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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國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過近五年多的發展,取得相當的成績,但是發展不平衡、養老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低等問題嚴重制約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因此,為建立起一個基金統一、制度完善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提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層級成為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1前言
從2014年10月1日,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正式拉開序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制度上實現了范圍統一、時間統一、制度統一,但是受限于我國目前的財政體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層級還處于縣級統籌層次。因此,中央政府從保障地方財政安全的角度出發,應該有必要從頂層設計出發,盡早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相關制度。
2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剖析
2014年10月,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后,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各省都實行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政策,但是只是實現了制度統一、政策統一、繳費統一,并未實施真正意義上的基金省級統籌,也未能實現基金的統收統支。目前為止,全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還在實施縣級統籌。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市、縣分級統籌,勢必造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低,再加上近幾年來部分事業單位改制,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逐年下降;隨著人均壽命的大幅上升,退休人數急劇攀升,多數縣級統籌區域基金大多出現了收不抵支的情況,當地財政面臨著大小不同的支付風險。
2.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征繳困境
2015年1月國務院公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接下來,各省、市、縣(區)政府也相繼出臺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的意見。山東省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排頭兵,當年10月后開始在全省各市有步驟、有計劃地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征繳工作。其中,2016年1月1日后日照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實現按新制度征繳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征繳,并完成2014年10月以來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補繳。在目前的征繳過程還存在著一些困難,首先,2018年國家機構進行了大規模整合,征繳職能根據部門權限劃轉給了稅務部門。征繳并未隨著職能劃轉進行人員劃轉、信息系統的對接也沒有達到完美的契合,另外,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劃轉至醫療保險部門,整合及宣傳的不到位給廣大參保單位、參保群眾和經辦機構帶來了部分負面影響。其次,養老保險新制度與老制度的銜接產生部分矛盾。山東在養老保險改革之前,全省各市都各自制定政策進行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其與現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在各市情況都不一樣,這個問題應該從省一級做統一要求,而不應該由各市自己出臺銜接政策,造成政策不統一而影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健康開展。
2.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對機構改革滯后
2018年3月,國務院公布機構改革方案,我國新一輪的機關事業單位機構拉開改革大幕,這次改革尤其對我國的社保體系進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另外,公檢法系統進行了重大改革,工作人員分別執行員額警員、員額檢察官和員額法官工資,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措施并沒有根據公檢法的改革出臺相對應的措施,一線經辦人員只能折算成相當層級的公務員進行核算。2018年7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中,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工資單獨調整,但是計算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視同指數并沒有隨著工資的調整予以調整。
2.4撫養比過高、基金收不抵支,造成地方財政負擔過高
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的特殊性,在職人數和離退休人數的撫養比一直高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2010年當年的老數據,山東省企業養老保險在職人數與離退休人數比例為4∶1,而同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比例為3∶1。日照作為一個新興城市在全省的比例低一些,企業養老保險比例為6∶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比例約為5∶1,其中東港、五蓮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比例都達到了3∶1,已經遠遠高于同時期、同地區企業養老保險的比例,使得當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嚴重收不抵支,基金缺口都得由同級財政全額補足,給地方財政,尤其經濟困難區縣帶來沉重負擔。
3建立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制度
3.1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建設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自2014年10月1日以來一直是由各省、市、縣三級經辦機構執行本省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辦法,養老基金分別由省、市、縣三級進行收支,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上級政府部門并不直接介入基金的直接管理。針對這種情況,各省應該根據國務院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出臺政策和適應本省實際情況的標準和管理流程,管理本省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制定統一的預算制度,實行省、市、縣三級負責制,缺口應由三級政府共同負擔,以減輕經濟困難區縣負擔,有利于經濟困難區縣經濟社會發展。
3.2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近年來,隨著機關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不斷深化,內在的不合理性、矛盾越來越凸顯。其中,伴隨著機關事業單位招錄用人員制度的改革完善、統一的工資制度的制定、出臺,各市、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都不同程度地面臨著參保人員數量萎縮、離退休人員數迅速上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滯后于機關事業單位機構改革,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的情況。面對上述情況,各市級地方政府應該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出臺有利于地方經濟、離退休人員利益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首先,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警制度,省、市、縣三級經辦機構應該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預警制度,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保障基金安全,避免發生基金收不抵支現象,切實保障廣大退休人員退休生活。其次,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還可以做實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目前虛賬運行還是占主流,各級部門要做好職業年金測算工作,盡早做實職業年金,避免虛賬運行,提高地方政府財政抗風險能力。
3.3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提高養老保險的抗風險能力
建立起一個制度統一、標準一致、管理流程規范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不僅有利于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還有利于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和抗風險能力。首先,建立省、市、縣三級統籌調劑金。統籌調劑金的來源,可以根據省、市、縣三級財政能力和應承擔的責任,每年按一定比例建立養老金補助資金,具體比例根據上年度三級政府財政收入和基金支付比例,一年一定。其次,基金分級管理、分級核算。一是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當月養老保險征繳直接由稅務部門上解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二是省級經辦機構根據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年度預算和每月資金支付實際需要按月分別向市、縣經辦機構撥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三是統籌調劑金的安排和使用。實行省級統籌后,每個省、市、縣在年度養老保險基金預算中應安排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向省級統籌調劑金上解。在此基礎上,市縣兩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發生缺口時,按照市級統籌目標考核辦法(可以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由省級統籌調劑金進行補助。補助標準與年度預算編制、執行情況和養老保險實績掛鉤,一年一定。統籌調劑金補助后仍有缺口的,由縣財政自行彌補。
3結論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發展不僅關系到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與否,還與全國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具體利益有著密切關系,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級還是滯后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層級,關系到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公平與正義,只有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才能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的“減震器”作用,進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需求。
參考文獻:
[1]聶麗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財務可持續性問題研究[J].中國市場,2017(23):60-61.
作者:王志華 單位:日照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