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拖輪生活污水處理問題及對策探討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于2018年7月生效,到2020年底之前屬于過渡期。該標準對船舶的生活污水排放要求高于之前的國內法規和相關公約。根據港作拖輪作業的特殊性,分析目前拖輪生活污水處理系統常見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對策,為同類船舶的生活污水處理及其系統改造提供參考。
關鍵詞:新標準;拖輪;生活污水;處理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海上貨運量以及輪船數量逐年增長,輪船排放的生活污水對海域的污染不容忽視。2018年7月1日,《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以下簡稱新標準)生效,相比現行國內法規和公約,新標準要求更高,如圖1所示。值得注意的是,新標準中頻頻出現的“最近陸地”一詞,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陸地,而是指領海基線(如圖2所示)。按照這個定義,絕大部分港作拖輪的作業海域,都是在“最近陸地”3海里以內的海域。
1.拖輪生活污水處理系統常見問題
1.1部分拖輪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計時程序設計缺陷
有一部分拖輪使用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自動工作過程由PLC控制,例如上海勢久船舶設備有限公司的CSWB-20裝置自動工作時,每個工作程序都需要在SBR反應器中連續曝氣4個小時,再靜止沉淀1個小時,才能進入下一道程序,也就是自動狀態下至少5小時才能進行排放。在此過程中,如果裝置斷電,整個程序循環從新開始計時,最少5個小時后才能排放。拖輪在作業時用船電,靠碼頭用岸電。拖輪航行作業時間很少會超過5個小時,每次離碼頭和靠碼頭都需要斷電一次,每次斷電后裝置都重新開始計時,5個小時后才能排放,所以拖輪一直沒有機會在航行中排放達標生活污水。
1.2部分拖輪生活污水處理的工藝流程缺陷
不少船舶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是經過曝氣、沉淀、紫外線消毒殺菌后進入清水柜,等到清水柜內液位達到一定高度后再排出,這類處理工藝流程是有缺陷的(如圖3所示)。因為進入到清水柜的生活污水雖然經過處理達到排放標準,但是進入清水柜之后,短時間內并不會排出,這期間只要環境溫度、含氧量合適,細菌迅速繁殖,生活污水的指標會產生發生明顯變化,很容易超出排放標準,不允許在3海里以內排放。
1.3部分拖輪的灰水和黑水混合現象
灰水是指洗手洗澡、洗衣服以及廚房等水池和地漏的排水,由于污染較小,目前允許直排。但是灰水中含有很多洗滌劑,大部分船用生活污水處理系統不具備處理灰水的能力,如果和達標的生活污水混合,會導致各項指標超標。有些船舶的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黑水管和灰水管在排舷外的防浪閥之前存在混合的可能。當拖輪同時排放灰水和經處理后達標的生活污水時,會在防浪閥前相互混合,由于防浪閥存在背壓,混合后的生活污水會倒灌到排放泵后的管路,導致該段管路的取樣點樣本不是真實樣本,存在超標可能。
1.4多數拖輪未設生活污水集污艙,裝置易排滿溢流
在新標準生效之前,生活污水只要經過處理裝置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就可以在靠泊、錨泊和航行期間隨時排放,不用擔心裝置容量不夠的問題,所以大部分拖輪沒有設置集污艙。新標準生效后,400總噸及以上的拖輪和小于400總噸且核準載運15人以上的拖輪,在靠泊和錨泊時不可排放生活污水。所以,靠泊和錨泊期間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很容易排滿溢流,導致裝置不能使用。
1.5部分拖輪生活污水集污柜設置不合理
有些拖輪的集污柜設置在生活污水處理裝置之后,生活污水經過處理后只能進入到集污柜,然后從集污柜排出海,如圖4所示。這種設計有缺陷,經處理的達標生活污水在集污艙內不受約束,由于溫度和含氧量適宜,隨著儲存時間的增加,細菌會迅速繁殖,其各項相關指標很容易超標,其生活污水在“最近陸地”12海里內都不得排放。由于港作拖輪作業范圍在“最近陸地”3海里以內,所以這種設計方案不適用港作拖輪。
1.6部分拖輪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溢流管設置存在問題
新標準生效之后,在拖輪靠泊和錨泊時,不可以向海里排放生活污水,所以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裝滿溢流的可能性增加。由于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內設的收集柜或者集液柜內部都是不達標的生活污水,其溢流管溢流出來的生活污水,不允許在3海里以內海域直接排放。當前,大多數拖輪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溢流管路設置有三種方式:一是將溢流管連接在生活污水的排放總管排海防浪閥外側,溢流物直接排海。這類溢流物原本應該在12海里以外才能排放,所以在港內溢流違反了排污規定。二是將溢流管連接在生活污水的排放總管排海防浪閥內側。如果碰到拖輪長時間靠碼頭的情況,就會產生溢流,溢流物容易堵塞排污總管,甚至可能出現拖輪廁所的黑水倒灌現象。三是部分船將溢流管引流至機艙艙底,與艙底污油水相互混合。這類艙底污油水,就算通過油水分離器處理后達到污油水排放標準,但因其混有生活污水,所以在“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才能排放,或者聯系岸上接收設施進行接收。
1.7新標準要求之外的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問題
新標準對400總噸以下且核定載運15人以下的船舶生活污水未做排放要求。由于新標準對其不作強制要求,這類船舶的生活污水都是沒有經過處理,直接放入海域,這是防污染工作的短板。
1.8碼頭沒有生活污水的接收設施
新標準生效之后,拖輪靠泊和錨泊期間嚴禁排放生活污水,如果長時間沒有排放生活污水,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會排滿甚至溢流,導致設備無法只用。這種情況,拖輪只能考慮將生活污水收集后由岸上接收設施接收。但是,目前絕大多數港口碼頭沒有船舶生活污水的接收設施。
2.生活污水處理系統常見問題的整改對策
(1)如果拖輪安裝了本文1.1所述裝置,斷電后PLC會重新計時,重新走一遍流程才能排放。這類裝置需要在裝置內增加不間斷電源UPS或換用有斷電記憶功能的PLC,這樣可以保證船電和岸電互換后,裝置仍可按預設的程序繼續運轉,不需要重新計時,保證拖輪生活污水的正常排放。
(2)如果安裝了本文1.2所述裝置,經過裝置處理后的達標生活污水在排放之前,在清水柜內儲存時容易超標。這類處理工藝流程的裝置,可以考慮在清水柜設置投藥裝置,用投藥的措施抑制清水柜內的細菌繁殖,或者在生活污水排放端再增設紫外線消毒裝置一套,這樣才能保證排放的生活污水達到排放標準。
(3)為了避免灰水和黑水在排放泵至防浪閥前混合,導致取樣點的樣本指標超標。黑水的排放管系和灰水的排放管系應該分開設置,防止相互混合。
(4)為避免靠泊和錨泊期間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溢流,導致裝置不能使用,最好的辦法是設置集污艙,增加拖輪臨時存儲生活污水的能力。由于港作拖輪的作業范圍都是在離“最近陸地”3海里以內,所以集污艙內生活污水不能直排舷外。所以,集污艙有兩種設置方案:一是將集污柜設置在生活污水處理設備前面;另一種方案是將集污柜設置在生活污水處理設備后面,集污艙中的污水雖然經過處理,但是經過存儲極易超標,可設置泵和管路將集污柜的生活污水又駁回裝置并經二次處理后排出,如圖5所示。兩種方案,拖輪都可以在“最近陸地”3海里以內的水域,在航行中排放生活污水。
(5)對于圖4所示的設置方案,在“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不得排放。建議按照圖5的設計圖進行改裝,將集污柜設置管路和泵,將集污柜內的生活污水駁回處理裝置,經過二次處理達標之后,才可以在小于3海里的海域在航行中排放,符合港作拖輪的使用要求。
(6)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溢流管必須設置合理,可以把溢流管連接到集污艙,或者設置方便觀察的密封臨時收集容器,在不方便排放生活污水時臨時儲存溢流物,待航行時,再通過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達標后排放。
(7)對400總噸以下且核定載運15人以下的拖輪,應盡快出臺相關規定,限制其生活污水的排放。在新規定生效之前,應該加大環保宣傳,號召相關企業主動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拒絕污水直排。包括湛江和深圳在內的一些港口拖輪公司有計劃在幾年內,將公司所有400總噸以下且核定載運15人以下的拖輪,都將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其它港口拖輪公司也應該效仿。
(8)公司可以在拖輪基地碼頭設置臨時收集柜,如果船舶生活污水過多而又沒有航行任務,可以將船上生活污水收集到碼頭收集柜,然后聯系市政部門安排吸污車接收。后期,可以考慮建設永久的生活污水收集設施,并將管系與市政管網相連接,完善港口碼頭等的生活污水接收、轉運、處理設施。目前,各地海事機構正全面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盡管新標準已于2018年7月1日生效,但根據相關通知要求,2020年還屬于過渡期。各航運企業應及時對所屬船舶的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是否符合新標準的要求進行自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參考文獻:
[1]林新通.新國標實施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安全檢查與應對.世界海運,2019年第10期.
[2]徐旻.王星星.如何正確理解MARPOL公約中的“最近陸地”.航海技術,2005年3期.
[3]鄭金明.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與港口國監督檢查.大連海事大學學報,2010年Z1期.
作者:黃斌華 湛江港 單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