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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新聞聚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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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新聞聚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認定

        摘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新聞聚合通過加框鏈接為用戶呈現了全新的新聞閱讀體驗。在新聞聚合加框鏈接技術下,用戶無須跳轉網頁即可瀏覽相應的新聞,該行為侵犯了新聞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新聞聚合信息網絡傳播侵權認定目前存在多個標準[1],隨著侵權糾紛的與日俱增,多種標準的適用必然導致裁判結果混亂。因此,亟需在立法上明確實質呈現標準,并完善新聞聚合相關許可制度。

        關鍵詞:新聞聚合;信息網絡傳播權;實質呈現標準

        一、新聞聚合的界定

        (一)新聞聚合的界定新聞聚合是指通過采用技術措施將散落在互聯網中的新聞作品進行整合,從各新聞網站將海量新聞搜集至一處進行分類展示,供用戶根據閱讀偏好對新聞進行閱讀瀏覽。新聞聚合平臺是新聞聚合的載體,指的是通過新聞聚合為用戶提供新聞閱讀的服務商,用戶無須頁面跳轉即可在新聞聚合平臺直接瀏覽新聞。

        (二)新聞聚合的法律性質學術界最初把網絡服務商分成內容提供商和服務提供商,前者“提供作品”后者“提供服務”。新聞聚合平臺沒有上傳作品至服務器,僅將不同新聞標題放在頁面供用戶選擇,僅向客戶展示加框鏈接中的新聞,對被抓取網頁中的廣告及其他版塊都進行有選擇地屏蔽,轉而投放聚合平臺自己的廣告版塊和其他互動版塊。由此,很多學者認為新聞聚合對除新聞內容的其他版塊進行屏蔽就已經改變了原始新聞網站頁面內容,并非單純“提供服務”,構成“提供作品”、侵犯被鏈網站信息網絡傳播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要件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實現向公眾提供作品,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1]。因此,判斷新聞聚合的“加框鏈接”是否屬于“提供作品”即可確認是否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新聞聚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現狀

        (一)新聞聚合侵權認定標準新聞聚合是否構成“提供作品”存在多個認定標準,服務器標準要求將作品上傳至服務器才能認定為“提供作品”。用戶感知標準是根據用戶主觀感受作為判斷標準,用戶在新聞聚合平臺瀏覽新聞時不能通過平臺已有的表現形式判斷出作品的真正來源,就認定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侵權。實質呈現標準是指如果新聞聚合平臺提供的新聞作品與被鏈接網站提供的新聞并無實質區別[1],用戶無須跳轉到被鏈網站就可以瀏覽同樣內容的新聞,就認定新聞聚合平臺侵犯了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新聞聚合多種侵權認定標準下裁判不一、同案異判現象滋生第一,各法院裁判標準不一。新聞聚合“加框鏈接”是否構成“提供作品”存在多個認定標準必然導致各法院在裁判時適用標準不一[1]。北京字節跳動公司上訴現代快報案中,法院采用“服務器標準”認為字節跳動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僅提供鏈接服務,故構成侵權[1]。博易創公司訴北京樂趣無限公司案中,法院借鑒了“用戶感知標準”,認為被告在涉案作品的下方標注了作品的來源,不構成提供作品行為。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華視聚合公司訴杭州思軒公司案時采取“實質替代標準”,認為被告雖未將涉案作品上傳服務器,但其播放時替代了第三方網站的作用,用戶在被告平臺就實現作品瀏覽,無須訪問被鏈接網站,法院認為被告行為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提供作品”,構成侵權。有的法院采取“服務器標準”;有的在“服務器標準”之上,以“用戶感知標準”作為舉證責任初步認定條件;有的法院會查明新聞聚合平臺對作品來源是否履行提醒義務從而體現“用戶感知標準”的要求;有的法院突破技術局限,以“實質替代標準”作為裁判標準。第二,同案異判現象發生。多個認定標準的存在,直接導致了同一案件在一審和二審期間因采用不同標準而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在騰訊公司與易聯偉達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中,一審法院采用“實質替代標準”認為被告在客觀上發揮了等同于原告向用戶提供作品的作用,認為被告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提供作品”,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二審法院推翻一審判決,認為雖然用戶在北京易聯偉達公司經營平臺就可以瀏覽,但點擊鏈接就可以回到作品的來源網站。法院認為在當前技術條件下,沒有離開服務器實現的傳播行為,北京易聯偉達公司未將涉案作品上傳至其服務器,其提供的仍是鏈接服務,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侵權[2]。新聞聚合作為新時代網絡技術發展的成果,其規模和數量攀升,涉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也愈加激烈。針對適用不同標準而最終導致同案異判現象,既未能保障著作權人的利益,打擊了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也讓更多聚合平臺有機可乘,鋌而走險地選擇既侵犯他人權益又不利自身平臺發展之路[2],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更重要的是使法官自由裁量的專業性受到質疑,不利于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三、完善新聞聚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認定的立法建議

        (一)采用實質呈現標準作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認定標準在網絡新聞媒體剛興起時,適用服務器標準能夠規制為數不多的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但如今服務器標準下新聞聚合難以受到著作權法的規制,新聞聚合使用戶無須跳轉就可以瀏覽被鏈網站內新聞。被鏈網站原本通過點擊量和廣告費來獲取相應利益回報,頁面不跳轉的情況下,原本由著作權人獲得的點擊量和廣告費被新聞聚合平臺獲取,適用服務器標準無法涵蓋所有的傳播技術可能性,難以適應社會發展需求[3]。同時,用戶感知標準以用戶的主觀感受作為評判依據,但網絡傳播行為是事實行為,過分強調用戶主觀感受,具有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同時需要法官利用其法律素養進行主觀判斷,不免會造成司法裁判結果不一;即使用戶在新聞聚合平臺合理提示后知曉了作品的真正著作權人,也不會為了追尋著作權人再去另外點開被鏈新聞網站的首頁,即使消除了用戶對新聞來源的誤解,也并沒有改變新聞聚合平臺通過自己的網頁向用戶提供作品的事實,無法彌補基于新聞聚合對著作權人造成的利益損失。確立實質呈現標準,一是有利于實現技術中立原則。實質呈現標準不局限于現有技術“把作品上傳至服務器”作為“提供作品”的標準,鏈接技術使網絡新聞傳播更加便捷,實質呈現標準不僅是單純的鏈接行為,還是互聯網發展的應有之義。二是有利于實現利益平衡原則。對公眾而言,在實質呈現標準下依然可以通過新聞聚合平臺及時快捷地獲取新聞資訊,且經過實質呈現標準規制后的新聞聚合平臺更加規范,有利于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對于著作權人而言,其對作品的控制在實質呈現標準適用下得以延續,激發了著作權人的創作熱情,對獲得合法授權的新聞網站來說,實質呈現標準的確立也使其經濟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實質呈現標準,符合法律規定[3],有利于維護司法裁判的穩定性,提高司法效率。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在立法之初,立法者就以非窮盡式列舉的方式表達對提供作品方式的開放原意,不應該被“上傳到服務器”限制思路,隨著技術的發展應考慮更多提供作品的技術方式,實質呈現標準的適用不受技術發展限制,有效維護法律的穩定性,維護司法裁判的權威性,提高司法效率。

        (二)建立新聞聚合“選擇退出”式默示許可制度為節省傳播成本,提高傳播效率,著作權人通常以默示授權許可方式允許他人在一定程度范圍內使用其作品,而后再進行報酬結算。構建新聞聚合默示許可制度是指雖然著作權人沒有明確表明許可新聞聚合平臺使用其作品,但是從作者行為中可以推斷出對新聞聚合平臺有償合理地使用其作品的行為著作權人不會進行反對。新聞最大的特點便是更新迅速,如果將授權合同機制作為新聞作品傳播的前置要件,促成成立的過程必然會導致新聞作品失去時效性。“選擇退出”式默示許可機制,允許對在作品傳播過程中默許對新聞聚合平臺使用版權作品表示不滿的著作權人發出退出信號,以阻止新聞聚合平臺使用其作品,此時新聞聚合平臺就不得再就該新聞作品繼續作出傳播的行為。在“選擇退出”默示許可機制下,期望新聞以新聞聚合方式傳播的著作權人無須采取任何措施,不希望被聚合平臺傳播作品的著作權人在初次授權時可以通過設置反盜鏈措施來表示其“選擇退出”。新聞聚合平臺依然可以自由地設置加框鏈接,但是在收到著作權人的反盜鏈措施行為后,應當立即停止對該新聞設置加框鏈接。這里的反盜鏈措施無須采用手段復雜的技術措施,僅僅要求著作權人象征性地做出阻止聲明即可。例如通過建立robots.txt來表達不想被新聞聚合平臺通過加框鏈接方式傳播作品,類似傳統報刊中禁止轉載文章的權利聲明。“選擇退出”默示許可機制相對傳統“一對一”“先授權后使用”著作權許可機制,既提高了新聞作品的傳播效率,節省了新聞傳播成本,又賦予著作權人在整個作品傳播過程中表達意思的權利。即使是在新聞作品的初次授權之后,著作權人依舊能夠以自己的意愿表示阻止得到授權后的主體使用其作品。通過建立新聞聚合“選擇退出”式默示許可,經過著作權人以默示方式做出許可的新聞作品依舊可以進入新聞聚合平臺的傳播領域,并始終保持著作權人對作品的控制權,使著作權人與新聞作品之間的互動始終在著作權法規制框架下運行。

        參考文獻:

        [1]陳瑩.內容聚合平臺深層鏈接的著作權侵權認定[D].湘潭大學博士論文,2020.

        [2]周婧.深度鏈接的著作權問題研究[D].深圳大學博士論文,2018.

        [3]苑曉歡.加框鏈接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研究[D].華南理工大學碩士論文,2017.

        作者:魏芳 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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