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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未成年人正面臨著空前嚴峻的網絡風險。法律規制是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根本手段,但目前,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法律規制尚存在諸多困境。新時代,應從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執法體系、加大司法保障力度、提升法治素養等方面著手,在完善網絡治理與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之間找到合理的切入點,構建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法治空間。
關鍵詞:未成年人;網絡安全風險;網絡安全保護;法律規制
一、我國未成年人網絡安全風險概述
新時代,未成年人不斷通過網絡來認識世界,放飛自我,智能互聯網已經全面滲透到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娛樂、社交過程中,為其成長提供了多樣化的資源和路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8.54億,其中,10歲以下網民群體占比4.0%,10-19歲網民群體占比16.9%。[1]但應看到,在網絡社會中,信息流動具有難以控制的風險,使得網絡社會存在向風險社會隨意轉化與建構的可能,[2]未成年人極有可能成為網絡安全風險的受害者。這是因為:未成年人有區別于一般網民的身心特點———價值觀尚未形成,是非判斷能力低,對外界環境的影響缺乏抵抗力;心理和人格發展尚未成熟,自控能力低,容易受到網絡不良信息的負面影響;具有強烈的好奇心,獵奇的欲望強,容易受到蠱惑。網絡空間的虛擬性、匿名性、全球性等特點與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疊加,給未成年人的發展帶來了許多不確定的風險。[3]細言之,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風險因素具體表現在:一是技術風險。如某些境內外不法分子大肆運用釣魚、偽基站、植入木馬等手段精心編造各種騙局,未成年人在網上下載文件、圖片、視頻或程序時點擊不明鏈接往往“中招”。二是人際交往風險。如隨著“狼人殺”等游戲在未成年人中走紅,許多中小學生與成人玩家混玩游戲、多人群聊,過早接觸成人玩家的網絡圈子,使得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機。三是個人內在風險。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有限,對安全信息的辨識能力不強,缺乏自制力,因而面對的網絡安全風險也被放大。如:8歲男童因模仿短視頻網站上“膠帶粘門”的整人視頻,導致6歲的弟弟絆倒摔傷;學抖音上的小姐姐濃妝艷抹,小女孩故作成熟說著“土味情話”;12歲女孩偷用父親手機,3天打賞男主播10萬元,等等。未成年人網絡安全風險的類型大致可分為:一是內容性風險,如血腥或暴力、成人色情、商業化等。二是聯系性風險,如網絡欺凌、騷擾、跟蹤,被迫性行為,意識形態說服,個人信息濫用等。三是行為性風險,如不當評論、分享傳播色情信息、網絡賭博、網絡侵犯版權等。實踐中,未成年人網絡安全風險顯然不可能通過阻斷隔離的方式來化解,通過法律規制來營造健康的網絡環境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法律規制的價值功能
法律規制是指國家及政府通過法律的手段以解決市場失靈、維護社會秩序為目的,基于法律規則對社會主體的行為活動以及伴隨其活動產生的社會問題進行干預和控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對網絡空間進行有效治理,能夠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社會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一)法律規制有助于為未成年人構建法治化的網絡秩序空間。新時代,從明確提出“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到突出強調“樹立正確的網絡安全觀”,再到明確要求“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這一系列的重大舉措無不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網絡安全問題的重視。[4]現實中,未成年人極易成為境內外敵對勢力“侵蝕”和“利用”的對象。通過法律手段對網絡進行規制,夯實網絡空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保障,能夠為未成年人提供風清氣正的網絡文化環境并保障其合法的網絡權益,進而實現“網絡安全從娃娃抓起”的目標。(二)法律規制有助于塑造新時代未成年人的公民品格。目前,中青年以上的網民都是從線下移民到線上生活的,可以稱之為“網絡移民”;而青少年網民都是生來就伴隨互聯網一同成長、共同發展的,可以稱之為“網絡原住民”。無論“網絡移民”還是“網絡原住民”,都要自覺成為“網絡公民”,在網絡社會中既享有權利,更承擔義務;既享受網絡的自由便利,更維護網絡的健康發展。[5]新時代,黨和國家大力推動全體社會成員以公民之精神廣泛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民文化。同時,對于未成年人網絡權益的保護也逐漸增強,2016年6月28日,教育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聯合《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明確指出加強青少年的法治宣傳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工程,是在青少年群體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的重要途徑,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全面發展,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公民的客觀要求。這正是法律正義價值的具體實踐。(三)法律規制有助于未成年人達成開拓創新與維護秩序的動態平衡。互聯網時代,網絡所造就的自由“飛地”大大增進了人們的自我賦權領域與能力,但秩序風險也相伴而來,對信息技術變革時代的法律規制形成了嚴峻挑戰。[6]這就需要黨和國家基于公共利益、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的考量,對其進行合理的法律干預。未成年人是互聯網時代最富有創新精神、最有活力的人類群體,自當成為互聯網技術的主要運用者和技術開拓者。[7]對未成年人網絡安全進行法律規制,能夠在不犧牲網絡行業整體利益的前提下,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網絡自由表達與利用等合法權益,進而實現網絡安全個人利益、公共利益乃至社會利益的綜合協調。
三、我國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法律規制的現實困境
對于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保護,無論是“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抑或是“特殊監護模式”都共同指向了未成年人特別保護的國家責任。“雖然對未成年人進行監護、照顧和教育首先是父母的責任,但是互聯網的廣泛性為未成年人接觸外界提供了直通機會,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控制減弱,這就導致父母在防范未成年人網絡風險方面力有不逮,必須依靠國家力量來完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8]然而,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法律規制的實踐還面臨諸多困境。(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等。但對于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國家尚未單獨立法,相關條文只是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之中,且在內容上并未體現互聯網環境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對構成網絡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承擔刑事責任亦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多層、多頭的法律體系格局導致了法律適用過程中相互沖突的情況時有發生。(二)執法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執法還處于初級階段。抖音在美國被處罰,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國在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上執法不力。在執法依據方面,作為現行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基本法的《網絡安全法》尚存諸多缺陷。例如:部分“蜻蜓點水”式的宣示條款缺乏現實操作性;術語體系較為混亂,對于互聯網企業先后使用了“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提供者”等多種稱謂;對政府內部的職權劃轉關系、機構設置關系未作明確規定,等等。在執法模式方面,執法機關以往在物理空間行之有效的執法模式放置于網絡空間就顯得有些“水土不服”。網絡空間的無邊界性使得管轄爭議無法避免,而網絡空間的獨特證據形式也給執法機關如何保證電子數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增加了難度。[9]在執法機制方面,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法律規制的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后處置機制還有所欠缺。具體表現在:對網民、互聯網企業等主體的宣傳教育不夠;跨區域、跨部門協調執法體系尚未形成,信息交流共享不暢;相關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的主體、對象、范圍和程序等規定不明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程序設計,等等。在執法能力方面,由于網絡執法人員規模有限,且具備網絡專業素養、法治素養的執法人員嚴重不足,導致在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法律規制過程中出現辦案效力低下、辦案“一刀切”等現象。(三)司法保障不到位。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特別是對于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而言,司法保障不僅能有效救濟網絡空間給未成年人造成的侵害,還能有效規制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然而實踐中,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司法保障尚有瑕疵。在偵查起訴環節,針對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專門性人才稀缺,尚未形成辦案、幫教、救助的專業環境,未成年人刑事特別程序模式有待創新,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辦案區建設還需加強。在審判執行環節,如何把握好“法官造法”或者“司法能動主義”的限度,達成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之目的還在探索當中,少年法庭的建設也存在地域差別明顯、專業隊伍不足等問題。在社會支持環節,信息共享的服務平臺缺位,影響了司法社會工作服務的便捷性;跨機構、跨區域協作及資源鏈接機制不暢,影響了社會力量參與的綜合效益;專業人才不足,影響了項目服務的整體效果;政府購買社工組織服務等社會支持配套措施缺位,影響了司法社會工作的持續發展。[10](四)法治意識淡薄。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治理領域法治意識淡薄的問題較為突出。就未成年人自身而言,一方面,未成年人身心發展不成熟,沉迷于網絡游戲,極易掉進各種詐騙陷阱或遭受網絡色情、網絡欺凌等不法行為侵害,且事后不懂或羞于維權;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法治意識不強,極易受網絡不良信息影響而誘發盜竊、搶劫、強奸等嚴重犯罪行為。就互聯網企業(網絡平臺)而言,根據實名制設置游戲防沉迷,早已是業界常識,但中消協對50款游戲進行體驗發現,只有部分采用實名制,而且有的實名制驗證方式形同虛設。另外,一些直播平臺出現的未成年媽媽等案例也說明平臺在運營過程中還是容易被流量、日活等利益私心所綁架。就家長、學校而言,一些家長網絡安全法律知識匱乏,無法對孩子進行有效引導與監管;部分學校過于重視傳統應試教育,網絡安全法治教育宣傳力度不夠,對未成年人依法上網缺乏必要的指導。
四、推進我國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法律規制的建議
從桌面互聯網到移動互聯網、再到智能互聯網,信息革命引發了包括價值觀念、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社會關系、社會秩序等在內的全方位重大變革甚至是顛覆性替代,現有的法律制度面臨著日益頻繁的“破窗性”挑戰和“創造性破壞”。[11]身處在“挑戰”與“破壞”紛擾的網絡世界之中,未成年人如何從容應對、全身而退,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健全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法律規制的基礎和依據是立法。當然,這里的立法不僅僅是指新法的制定,還包括舊法的整理修改、配套法規標準的完善,如此才能織就網絡空間縝密法律體系。事實上,國家正在積極推進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立法工作,《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近期有望出臺;2019年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其中專門增設的“網絡保護”一章,對網絡保護的理念、網絡環境管理、網絡企業責任、網絡信息管理、個人網絡信息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網絡欺凌及侵害的預防和應對等作出全面規范,力圖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線上線下全方位保護。互聯網時代,接受信息更加便利,資訊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從客廳文化變成了臥室文化。在客廳文化下,電視是主要傳播載體,信息經過了審核過濾,家長也更便于監督,但對于關起門來玩手機、電腦的未成年人,家長想要建立“防火墻”十分困難。基于防范風險的角度看,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關鍵在于隔絕那些危險信息。因此,應盡快在網絡分級、上網準入、不良信息管理等環節制定全國全行業全領域統一的制度標準,并積極開展法律解釋工作,使立法、執法、用法保持一致。(二)完善執法體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完善的執法體系是推進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法律規制的重要保證。一是明確執法依據。構建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行政執法的程序法律體系,進一步明確執法機關的權限、范圍、標準、程序、合作機制和具體規程。二是優化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投訴舉報、線索通報、案件咨詢、聯席會議等常態機制,設置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加強執法部門與互聯網企業(網絡平臺)之間的信息交流,同時確保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督機關之間聯絡暢通。三是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合理確立網絡空間執法機關的人員編制,適當擴大人員規模以適應網絡空間執法的現實需求;完善網絡空間執法人員更新機制,暢通職務晉升通道,促進網絡空間執法隊伍的“新陳代謝”;加強執法人員法律專業知識、互聯網專業知識以及未成年人專業服務知識的培訓工作,以解決執法人員“技術不對稱”“技術跟不上”等問題。(三)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在偵查起訴環節,加強未成年人專門辦案區的建設,加大懲治網絡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秉持“寬容不縱容”的態度,依法辦理未成年人網絡犯罪案件,及時回應社會輿論關切,引導正確的輿論導向。在審判執行環節,最高人民法院可針對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指導性案例,解決實踐中“法官造法”“司法能動主義”等難題。在少年法庭建設過程中,可在已有的少年法庭設置及規定基礎上,嘗試構建體系性、全面性的中國特色少年法院系統,最高人民法院設置“少年法院指導小組”以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少年法院的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設置綜合少年審判庭行使相應的審判權,各地市級城市梯次推進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的少年法院機構建設。[12]在社會支持環節,構建社會支持激勵機制,暢通社會支持渠道,設立專門的牽頭機構,負責整合調度政府官方資源、人民團體等半官方資源和社會組織等非官方資源,通過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建立社會服務轉介機構及服務質量第三方評估機構等方式搭建全方位的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社會支持體系。如廣泛開展法治教育進校園、進社區、進社團等系列活動,鼓勵和組織未成年人參與交流性、拓展性的網絡法治媒介體驗與社會實踐活動等。(四)提升法治素養。就政府而言,一方面,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到網絡法治文化建設之中,培育健康向善的網絡空間法治文化,完善網絡守法激勵機制。如開通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熱線,及時受理、轉介侵害未成年人網絡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參與設立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服務平臺、服務熱線、服務站點,為未成年人提供咨詢、幫助;另一方面,要推進形成網絡多元共治的法治格局,整理互聯網空間的各種資源,匯集互聯網企業(網絡平臺)、網民等多元主體力量,共同打造網絡社會綜合防控體系。如建立全國統一的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網絡權益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由公安機關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相關組織提供查詢服務。就未成年人而言,要樹立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識,主動學習法律知識,積極參與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學會安全、健康地使用網絡。就互聯網企業(網絡平臺)而言,應牢固樹立守法意識和責任意識,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件,或者采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件情況以及安裝渠道和方法;對于網絡產品和服務含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在信息展示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提示;通過網絡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經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避免提供可能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同時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提供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提示,并采取技術措施不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提示未成年人保護其個人信息并對未成年用戶使用其個人信息進行保護性限制;建立便捷的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示舉報途徑和舉報方法,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及時受理并處置未成年人的相關舉報。就家長和學校而言,應創新青少年網絡法治宣傳教育方法,如榜樣示范法,即借助“網紅”“網絡大V”進行普法宣傳;專門開設網絡法治教育課程,采取專題講座、案例研討、警示教育等多種形式,向未成年人傳授網絡法律知識。家長要樹立與孩子一同接受網絡安全知識學習和網絡法治教育的觀念,在切實提高自身的網絡法治素養水平的同時加強監護,引導孩子安全上網,規避可能遭遇的風險。
作者:吳紀樹 單位: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