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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比較謠言的日常理解和謠言的法律界定間的范圍差別,探討法律對謠言規制范圍。同時,分析日常生活中的謠言治理的適度且有效的方式,以及在后真相時代媒體的堅守。網絡信息環境下,媒體和媒體人的角色在發生轉變,面對日常生活中謠言對社會的危害,事實核查新聞對傳媒業仍然重要。
【關鍵詞】流言;依法懲謠;信息公開;新聞核實
一、謠言的日常理解與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謠言是指流言。流言是一種信源不明、無法得到確認的消息或言論,通常發生在社會環境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正規的傳播渠道不暢通或功能減弱的時期。[1]日常生活中的謠言也是泛指一個缺乏可靠證據標準的消息,在未經官方證實的情況下進行病毒式傳播。日常生活中未經證實的消息不等同于虛假信息,它是具有不確定性的,日常生活中的謠言可以是事實,也可以是虛假信息,謠言的日常理解包含范圍更廣。在此基礎之上,日常生活中的謠言等同于流言。在法律層面,謠言的概念被明確確定為虛假信息,即與事實相反,并產生負面影響的消息,主要包括三方面含義,一是虛假、缺乏事實依據的信息,二是以公眾的正常思維水平和辨析能力難以辨別真偽的消息,三是產生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等嚴重后果的虛假信息。在此基礎之上可知,法律界定的謠言所包含的范圍要比日常理解的謠言范圍小,法律能夠制裁謠言。
二、法律是懲謠的主要方法
日常的謠言是一種常見的信息傳播現象,謠言的日常理解與法律定義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在整個疫情防控中,法律制裁的主要對象是虛假信息,而且法律要求虛假必須被證明。不具備主觀惡意、主觀故意或者達不到損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后果的傳謠,不應當負擔法律責任,即使傳播的客體確實是虛假的信息。日常生活中未經證實的消息并不等于虛假信息,法律制裁的主要對象是謠言,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流言。在疫情防控期間,法律對謠言的罪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在此通知中,謠言主要涉及五大罪名,分別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尋釁滋事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2]其中,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和尋釁滋事罪為主。截至2020年4月16日,全國檢察機關共審查涉疫情刑事案件批捕2910件、3527人,不批捕329件、456人。其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41件、41人。依法批捕起訴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8件、8人。疫情防控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在偵察刑事案件中占比數量6.6%、人數5%,批捕案件數量占比2.7%、人數占比2.2%,批捕人數對涉嫌偵察人數占比19.5%。由上可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比例不高。而且,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4月16日,全國檢察機關共審查涉疫情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41件、41人,而在中國互聯網聯合辟謠平臺上,2月15日至4月16日兩個月中,關于肺炎疫情的辟謠信息約達491條,在日常生活中,法律進行規制是謠言而不是流言,謠言所占流言的比例并不高。在整個疫情防控中,謠言的負面影響可以依靠法律制裁,但是法律并不能消除流言。
三、日常生活中謠言治理的有效手段
集合行為類型眾多,流言就是其主要的信息形態,流言的泛濫會造成質疑、恐慌等群體性行為,流言會造成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流言也就是日常生活中的謠言,帶來的負面影響,滋生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此后,政府部門或公權力機構發表真實言論,也會受到公眾的質疑,逐步趨近于馬太效應,意味著政府部門和公權力機構不再被受眾信任,也會破壞社會信任體系,因此,消除日常生活中的謠言的負面影響對公權力部門至關重要。在新媒體環境中,日常生活中謠言規制的困難之一是互聯網具有匿名性,為控制網絡謠言的傳播,責任機制落實到個人,2012年12月,我國人大常委會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該文件內容明確提出中國應當推行網絡實名制度。網絡一旦推行實名制度,管理層面的諸多難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但是,當前因某些問題還未全面實施,網絡謠言依靠網絡實名制進行規制也是不切實際的。在整個疫情防控過程中,法律能夠消除謠言即虛假信息的負面影響,卻不能消除日常生活中的謠言即流言的負面影響。美國社會心理學家奧爾波特與波斯特曼提出謠言公式:謠言強度=問題的重要性*事實的不確定性[3]。從公式不難發現,事件的不確定性與謠言強度呈現正相關的關系,在謠言傳播過程中降低事件的不確定性能夠有效控制謠言的負面影響。這就要求公權力機構保持信息透明,公開回應降低事件的不確定性才是消除日常生活中謠言發生溫床的有效手段。由中央網信辦主辦、新華網承辦的中國互聯網聯合辟謠平臺設立了肺炎疫情防控辟謠專區,分門別類地正面回擊謠言,讓疫情期間居家隔離的人們能夠在網上自行查證消息真偽。
四、后真相時代媒體如何尋求真相
后真相時代,謠言的負面影響瓦解著公權力機構的公信力,透支公眾的信任。對于新聞業來說,部分媒體報道以情緒渲染、過度鼓吹為目的,造成報道內容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甚至背離報道的初衷。這些情緒化新聞的接連誕生,造成公眾對新聞媒體的信任一再被透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互聯網門檻低、人人都有麥克風等特點導致互聯網平臺往往是新聞真實性的低谷。雖然新聞工作者的角色在不斷變化,但是新聞從業者應該遵守職業道德,這就要求專業的媒體人在進行新聞報道時要把新聞事實核查工作貫徹到實際操作中,從事前核查演變到事后核查。但在特定的政治社會生態中,謠言可能被視為一種社會抗爭,事實核查新聞就會影響風險社會中的信息流動。其次,新聞真實性是一個流動性的、過程的概念,新聞真實是階段性真實,指在某一特定條件或范圍之中的真實,新聞從業人員應積極地使用答辯更正權。新華社的記者廖君獲得了表彰、享受榮譽稱號受到公眾質疑,廖君受到批評的三條新聞分別來自武漢衛健委、國家衛健委、武漢公安局,根據1998年《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精神,對于國家機關的文書和實施的職權行為,不能要求新聞單位預見其中可能有錯或者可能發生變化,無須再作核實。雖然對于公權力機構的文件、結論不需要核實,但當發現報道與事實不符時,應及時更正后續報道。因此,媒體堅持新聞真實,及時進行事實核查,不斷跟蹤、深入報道是媒體在后真相時代的堅守,以免為謠言的產生提供空隙。具體而言,第一,新聞報道要留有余地,進行多方面調查;第二,重大事項可輔以獨立調查;第三,發現與事實不符應采取措施補救,及時更正報道。在疫情防控期間,新聞核實是媒體人所具備的媒介素養,個人需要學會借助辟謠平臺自主核實信息真偽,這是每個公民的必備技能。
五、結語
在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法律是能夠對謠言進行有效規制的,但是無法消除流言也就是日常生活中謠言的負面影響,日常生活中的謠言需要依靠公權力機構治理,及時公開信息,保證信息的透明性,除此之外,個人也要提高自身媒介素養,善于使用辟謠平臺辨別日常生活中的謠言,減少社會風險。
作者:李卓 單位:黑龍江大學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