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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化藝術品交易已經成為眾多投資中的重要渠道。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這一新興的投資平臺是對原有交易方式的重要補充,也是文化產業發展格局下的新手段和重要嘗試。只是它的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一定的制度、管理、法律、人才等條件的保障,只有這樣,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才會穩定、快速發展。
關鍵詞:文化藝術;文化產權交易;發展策略
一、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的興起
自2008年3月,在全國政協十一屆一次會議上,有提案提出《關于成立北京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建議》,提案認為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成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文化藝術市場信息更公開透明,有利于文物藝術品的回流和保護。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可以為投資人提供更為便利的投資條件,活躍藝術品市場。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資本更多流向文化藝術領域,緩解股票市場、房地產市場壓力。在這之后,全國各地都聞風而動,特別是文化藝術市場活躍的城市,都在醞釀成立文化藝術品交易所。較早的有2009年成立的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和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隨著交易所的成立,國家在這方面也出臺了一些政策,國家政策就是風向標,那些躍躍欲試的文化產權交易所就雨后春筍般成立起來,如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鄭州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湖南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成都文化產權交易所、湖南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廣東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等。
二、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的發展及問題
2010年4月,我國《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從政策上鼓勵我國文化企業借助資本市場,促進文化藝術與金融資本的融合,以推動文化產業的發展。這一政策的出臺對于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的快速發展以及以后的份額化交易模式產生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發行了藝術品市場交易的第一支資產包——“黃鋼藝術品”。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將齊白石、張大千的作品“打包”,再對其拆分,并定向發售。之后,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再次出擊,推出“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1號藝術品資產包——楊培江美術作品”。成都文化產權交易所亦不甘落后,推出了《朋友》《翰墨長安》等資產包。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是業績較為突出的文化交易所,亦是備受關注的文化藝術交易所。它采用的是份額化交易模式,首批份額化藝術品是白庚延的《黃河咆哮》和《燕塞秋》,估價分別是600萬元和500萬元,被以每份一元的份額拆分成600萬份和500萬份。如此業績更激發了各地籌建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到2011年7月,在短時間內,全國已有30多家文化藝術品產權機構成立,而全國各地正在籌備成立文化產權交易所的更是不勝枚舉。在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如火如荼的時候,其交易模式的缺陷以及無序的管理逐漸暴露出來。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因認購的瘋狂,不斷地修改交易規則。其份額化藝術品——《黃河咆哮》和《燕塞秋》上市首日即漲停,經過兩個月后,分別以17.16元和17.07元的價格收盤,漲幅高達17倍。其他交易所在操作中的弊端也在不斷暴露出來。為了消除各類交易場的交易活動所蘊藏的風險,規范市場秩序,國務院于2011年11月11日了《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決定中對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做了規定,并禁止交易所將任何權益以份額化的方式發行交易。決定還對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以及權益持有人的上限做了規定。201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再次重申“交易規則違反國發38號文件規定的,不得繼續交易”。各地文化產權交易所在這次整頓中停止了不符合國發【2011】38號文件規定的交易模式,許多交易所在這次整頓中停止了交易。一些交易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整后,重新復牌。如漢唐藝術品交易所在復牌后更名為北京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漢唐藝術品交易所的更名不僅僅是名字的簡單更改,在企業性質上也發生了重要變化,從一個民營企業轉變為國有企業為主導的文化藝術品交易平臺。多數文化藝術品交易所除了交易珠寶、書畫作品等傳統的藝術品外,其重點轉向了郵幣卡市場。
三、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的發展策略
文化藝術品交易已經成為眾多投資中的重要渠道。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人們對此更加關注。資本與文化藝術品的結合是文化藝術市場從店鋪交易、線上交易到文化產業發展的結果。文化藝術品交易所這一新興的投資平臺是對原有交易方式的重要補充,也是文化產業發展格局下的新手段和重要嘗試。只是它的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人們需要理性地看待這一新興事物,讓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從內部管理、交易手段、交易程序都合乎規范。只是這一過程需要制度、法律等各方面基礎條件,在一定的制度、管理、法律等條件的保障下,文化產權交易所才會穩定、快速發展。
(一)藝術品價值評估體系的確立
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被相繼關閉的主要原因是對于藝術品的基本價值沒有了最基本的原則和標準。在眾多藝術品交易所中,前期操作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對于藝術家的作品盲目估價。藝術作品存在著流動性差、變現慢的特點,過高估價會使藝術品價值與價格嚴重不符,透支了藝術品增長空間的價值。藝術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在價值判斷上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因為藝術品的價值受到多方面的影響,如作品的年代、品相、是否流傳有序等,以及藝術家的藝術水平、地位、社會威望、影響力等。即使是同一個藝術家的作品,初期的作品與盛期的作品價格差異很大。即使水平不相上下的藝術家的作品,因其宣傳因素、大眾的接受程度等,其作品的價格也受到影響。在我國,藝術品估值還是憑借估價者“眼力”,通過這一方法來進行判斷盡管有一定的依據,但這種判斷往往因其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主觀性也就意味著缺乏科學依據,標準模糊,所以,當前藝術品價值評估體系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當前藝術品價值評估體系的建立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藝術品價值評估體系的確立需要許多部門的協調合作,并不能僅僅依靠藝術品鑒定機構。第二,要有政府部門對藝術品鑒定估價機構做出明確的規定,不符合條件的機構是不能進行鑒定的。第三,對鑒定估價人員的入職資格做出嚴格規定,并加以嚴格考核。當今的鑒定估價機構的鑒定估價人員良莠不齊,魚龍混雜,要對鑒定估價人員的任職資格做嚴格審查,才能保障鑒定的真實性。第四,要通過法律手段讓鑒定估價人員對鑒定估價后的結果負有法律責任。第五,借鑒西方的藝術品價值評估方法,在西方,其體系較為健全,方法多樣。如零售替代價值(RetailReplacementValue)、公允市場價值(FairMarketValue)、市場的現金價值(MarketableCashValue)、市場價值(MarketableValue)、清算價值(LiquidationValue)、殘余價值(SalvageValue)等,不同的估價方法,適用不同的用途。這些方法雖然不能用拿來主義照搬過來,但也有其可取之處,我們可以借鑒,并運用到我國的藝術品價值評估中去。
(二)法律規范
文化藝術品與金融資本的對接是需要法律規范的,股市有證監會監管,而文化藝術品交易卻缺乏相關法律保障。法律規范在文化藝術品交易的各個環節都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成立應有相應的審批機構來進行審批,交易所的規模、人員基本構成、交易模式等都要在相關法律規范內,才能進行交易。沒有法律規范的交易所就會導致亂象頻出。其次,藝術品不同于其他商品,藝術品具有不可復制性,在運輸、保管方面需要花費很大精力,一旦運輸、保管不善就會造成難以彌補的過失,因此,對于藝術品交易要建立完善的運輸、保管方面的保險制度,一旦出現問題,可以有保險機構來進行理賠。最后,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在管理中是需要具有法律規范的機構進行監管的,監管的機構要能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
(三)人才培養
當前文化產權交易所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人才的匱乏。在傳統的藝術學院的教學中沒有藝術管理這一專業,近年來,也有不少學校開設了藝術市場與管理這一專業,如中央美院、清華美院、中國美院、首都師范大學、南京藝術學院等。這些大學的藝術市場與管理專業的人才多來自于藝術學領域,在藝術學方面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但缺乏經濟管理、投資等方面的實際經驗,他們的學生大多都沒有經濟管理的學術背景,往往是藝術學出身,藝術學背景使他們可以更好的理解藝術品的內涵、價值等,但在經濟管理方面的學術缺陷會在工作中暴露出來。藝術學生的感性思維多于理性思維,而在文化藝術產權交易這一領域里,除了藝術學知識,其實際的經濟管理方面的操作經驗成了這些學生的硬傷。而藝術管理相對于經濟管理來說,是一個較為特殊的領域,在一般的經濟管理學院是沒有開設藝術管理這一專業的,因此,既懂藝術學又通經濟管理知識的綜合性人才的培養是當務之急。
(四)創新發展模式
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本身的發展既要注重外因,如法律規范、國家政策等,更重要的是對于內在發展因素的探索。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在開始是以份額化為主要方式,將書畫作品打包分成若干份,在文化藝術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這種方式是借鑒份額化的股票交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對于剛剛起步的文化藝術產權交易來說,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文化藝術產權交易的標的物與股票不同,藝術品的流通性較差,資金流轉周期較長,藝術品的價值增長是需要很長時間的積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想依靠藝術品交易在短期內獲益是不可能的。而文化產權交易所的份額化方式,恰恰會造成短期內藝術作品的價格快速增長問題,而這些增長是帶有泡沫的,非實際作品的價值所產生的,在矛盾達到一定程度后,將對這一交易方式產生很大影響。因此,創新發展模式是當前文化產權交易所的重要任務。當前,一些文化產權交易所開始探索新的發展模式,比如北京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南方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等。這些探索必將為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的發展鋪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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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萍 單位:衡陽師范學院美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