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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互聯網經濟和市場的高速發展,催生出大量更加多元化、靈活化的新興業態。但針對以網約車司機、網絡平臺外賣派送員、網絡主播等為代表的新型職業就業群體,傳統的勞動法律和社會保障體系普遍存在難以有效適用的障礙,這造成了新型職業群體的需求與勞動和社會保障機制不能有機協調的矛盾,如何盡快有效地解決這一矛盾成為當務之急。基于此,文章在分析和研究新型就業主體與靈活就業人員從業特性的基礎上,對比和參考域外法律及社會保障制度,并結合國內的實踐探索,探討設計專門性的工傷保險機制,為“互聯網+”背景下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制度的構建提供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互聯網+;新型業態;靈活就業主體;工傷保險
我國作為互聯網經濟發展較快的國家之一,根據CNNIC的第4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8年12月,網民規模達8.92億,互聯網普及率為59.6%。截至2018年12月,網上外賣用戶規模達4.06億,網絡視頻用戶規模達6.12億。①近年來,傳統經濟不斷探索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進行轉型升級,新型就業主體的數量也呈現出了井噴式增長的態勢。國家統計局在《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統計監測制度2018年(試行)》中對新業態的定義為:順應多元化、多樣化、個性化的產品或服務需求,依托技術創新和應用,從現有產業和領域中衍生疊加出的新環節、新鏈條、新活動形態。具體表現為:一是以互聯網為依托開展的經營活動;二是商業流程、服務模式或產品形態的創新;三是提供更加靈活、快捷的個性化服務。②新業態的發展給傳統勞動力市場帶來了新的轉變,以互聯網為依托的網絡平臺不僅為日常生活帶來了便利,也提供了更多的新型就業選擇,人們不再拘泥于傳統的職業與工作崗位。在“互聯網+”背景下的新型就業呈現出就業形式的多元化、工作形式與工作內容的靈活多樣、就業主體自主性較高、流動性較大等特點。2017年4月《國務院關于在當前和未來時期做好就業和創業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要支持新興業態的發展,完善適應新就業形態特點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探索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失業、工傷保險保障方式。
一、“互聯網+”背景下的新型就業群體現狀
根據2016年北京交通大學、阿里研究院與菜鳥網絡聯合的一項報告顯示,2016年全國社會化電商從業總人數已達203.3萬人。④我國互聯網市場尚處于蓬勃發展期,伴隨著互聯網市場的飛速發展,將催生出更為多元化的勞動力市場,新型職業的就業人數也會隨之增長。目前,我國新型職業中容易產生勞動關系認定分歧以及工傷保險適用困難情形的群體主要是網約車司機、網絡平臺外賣送餐人員、網絡平臺跑腿人員以及網絡主播等。
(一)新型就業群體與平臺合作模式多樣,缺乏統一管理這類型的新型就業主體在現實中往往都沒有與對應的互聯網平臺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并且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平臺公司大多將自己定義為媒介的身份,類似于中介機構,他們認為自己僅僅是一個提供信息的平臺,在交易促成的時候以中介的身份收取一定的傭金。根據對共享經濟下勞動用工的某一實踐調研表明:我國當前的共享經濟平臺企業或用工企業很少主動為靈活就業勞動者提供或要求其購買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勞動法律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情形下應繳納的社會保險“五險一金”并沒有適用于共享經濟下的靈活就業勞動者。目前靈活就業勞動者社會保險參保率較低,調查樣本中僅15%的勞動者參加了社會保險。⑤目前的網絡外賣平臺,大致存在以下三種類型的勞動形式:自營騎手、商騎手與APP眾包騎手。自營騎手會與網絡平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商或眾包騎手都未與網絡平臺簽訂勞動合同。商騎手是由與網絡平臺有合作的企業負責招聘與管理,由這些合作企業與騎手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模式類似于勞務派遣。眾包騎手則自行在網絡平臺進行注冊并成為騎手,騎手可自由地進行接單、派送服務。網約車平臺目前大致為以下幾種模式:自有車輛的兼職司機、自有車輛的全職司機與平臺車輛的全職司機。自有車輛這一類型為司機利用自有車輛,自行向平臺提交注冊申請,經網絡平臺審核,按照平臺制定的協議與規則自行決定是否接單進行載送客服務。在平臺車輛這一類型中,存在大量的“四方協議”的模式,即由網絡平臺、車輛租賃公司、勞務公司以及司機四方建立法律關系,由平臺指定的勞務公司負責招聘、培訓司機,司機與平臺指定的汽車租賃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協議,司機的收入是由平臺結算給勞務公司后,再由勞務公司與司機再行結算。目前,網絡主播主要分為授權直播、平臺簽約以及經紀三種形式,授權直播即自行在網絡平臺進行注冊,經平臺審核后進行直播工作,這種類型的主播可自行決定工作時間與場所,收入經平臺根據結算規則進行結算后,支付給主播。平臺簽約,即主播與平臺直接簽署協議,成為平臺的簽約藝人,平臺負責對主播的管理、培訓等,主播接受平臺的監督與考核。經紀,由類似于經紀公司的主體與網絡主播簽訂協議,經紀公司負責網絡主播的培訓與管理,平臺按照與經紀公司簽署的合作協議,將網絡主播的收入結算給經紀公司。通過上述對于新型就業主體的從業模式的分析發現,網絡平臺公司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為了減輕企業的人力資源成本,大多都在或被動或主動隔離自身與新型就業主體之間的從屬性,從而否定他們與新型就業主體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新型就業群體適用工傷保險面臨現實困境目前,對于互聯網經濟下新型職業的就業主體與網絡平臺之間法律關系的界定,不論在學界還是實踐中都尚存分歧。而這些新型就業主體的法律地位的不確定性,也間接為這一人群在工傷保險制度上的適用設置了障礙。根據《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目前我國社會保險的繳納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單位繳納,另一種是個人繳納。單位繳納是在符合勞動關系的前提下,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勞動者的收入,按照法定的比例繳納五種社會保險。其中,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工傷保險與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繳納主要針對無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以及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選擇繳納社會保險的級別檔次,但是個人繳納僅限于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我國目前對工傷保險的適用對象僅限于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正是因為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與勞動法存在著緊密捆綁的關系,從而導致了新型就業主體與其他靈活就業人員都無法被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的現狀。然而,現在的社會保險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以傳統勞動關系為基礎所建立的,從傳統勞動關系的視角出發審視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穩定性是尤為突出的。但是,也正是因為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以傳統勞動關系為依托,當其面對繁紛復雜的市場發展時,其自身的適應性將面對嚴峻的考驗。
二、新型就業群體適用工傷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新型就業群體的工作風險性較高“互聯網+”背景下,大多新型就業主體的從業崗位分散在較低層次的級別,這一類型的崗位大多可替代程度較高,能得到的安全保障不足,面臨的健康安全風險也較大。在目前的互聯網經濟下,新型職業大多屬于高危職業,比如網絡外賣配送、網約車以及快遞等行業。以美團外賣為例,截至2018年,美團外賣的活躍“騎手”人數已經超過50萬人,而他們受傷的概率較高,頻頻遭遇工傷的“騎手”,常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建立標準的勞動關系,無法參保和申請工傷認定。⑥這些群體的工作量直接影響著他們的實際收入,因此,在多勞多得并以工作效率至上為目標的這一工作狀態下,這些職業的從業人員所面臨的工作風險遠大于其他行業。
(二)商業保險不足以負擔工傷帶來的損失目前,大多數企業針對不同類型的新型就業主體采取由企業購買團體商業保險或者要求就業主體自行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來避免這類就業主體在實際工作中的風險。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已公開的民事判決書進行梳理發現,這類就業主體在工作中遭遇事故時,企業所購買的商業保險往往不能完全覆蓋就業主體的實際損失,而就業主體自行購買商業保險的情形中,也存在大量的因為被保險人未告知保險公司車輛存在營運用途,而被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拒賠的案例。
(三)社會保險制度與勞動法分屬兩個層面勞動法律關系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本來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體系,勞動法以保護勞動者享有就業的權利、獲得工資報酬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等為根本。而社會保險法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為根本。社會保險法以廣覆蓋、多層次、保基本、可持續為其立法之原則,在傳統用工環境下,堅持社會保險制度與勞動關系的緊密捆綁狀態有利于社會保險在傳統狹義勞動關系中的普及適用。但在互聯網經濟不斷發展的當下,新型就業主體數量不斷攀升,新型崗位類型不斷擴大,社會保險制度與勞動法適度松綁方能真正意義上實現社會保險法的廣覆蓋之立法本意。
三、完善新型就業主體與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
我國現有社會保險制度的設計與適用是建立在傳統用工環境之下的,因此,目前的工傷保險制度無法將這些就業人群直接納入其中。根據《社會保險法》與《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發生之后,工傷保險基金除了需要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以外,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部分的工傷待遇,例如治療期間的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而在互聯網經濟發展的背景下,許多新型崗位脫離了傳統的用工環境,其流動性、靈活性與自主性程度都相對較高,如對其適用現有的工傷保險制度將會極大增加相關企業的用工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互聯網經濟的發展,也將會給這類主體的就業帶來負面影響。
(一)參考域外的工傷保險制度意大利也將偶然性發生的勞務與臨時性勞動納入社會保險制度之中,根據意大利勞動部門的規定,買主可以從勞務費中扣除13%用來繳納社會保險金,扣除7%用來繳納工傷保險金,然后再將剩余的勞務費支付給工人(LegislativeDecree276/2003,第70-74條)。⑦日本則確立了工傷保險的特別加入制度。制度明確規定了適用的人員(涵蓋了大部分行業的個人從業者)、行業以及較為嚴格的準入條件與賠償范圍。在符合制度規定的條件下,個人從業者可以申請加入工傷保險,在經過體檢與審批之后,個人從業者即可以享受工傷保險的基本保障。
(二)我國的探索與實踐我國目前一些地方已經開展了關于靈活就業者的工傷保險制度適用試點工作。濰坊市人社局出臺的《關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明確規定:1.允許個人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用由個人繳納;2.繳納費用的費率按照二類行業基準費率計算;3.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由參保人承擔。南通市人社局出臺的《南通市靈活就業人員工作傷害保險暫行辦法》在濰坊市的基礎上進行了一些調整:1.明確了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與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進行同步征收;2.針對靈活就業的特性,在工傷認定的范圍、程序及補償范圍方面作出了相適應的規定。太倉市人社局出臺的《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暫行辦法》,進一步對工傷保險與勞動關系的捆綁關系進行了松綁:1.厘清了個人參與工傷保險與具備勞動關系的工傷保險之間的關系;2.對于參保人員的身份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3.對工傷補償的項目作進一步的調整。上述試點的三個城市對于靈活就業主體的范圍界定、工傷認定的程序以及工傷補償的范圍及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都有所不同。就工傷保險與勞動關系之間的處理方式而言,筆者是認同太倉市的做法的。但是太倉市對于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身份劃分過于明確,將非本市戶籍以及超過勞動年齡段的這一類靈活就業人員排除在了保障范圍之外。
四、結語
黨的報告明確提到全民參保計劃,要建立多層次可持續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將新型就業主體納入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不僅是給予這類靈活就業人員遭受職業傷害時最基本的保障,也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在面對這類人員遭受職業傷害時的風險。因此,有必要針對新業態從業人員的用工特點,參照目前的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專門的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體系,以補足目前制度上的空白點。這樣不僅能解決“互聯網+”背景下催生的新業態就業主體的職業傷害權益的保障問題,也能夠有效應對互聯網經濟發展的瞬息萬變對勞動力市場所產生的影響,從而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民生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作者:楊嘉恩 單位:四川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