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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商以其獨特的吸引力對傳統的線下店鋪造成不同程度的沖擊,直播帶貨也并不是一個新興模式,早在2009年,就有直播平臺嘗試。直播帶貨在促進消費、拉動經濟的同時,也存在一系列的問題,譬如產品質量問題、虛假宣傳問題、數據造假雇人刷單問題、消費者維權難問題等等。對直播帶貨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規制,讓電子商務能夠更加健康規范地發展,讓人民群眾真正受惠于信息科技時代的發展。
關鍵詞:直播帶貨;虛假宣傳;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直播帶貨的性質
直播帶貨是擁有一定粉絲量的主播,通過利用自身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借助網絡直播平臺,對外推薦并銷售商品的營銷模式。和傳統的B2B、B2C以及電視購物等電商模式還不太一樣,直播帶貨更具有新穎性、互動性和真實性。尤其近兩年受疫情影響,線下實體店的銷售受到了很大的沖擊,商家紛紛發動,慢慢將直播帶貨變成銷售的工具。于是,直播帶貨呈現出爆發性的發展趨勢,多樣性的帶貨方式紛紛涌現。直播帶貨主要的帶貨方式分為兩種:第一種為自產自銷模式,通過網絡直播平臺,銷售自己制作加工生產的商品,主播既是銷售者以及廣告者,也就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比如知名影星張庭的“TST”;第二種為代為銷售第三方的商品,主播從中獲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主播的身份為銷售者,但是像李某某和薇某這類網紅主播,很多消費者都是基于對他們形象或名義的信任,才產生消費行為,所以對于這一類的網紅主播,他們的身份不僅是銷售者,而且也可以定義為是廣告代言人。
二、直播帶貨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網絡進行直播帶貨,一方面能夠促進消費,拉動經濟發展,甚至可以幫助脫貧,同時也能夠增加消費者購物的真實感,便利于生活;但是隨之而來直播帶貨也產生了大大小小的問題,在不同程度上對消費者的權益造成危害。
(一)產品質量問題
據調查發現,產品質量是消費者最關心最在意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產品的核心。直播帶貨主要靠的是主播自身的人氣和粉絲量。比如,2019年365天內,“口紅一哥”直播了389場,可想而知面對如此高頻率的直播次數,主播又能有多長時間親身體驗產品,消費者又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呢?主播在直播過程中,一般急于將自身的人氣流量轉化為經濟效益,導致很多主播對于產品質量有心無力,甚至部分不良主播根本就不關心產品質量,推銷一些劣質產品。消費者在產品購買過程中,處于信息不對稱劣勢的一方,加上主播的誘導,很容易沖動消費,不能明確辨別產品的優劣,收到貨后,才會發現購買到一些質量不過關的產品,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巨大損害。直播帶貨的發展已經從新型化慢慢轉變為了常態化,成為大家網絡購物的主要渠道。因此,主播在銷售過程中,要誠實守信,嚴把產品質量關顯得尤為重要,不能只做一錘子買賣,要經得起市場和時間的考驗,才能在直播浪潮中脫穎而出。
(二)虛假宣傳問題
在網絡上直播帶貨,虛假宣傳現象比較泛濫,甚至有些本身就是虛假廣告。由于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對于商品的信息了解不多。而且通過網絡銷售的商品,基本上都是通過圖片、短視頻以及商品評價,消費者才能了解到商品的部分性質,主播通過一些互動和商品介紹,比如食品的試吃,服裝的試穿,化妝品護膚品的試用等等,這樣確實有利于購買者能夠更加詳細、更加全面地了解商品的性質和功能。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些主播爆紅的背后更多的是營銷助推的力量。[1]比如,在2020年,某主播就被爆出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其售賣的燕窩實際成分就是糖水。同時,在新出臺的《廣告法》第九條中,明確規定了很多廣告禁用詞。但仍然有不少主播依舊我行我素,打著“擦邊球”,觸碰法律的底線,引誘消費者沖動消費,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三)消費者維權難問題
由于在直播帶貨中,生產者、主播、直播平臺的責任界限模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的難度,其實這也是間接地縱容不法分子侵犯消費者權益。很多消費者在消費權益受到侵犯時,會有如下一些心理:商品價格本身不高,維權成本高,耗時耗力維權。尤其是對于網絡直播的維權,流程復雜,程序繁瑣,主體不明確,很多人投訴無門,網絡銷售客服總是運用“拖延戰術”,導致最后消費者可能得不到什么實質性的解決方案和維權結果,甚至有可能還會遭到商家的一些打擊報復,嚴重的話,還會造成人身傷害。最后很多消費者都是不了了之來收場。
三、對直播帶貨法律規制的一些建議
直播帶貨存在的問題亂象叢生,因此,讓更多的消費者能夠真正放心進行消費,仍然是任重道遠,筆者對此提出了如下一些建議和改善措施:
(一)明確主播的義務與責任
消費者之所以會在直播中購物,就是因為對于主播的信賴。筆者認為,不管主播是自產自銷模式中的經營者,還是代為銷售的第三方,根據權利與義務統一原則,都要對消費者購買的商品負責。尤其網絡直播帶貨與線下銷售還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主播帶貨銷量會更高,銷售速度也更快,同樣獲取的利益也更多。那么,主播就要擔負起更大的責任。主播在直播帶貨活動中,應當保證自己所介紹的信息是真實的、合法的,并且不得對其銷售的商品和服務進行任何夸大宣傳或者虛假宣傳,從而欺騙消費者,誘導消費。否則,可以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進行處理,筆者建議,可以在此基礎上,加重處罰。[2]
(二)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
2020年6月,中國廣告協會了《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該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規范網絡直播行為。但是,歸根結底該文件屬于行業組織的自律性規范文件,主要是通過行業自律組織倡議,來引導整個行業能夠健康地自律自治,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對于網絡主播們的約束力弱。行業協會一方面嚴格把關準入機制,提高主播的市場準入門檻,尤其在帶貨產品中設計特殊產品,比如食品、嬰幼兒產品、護膚品等,必須要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才可以進行直播帶貨;另一方面可以引用信用評價機制,如果主播出現違規行為,全行業的直播平臺可以直接采取拉黑、封號等措施。這就需要加強政府監督管理的力度,同時行業組織也要積極配合,共同整治直播界的不良風氣。一方面,抓緊制定并出臺一部內容全面、明確、具體規范網絡直播行為的法律文件,對于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必須嚴懲;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設置專門管理網絡直播的部門或機構,來具體行使執法權,細化管理范圍,要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因此,既要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積極作用,也要加強政府強制力的監管力度。
(三)消費者正確理性消費
大部分主播帶貨都經過一系列專業培訓,并有腳本輔助,能夠誘導消費者的虛榮心,并在直播介紹時滿足消費者的這種心理,比如,某些主播在介紹口紅時就會用一些話術誘導消費者,“嘴巴很貴的顏色”“神仙色”“愛馬仕在你嘴巴上的顏色”等等。消費者在購買時,一定要根據自己實際需要和經濟能力,來進行理性消費,不要因為對主播的喜愛或者語言的誘導,盲目沖動進行購買。[3]消費者在直播中購買產品時,一定要保存好購買記錄的相關憑證,防止主播刪除直播鏈接或頁面,避免后期出現維權時缺少證據的局面。同時,也不要因為維權麻煩,而放棄維權,放任不良主播擾亂市場環境,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法治時代下,我們應該多途徑多維度地展開維權,保護自身權益。
四、結語
直播帶貨雖然有著新興事物的外表,但是它的本質其實還是銷售產品或服務,只不過加上了時代環境的特色,潛移默化地影響并改變著人們的消費方式。不過正是因為科技發展帶來的特色,直播帶貨一方面方便著人們的生活,刺激消費,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由于新興事物,缺乏社會各界有力有效的監管,產生了各種新問題。但是,直播帶貨作為新生事物,我們就要合理地接納它,并多途徑地改造它,讓它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這就需要消費者、主播、平臺、行業組織、政府等多方聯手,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網絡直播帶貨的環境,讓人民群眾真正受益。
參考文獻
[1]許明.“直播帶貨”相關法律問題的構建與完善分析[J].法制博覽,2021(15):146-147.
[2]陳璟.“直播帶貨”的法治化監管路徑探索[J].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20(17):124-127.
[3]門曉航.網絡直播營銷的法律規制[J].重慶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21,33(1):43-49.
作者:楊曉芳 單位:鄭州財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