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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在我國文化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投資,不論是從投資金額還是從投資項目上來看都是不均衡的。風險投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創新支持力度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風險投資對我國文化產業研發階段的支持作用小。從投資金額來看,風險資本在成長期的文化企業中占比最高,其次是成熟期,種子期的占比最少,僅為1.7%;從投資項目來看,風險投資機構更關注起步期的文化企業,其次是成長期的。將投資金額結合投資項目一起分析,可以看到,投資金額在文化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占比與投資項目在文化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占比嚴重不匹配:種子期的風險投資項目占比為13.6%,但投入的風險資本僅僅為1.7%,起步期的風險投資項目占比為40.9%,投入的金額也僅為18.8%。雖然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于種子期和起步期的文化企業的項目數較多,但是給予這些企業的風險資本卻嚴重不足。而對于重建階段的文化企業,風險投資機構迄今為止尚無一例。根據文化產業的特點,文化企業最渴求風險投資支持的是研發階段,而風險投資機構為規避投資風險僅在成長期和成熟期給予大力支持,這與文化企業的融資需求相違背。二是風險投資對我國文化產業不同行業的投資分布不均衡。2004-2010年期間,中國文化產業主要細分行業的風險融資事件主要集中在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興文化產業領域,特別是網絡游戲和戶外傳媒,已披露的融資事件數分別為99項、88項。戶外傳媒獲得風險投資的項目數是傳統傳媒的3倍多(戶外傳媒88項,傳統傳媒28項)。此外是網絡社區和網絡交友,融資事件數分別為62項、61項。但對于我國基礎比較薄弱、需要進行技術創新的文化產業,風險投資惠顧較少。
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我國風險投資發展所處的環境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遠遠不能滿足我國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需要,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市場環境還沒有真正培育成熟。影響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的主要外部因素體現在多層次市場不完善和外部政策環境因素缺失兩個方面。根據《2010年中國創業風險投資發展報告》披露的數據看,多層次市場不完善在影響創業風險投資經營的外部因素中占到27.9%的比重。雖然“中小企業板”(2004年)、“中關村非上市高新技術企業股權代辦轉讓系統”(2006年)、“創業板”(2009年)等市場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有效促進了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完善,但是真正能夠通過中小板、創業板實現退出的風險投資仍然較少,“股權代辦轉讓系統”市場有待進一步激活。同時,已上市的文化企業數量仍相對較少,未來幾年能夠擠進創業板的中小型文化企業恐怕也寥寥無幾,這不符合風險投資機構青睞易上市產業的投資偏好。另外一個外部影響因素是“缺乏創業投資行業法律法規”、“政策不明朗”,二者所占的比例分別達到19.3%和19.0%②。分析個中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由于我國的風險投資發展剛起步,實踐歷程還不長,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第二,政府一方面鼓勵發展,另一方面又干涉太多,設置過多的行政權力限制了風險投資企業對文化產業的投資。文化產業不同于其他產業,大部分產業門類具有很強的意識形態屬性和政治屬性,并涉及國家的文化安全,大量非公有資本只能進入部分文化產業,或者通過與擁有壟斷性刊號資源的國有文化單位進行合作經營來開展業務。這種市場準入的限制和非規范的合作形式,使得合作雙方既無法形成以產權為紐帶的穩定的合作關系,也造成在合作過程中難以避免的短期行為、行政干預和各種摩擦。同時,這也使得風險投資的進出很難被定義為完全的市場化行為。雖風險投資機構對于文化產業的關注由來已久,但害怕觸及政策底線而沒有找到最合適的路徑。第三,政府對風險投資支持的政策力度不夠。為支持、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我國有關產業政策雖然采取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及鼓勵措施,但是現有政策體系缺乏系統性,作用效果不夠明顯,力度也不到位,并且從深度和廣度上看,也遠遠比不上風險投資發達國家。同時,由于缺乏政策法規的指導、支持和鼓勵,民間資本很難進入風險投資行業,造成政府風險資本比例長期過高,違背了風險資本市場的基本原則。
風險投資機構自身存在的問題也是導致風險資本介入我國文化產業領域較淺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我國的風險投資還處于起步階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投資機制。這種不成熟性具體表現在:我國的風險投資規模小;風險投資還未真正市場化,投資主體多為政府財政或銀行;風險投資的產業領域還相對局限,風險投資關注的多是低風險的傳統項目;風險投資家缺乏對創意產業的認知和創意產業成長的判斷經驗;社會上也缺乏規范穩定的評判標準和監督機制。二是風險投資機構對文化企業的要求高。由于風險投資機構對文化產業仍然比較陌生,過往缺少成功的案例,出于風險和回報周期的考慮,大多數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重點普遍是在資本市場上實現上市路徑比較明確的企業。看好那些具備良好商業模式、有創造力以及有品牌附加值的內容、平臺和團隊,這就對文化企業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三是為了規避行業陌生帶來的風險,投資文化產業領域經驗較少的風險投資機構或者未有投資文化產業經驗的風險投資機構選擇跟投方式為主。此外,在金融危機影響下,外資風險投資機構普遍采取收縮策略。
風險投資要與中國文化產業實現更好的融合,需要政府、風險投資機構、文化企業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從政策引導、制度完善、環境優化等各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一)政府應為實現文化產業內生性增長、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創造條件
針對文化產業自身存在的問題,首先政府應創造政策條件。一是鼓勵文化企業收購兼并,提升文化產業整體競爭力。我國文化產業發展中一個突出問題是散、濫、差,產業規模小、產業集中度低、重復建設頻繁、市場分割嚴重,制約文化產業競爭力的提升。收購兼并是通過轉移企業所有權或控制權的方式實現資本擴張和業務發展,是文化產業不可忽視的發展思路。縱觀國際大型文化產業集團,幾乎都是以某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應用了兼并、收購而發展起來的。我國應該鼓勵文化企業到國際市場上組建專業的海外發行公司,收購或參股國外現有的發行公司,也可以借助同業中有實力的文化公司的力量,尤其是對中小型文化公司而言。二是優化中小型文化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文化企業的真正成長,離不開由小企業組織管理模式向現代企業管理模式轉變的發展過程。未來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決定風險投資者最終收益的要素,中小型文化企業必須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創業企業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完善其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范化,降低公司經營風險,讓投資者看到公司保證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誠意。三是催動文化產業業態的創新,包括內容創新、科技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內容創新指用現代意識和現代審美眼光挖掘和整合傳統文化資源,在創意設計、主體開發、內容創作等方面實現文化內容的再創造。科技創新指隨著網絡、數碼等高科技領域的飛速發展和不斷創新,要加強科技和文化的結合,催生更多的新型文化業態。我國文化產業界要敏感地抓住這一時代特征,既要想法設法占領已有的文化市場,又要千方百計挖掘潛在的文化消費模式,創造新的文化消費需求。文化企業經營運作模式不同于傳統模式,其更強調“創意”,強調新的營銷運營模式。同時,商業模式成熟的領域或商業模式明確的企業,其發展軌跡相對比較明確,市場前景明朗;特別是企業將其他領域成功的商業模式復制到自身企業當中,風險資本對此相當青睞,因為風險投資機構在投資前將可清楚地預計到企業發展的趨勢,從而最大限度減少資金風險。其次,應加大優惠力度,發揮政府培育引導風險投資的功能。政府應繼續提供風險資本,引導社會資金進入風險投資。在美國,凡是資本金超過1000萬美元的私營風險投資公司均可以向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申請對其進行投資,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審查后按1∶3的比例對風險投資公司進行資本投資,然后選擇適當的時候在金融市場公開出售所持股份,及時收回投資①。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在2000年至2001年兩年期間,成功運作“投資組合”17項,共融資2073億韓元,其中政府350億,民間1723億②。另外,可對各種風險投資機構經營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基金、風險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公司等用稅后利潤進行增資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政府還可給予風險投資公司風險補償金,用于彌補虧損,降低其風險。再者,在保證國家文化安全的情況下,盡可能降低非公有文化單位的市場準入限制,正確引導企業投資趨向,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和更多行業外企業投資文化產業。政府還要鼓勵組建文化產業融資擔保機構和知識產權專利評估機構,解決文化企業可供抵押的實物較少、無形資產評估難、抵押變現難、抵押擔保信用程度低等問題。總之,對于市場失靈的環節,政府要充當“第一位天使”;對風險投資可以順利進入的環節,政府要營造環境,加大激勵;對于風險投資“過熱”的環節,政府要發揮“窗口指導”作用,加強引導;要確保各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落實力度。通過政府和市場的有效結合,切實打通風險投資介入文化產業發展的各個環節。
(二)風險投資企業內部應構建多元化的風險投資體系
對于有資金實力并希望多元化發展的企業集團,風險投資應是一種很有吸引力的擴張方式。鼓勵民間興辦風險投資共同基金,既有助于集中社會閑散資金,發展風險投資業,又有利于社會資金的有效配置。允許一定比例的養老金和保險金進入風險投資。這樣不僅可以滿足養老金和保險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又可拓寬風險資金來源。積極引進國外風險資金。國外風險投資機構資金實力雄厚、投資經驗豐富,將是充足的資金源泉。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公司制風險投資機構、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機構及信托基金制的風險投資機構,是發展我國風險投資市場,拓寬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重要組織形式。拓寬多元化的風險資本退出渠道也是多元化風險投資體系必備的要素。風險投資通過投資實現價值增值后,必須尋找退出渠道,將收益變現并投入到下一個項目,如此循環往復,才能實現良性循環。實現風險資本退出渠道和退出方式多元化,是保障風險投資良性循環的重要前提。因此,要大力發展創業板,支持文化企業上市。我國創業板才剛剛設立,還是個新生事物,要成長為類似美國納斯達克市場的成熟創業板市場,成為風險投資和中小型文化企業有效對接的高效平臺,還需要市場各方主體的共同努力。目前,全國共有140多個地方性產權交易所,彼此孤立,未形成適應市場需要的全國性交易平臺,產權流動范圍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淡化行政區劃色彩,促進風險資本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有效配置。此外還應發展柜臺交易市場。柜臺交易雖然很難形成統一的價格,且交易者的詢價和談判成本較高,市場效率相對較低,但十分靈活,既沒有上市標準,也不需要嚴格的交易監管,仍是一種比較適合中國風險投資發展狀況的產權交易方式。加快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立正常的風險資本退出機制。目前我國因公司上市條件苛刻,使文化企業上市難度較大,不利于風險資本的流動和再投資。因此,適當放寬高新技術企業上市條件或建立第二股票市場是促進風險投資和發展創業基金的重要條件。
(三)文化企業應聯合社會力量,催生相應的法律法規,推動建立風險中介機制
由于風險投資的融資過程及項目成長過程的復雜性和風險投資的新生性,決定了其適用的法律體系必然要有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就目前的法律體系而言,有關風險投資行業的法律規范散見于《公司法》、《證券法》、《稅法》等法律中,1999年國務院相關部委的《關于建立風險投資的若干意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風險投資法規。之后關于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如《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2004)、《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2009)僅涉及風險投資的某個方面,沒有形成系統完善的風險投資體系。因此,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呼吁修訂現有的法律法規,建立比較系統、完善的風險投資體系,為風險投資創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從促進風險投資主體培育的角度出發,允許鼓勵風險投資主體從事風險投資的各種形式存在,消除主體遭遇的問題,保障他們的合法利益,加緊研究和制定完善相關風險投資法律法規,規范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增強可信度與透明度,保護風險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對于文化產業風險投資,當前,沒有現成的國際法規可援引,監管經驗也不足,應盡快制定和出臺以《投資基金法》、《投資顧問法》、《投資者利益保護法》等文件中與文化產業風險投資相關的法律條文,目前可考慮制定和出臺《文化產業風險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使文化產業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有法可依。《辦法》即要借鑒國外發達國家文化產業風險投資的運作經驗,又要考慮我國的自身特點和國情,應充分賦予《辦法》對文化產業風險投資基金的發行、募集、設立、運作全過程進行監管的法律權威。風險資本之所以沒有充分的動機投資于初創期的文化企業,其原因之一是此類投資存在過高的評價與監控成本。為解決文化產業風險投資體系中存在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問題,文化企業和社會各界應呼吁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產業風險投資中介機構及其網絡。建設包括文化創意無形資產的評估、認證、擔保、法律服務等一系列中介機制,同時加強文化行業與金融機構的深度合作,豐富和完善文化產業投融資的金融工具,增強投資人對于文化產業發展的信心。同時為避免腐敗現象發生,應鼓勵個人和相關機構成立相應的中介機構,展開競爭。
綜上,現階段風險投資對我國文化產業表現出高度的偏好,文化產業領域也頻頻出現風險投資的身影,但由于文化產業領域壁壘障礙、風險資本本身運作過程中的阻力及兩者結合后出現的新問題等原因,致使目前我國文化產業與風險資本的姻緣還不深入,并且風險投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創新支持力度仍然較小。但是,通過政府、風險投資機構、文化企業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在政策引導、制度完善、環境優化等各方面的有力措施落實到位的情況下,風險投資與我國文化產業的高效融合將快速成長。(本文作者:高宏存 單位: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