中的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可能完全或部分重合,也可能相互分離。在評價活動中,“評價的標準,就其實質而言,就是評價主體所把握的、所理解的價值主體的需要。”(馮平,1995:35)這就是說,評價主體對價值主體需要的認識和把握不同,評價結論也會隨之不同。由于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在完全重復、部分重合和相互分離的三種情況下,評價主體對價值主體需要的認識和把握有明顯的差異,因此在評價活動中區分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文學翻譯及其評價是個十分復雜的過程,《引論》分析了其中所包含的多重價值關系,認為作者與其作品構成了一種價值關系,譯者與譯作“構成了第二層的價值關系,即譯者成了翻譯活動的價值主體,譯作是他的價值客體。
最后,當我們再對這部譯作進行評價時,又構成了一個新的價值關系,即以我們作為評價主體而譯作作為價值客體的第三層的評價活動,其價值體現已是該譯作對我們而言的意義了。”(呂俊,2009:29)既然譯作“價值體現已是該譯作對我們而言的意義了”,那“我們”自然就是譯作與“我們”所形成的價值關系中的價值主體。與此同時,“我們作為評價主體”的論述又說明,作為價值主體的“我們”同時也是評價主體。由于“我們”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因此上述論述中“我們”同時作為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這種關系應該屬于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三種關系中的前兩種,即二者完全或部分重合。由于這是《引論》所提到的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之間唯一的關系,因此無意中就排除了兩者之間相互分離的情況。忽視或輕視翻譯文學批評中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的分離,往往會導致評價過程中評價標準的變換,從而使得評價結論難免不失偏頗,也難以完全服人,這一點在前些年對嚴復《天演論》譯本的評論中比較明顯。“他翻譯的是當時西方格物致知的書,代表先進的學術思想,卻為了使頑固保守的士大夫階級樂于接受西方先進學理,‘刻意摹仿先秦文體’去翻譯顯然不妥。”(周篤寶,2000:29)“嚴復以‘漢以前字法句法’迻譯《天演論》和譯文應求‘雅’的譯論,向來受到后人批評……”(王克非,1992:9)試設想,嚴復翻譯《天演論》時如果不“刻意摹仿先秦文體”,他的譯本能為當時的讀者欣然接受并產生那么大的影響嗎?《天演論》在民族危亡關頭受到重視與好評,既有其內在的思想因素,也不能忽視其“先秦文體”的作用。如果我們一方面肯定《天演論》的巨大影響,同時卻認為幫助譯本產生巨大影響的文體“顯然不妥”,這不僅在邏輯上很難自圓其說,而且也讓讀者感到困惑和茫然。之所以對同一譯作的評價出現前后矛盾的情況,主要原因是評價主體對譯作所構成的兩種價值關系同時進行評價。當我們談到這部譯著的巨大影響時,我們是指譯作出版后的一段時間里對當時讀者所產生的影響,而非譯作在當代的影響,因為《天演論》早已退出了普通讀者的閱讀視野,它與現代的廣大普通讀者并沒有構成價值關系。在肯定《天演論》的巨大影響時,我們是評價主體,潛意識中的價值主體是當時的讀者。如果我們詬病嚴復所采用的“先秦文體”,我們評價的是《天演論》與當代普通讀者所構成的價值關系,而非它與當時的讀者所構成的價值關系,因為蔡元培說:“他(指嚴復)的譯文,又很雅馴,給那時候的學者,都很讀得下去。”(羅新璋,1984:151)在評論《天演論》的巨大影響時,“我們”作為評價主體是與譯作的價值主體即當時的讀者分離的;在詬病《天演論》的“先秦文體”時,“我們”作為評價主體是與譯作的價值主體部分重合的。忽視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的分離(既包括實體上的分離,也包括邏輯上的分離),也表現在我國翻譯界對中國文學作品英譯的評價中。
柳宗元的《江雪》是我國古詩中的名篇,中外都不止一位譯者將其譯成英語。我國譯者中尤以許淵沖先生的譯文受到高度評價。來自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兩位譯者,其譯文各有千秋,但從“格式塔意象再造”模式下傳遞出的意境美角度來審視,筆者認為許淵沖先生的譯文更勝一籌。從整體譯文來看,WitterBynner的譯文幾乎完全遵從原詩的語言成分,在譯文中進行復制式的形式對應,卻未充分考慮原詩語言之外的美感因素,結果未有效再現原詩的意境美。(辛紅娟、覃遠洲,2012:95)朱小美和陳倩倩(2010:106)也表達了相似的觀點。此外,本文作者于2006初做過一個小型講座,對象是三名美國西肯塔基大學交換生。講座中提到《江雪》的三種譯文,即許淵沖、WitterBynner和GarySnyder的譯文。在準備講座時,筆者仔細比較了三種譯文,形成與辛紅娟和覃遠洲基本一致的觀點。講座中問及最喜歡哪個譯文時,三個美國學生不約而同地選擇了WitterBynner的譯文。雖然這三名交換生不一定能代表大多數英語讀者對這三種譯文的看法,但他們的觀點無疑折射了英語為母語的讀者第一反應。毫無疑問,我國翻譯界《江雪》英譯文的評價者雖然也是該譯文的讀者,構成其價值主體的一部分,但中國古詩的英譯首先和主要是為滿足不懂漢語的外國讀者,因此我國的評價者或評價主體并不構成該詩譯文的主要價值主體。由于評價尺度來自價值主體的需要,因此價值主體主要成員的需要自然成了評價尺度的主要來源。然而,《江雪》英譯文的我國讀者與外國讀者由于文化背景、閱讀動機等差異,其作為價值主體的需要也不同,因此以只占價值主體小部分的我國讀者的需要作為評價尺度,評價結果難免與中國古詩英譯在英語國家的接受情況相去甚遠。這種情況不僅存在于《江雪》的英譯,我國學界對《紅樓夢》兩個完整譯本的評價也存在類似的現象。所以,評價者只有明確區分譯文的價值主體與評價主體,評價結論才有可能更接近譯本接受實際。
3.結語
翻譯文學的價值主體和評價主體是翻譯文學批評理論建構中兩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對它們的認識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翻譯文學批評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翻譯文學批評的直接對象不是譯文,而是譯文與其價值主體之間所形成的價值關系,因此就翻譯批評所涵蓋的主要因素看,既包含作為價值客體的譯文,包含作為價值主體的譯文關聯人,也包含價值主體與價值客體的關系。由于譯文關聯人往往不止一個或一種,因此與譯文這一價值客體相聯系的價值主體也就不止一個,從而就形成了多個可進行評價的價值關系。翻譯文學是不同民族之間的重要交流形式,一般而言,在譯文與眾多關聯人所形成的價值關系中,譯文與廣大讀者之間的價值關系理應是其中最為重要的關系,因此廣大讀者自然也就成了譯文最重要的價值主體。譯者與譯文也形成一種價值關系,自然也是翻譯批評所關注的對象,但相比較而言卻不是最重要的評價對象。如果以譯者作為價值主體評價譯文的社會價值,即譯文與社會群體所形成的價值關系,顯然是評價活動中價值主體的錯位,其結論不可能是完全客觀和有效的。此外,翻譯批評由評價主體做出,因此評價主體對價值主體需要的把握就至關重要。但是,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在完全重合、部分重合和相互分離的三種不同情況下,評價主體對價值主體需要的把握有著明顯的差異,而這種差異勢必影響評價結論。因此,深刻認識翻譯批評中的評價主體及其與價值主體的關系就不僅僅是個學術問題,也嚴重影響翻譯批評的成敗。學界在以往翻譯評價中出現的前后矛盾和不盡合理的現象,往往與研究者忽視評價主體與價值主體的關系有關。因此,本文希望通過對上述兩個重要概念的探討,引發學界對翻譯文學批評理論建設的持續關注,進而拓展和深化相關研究,使翻譯文學批評在理論上更加完善,在實踐上更加有效。
作者:王恩科 單位:貴州師范大學外語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