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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崔琳 單位: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
目前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并無統一的定義。許多學者從“文化”的概念出發,對“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再到“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見解。通說認為,文化創意產業是一種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產生的以創造力為核心的新興產業,強調一種主體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個人(團隊)通過技術、創意和產業化的方式開發、營銷知識產權的行業。①文化創意產業是傳統文化產業中需要依靠創意,使用智力創作,并通過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從而拉動經濟增長的那一部分。
另外,世界各地區對于“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說法。我國臺灣地區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如下:“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并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總監許焯權在《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中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一個經濟活動群組,開拓和利用創意、技術及知識產權以生產并分配具有社會及文化意義的產品與服務,更可望成為一個創造財富和就業的生產系統”。
(二)文化創意產業的內涵
同“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一樣,“文化創意產業”的內涵也是眾說紛紜。2003年的《文化部關于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文化產業大體包括影視業、音像業、文化娛樂業、文化旅游業、網絡文化業、圖書報刊業、文物和藝術品業、藝術培訓業等9大門類。2004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中將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活動分為六類:文化產品制作和銷售活動;文化傳播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文化用品生產和銷售活動;文化設備生產和銷售活動;相關文化產品制作和銷售活動。
我國臺灣地區將文化創意產業細分成13個小產業,分別為: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筑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數位休閑娛樂產業。美國的文化創意產業以版權保護為核心,包括圖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業;廣播、電影、電視業;音樂、戲劇、舞蹈等藝術表演與其他娛樂業;工藝美術、建筑藝術、園藝設計業;電腦程序設計與軟件開發業、信息網絡傳播業、廣告業等。②英國文化創意產業的范疇包括廣告、建筑、藝術和文物交易、工藝品、設計、時裝設計、電影、互動休閑軟件、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件、電視廣播等等。③
文化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目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正面臨巨大的挑戰:許多民族品牌在海外遭到搶注;盜版成風,“山寨”商品泛濫;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產品;對衍生品、文化產業鏈等外圍知識產權的開發缺乏經驗;文化創意公司忽視對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對知識產權保護缺乏戰略規劃。在這些亂象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從業人員知識產權意識的淡薄。
知識產權意識對于文化創意產業至關重要。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內容便是創意,原始的創意通常是無形的,它只是人們腦中的智力活動,人們需要通過各種方式賦予其可見的形態。然而,與此同時,文化創意產品也產生了可復制性,而且通常文化創意產品在創意部分成本高、投入大,但復制模仿的成本卻很低,特別是在信息網絡技術迅猛發展的今天。這就使得原有的市場被瓜分,文化產品創意主體無法得到與之投入成正比的收入,長此以往,原創積極性必將大大受挫,而離開了創意,文化創意產業也將不復存在。因此,文化創意產業需要知識產權對其加以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在于能夠保障創意主體持續的創新原動力,保證文化創意產業的持續穩定發展。
知識產權是通過國家公權力保障的、國家賦予權利人的一項排他的財產權,權利人能夠通過交易、許可、融資開發、合作等方式獲得收益,文化創意產業的營利活動與知識產權的使用密切聯系,文化創意產業中的許多要素都能夠落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著作權是文化創意產業中最普遍存在的,因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時自動取得,無需進行任何登記、注冊,是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的核心之所在。另外,文化創意產業運作過程中所產生的諸多標識可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權,取得商標權后,文化創意企業能夠通過轉讓、許可生產等方法獲得利益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就會產生獨立于相關商品和服務的價值。外觀設計專利可以用于轉讓、許可,也可以作為知識產權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等等。
近年來,我國已經簽署了大量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也頒布和修訂了一定數量的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但對于文化創意產業在實際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還缺乏針對性的立法規范。比如,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品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也包括無形的服務,而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沒有把服務業包括在內。④因此,要大力繁榮文化創意產業,除了必要的經濟、政策、文化條件之外,通過知識產權對其加以保護同樣是必不可少的保障和基礎,應當針對現有問題著手構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文化創意產業的產權保護模式
1.從觀念入手,不斷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創意是文化創意產業的“生命之源”,而知識產權可以說是這“生命之源”的“保護傘”,文化創意企業必須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從觀念入手,強化知識產權意識,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能力,從而使“生命之源”源源不絕且日益充沛。企業可以通過企業內部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激勵員工的創新積極性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同時,企業還應當注意文化創意產業價值鏈末端的知識產權的創造與保護,因為文化創意產品價值的實現主要依靠其產業鏈條,產業鏈的上游便是創意,下游便是根據大眾需求而創造出的眾多形式的衍生產品,而文化創意產業的價值重心在于其衍生產品。例如,在《哈利波特》上映之前,時代華納公司就圍繞其展開了品牌開發的產業鏈條,時代華納公司的相關衍生產品涉及原聲音樂、文具、服裝、主題公園以及旅游業。時代華納公司針對不同產品形式采取了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有效地保障了電影衍生產品的推出。
2.以著作權為核心,構建綜合服務體系在現有的著作權保護制度下,要通過著作權的管理和運用提升創新能力,結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模式,構建全方位的著作權綜合服務體系,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不同于傳統產業,從創意的產生到產品的形成以及銷售,要經歷不同的階段,在不同的階段所需要的服務內容也不盡相同。這個過程中,將包括:著作權登記服務體系,提供咨詢、等服務;著作權交易服務體系,提供評估、認證等服務;著作權保護服務體系,提供打擊盜版、版權宣傳等服務。因此,我們要根據不同階段的特點,以著作權為核心,構建綜合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以更好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3.依托制度保障,不斷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只有對創意主體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護,才能進一步提高創新積極性。我國現行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至少存在兩個主要問題:首先是制度的短缺問題,社會上存在著大量的訴訟拖延現象,這就直接導致現有的司法資源無法滿足與日俱增的知識產權糾紛;其次,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本身沒有與時俱進,順應社會的發展,即沒有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的自身特點,形成有針對性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
因此,針對以上諸多問題,我們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將重心從訴訟內轉移到訴訟外,并且致力于逐步將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方式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形成與民事訴訟制度相接軌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節約司法資源,并充分發揮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優勢;另外,我們應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的自身特點,盡快形成一套有針對性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以更好的為文化創意產業“保駕護航”,最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