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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校園貸屬于民間借貸的一種,也是網絡貸的一種新形式。然而其借貸利息畸高,往往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關于民間借貸利息不得超過年利率36%的規定。并且,校園貸的催款方式常以“裸貸”等侵犯高校學生合法利益的形式進行,其行為涉嫌“涉黑”,此外還伴隨著“冒用他人合法名義”進行擔保等諸多問題。校園貸行為鉆著法律對新媒體商行為模糊地帶的空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本文將從其違法行為出發,對立法可行性進行研究。
關鍵詞:校園貸;網絡犯罪;立法
一、校園貸網絡傳播的特性
(一)傳播媒介新穎性校園貸利用網絡新媒體的形式進行傳播,其借貸方式十分新穎,吸引高校大學生進入到平臺進行借貸。而由于其借貸方式時髦,因此很容易受到年輕人的喜愛[1]。校園貸可以從一臺小小的手機借貸開始,不斷地向大學生拋出誘人的借貸條件,吸引其與借貸平臺訂立借貸合同關系,從而不斷地以滾雪球的方式一步步將大學生推向償債不能的地步。而法律對于校園貸并無明確立法,僅參考民法中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規定進行管理和規范。
(二)傳播途徑隱蔽性校園貸傳播的途徑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由于其使用的是虛擬網絡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因此在操作過程中,在校大學生和校園貸平臺的關系也十分隱蔽。平臺利用此種特性,引誘大學生通過“裸貸”等方式與其產生借貸關系[2]。則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及執法機關也不容易對侵犯大學生人身財產利益的借貸平臺作出處罰和懲處。對于司法實踐來說,往往面臨證據隱藏性強、不易取證、證據易修改可信度低等不利局面。
(三)傳播受眾特殊性校園貸的傳播受眾,及借貸者為在校的高校大學生。高校大學生的身份較為特殊,介于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邊界。我國的《民法總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大學生的基本年齡在18周歲以上,應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對借貸特別是網絡校園貸行為負責。但是大學生出于求學階段,其并未具有完全獨立的經濟能力,因此,其對借貸中的償還能力實質上是不足的。年齡上滿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經濟上缺不獨立,這兩點之間的矛盾,造成了借貸償還能力不足,在經濟法律關系上大學生處于一種弱勢群體的處境[3]。因此,網絡貸特別是校園貸的借貸機制有欠妥當,應當要受到法律規制。
二、校園貸中違法行為的主要表現
(一)利息圈套校園貸平臺往往以高額的回報作為誘惑,設下圈套。各種不法分子會利用網絡平臺向學生宣傳該平臺或者該借貸項目的優厚回報方式,利用借貸進行投資事后分紅的方式,引誘大學生上當受騙。在實際操作中,目前的網絡平臺借貸產品年化借款利率均在20%以上,因此校園貸宣傳的所謂0.99%的低利息,無非是釣魚上鉤的籌碼,實際并不可信。然而,對于社會新興人的高校大學生來說,這就極具誘惑力,非常容易上當受騙。并且,校園貸的還款一旦逾期,則學生即將成為借貸平臺的待宰羔羊任其擺布。
(二)裸貸行為裸貸是校園貸中一種非常極端的行為,是在借貸的過程中,由于借款人無法提供具有擔保價值的擔保物或者具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因此,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證拍攝裸體照片用以擔保的方式進行的網絡借貸。此種行為一般以女大學生作為借款人進行借貸的過程中發生較多[4]。放貸人承諾債務人已經還款,則將其手持身份證拍攝的裸體照片銷毀。但更多的情況是,還款逾期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放貸人會以債務人拍攝的裸體照片為要挾,聯系債務人及其相關聯系人,以脅迫的方式要求其還款。此種方式嚴重侵害了債務人在民間借貸關系當中的人身利益、損害其名譽權,并有可能進一步產生其他涉黃犯罪,危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應予以禁止。
(三)涉黑行為校園貸平臺在貸款之初為了吸引學生貸款,會以各種形式促使學生與之達成貸款協議,拋出諸如“零擔保要求”等條件誘惑大學生進行校園貸。(如圖1所示)貸款平臺還會告訴學生,只要提供父母、近親屬、老師、輔導員等相關聯系人的電話號碼,即可實現零擔保。一旦學生不能按時還款,校園貸平臺則采取全方位催款的方式進行逼債。平臺會電話不停騷擾學生債務人進行還款,如電話催繳方式不能實現還款,則進一步電話聯系其他相關聯系人,如輔導員、父母、親友等,要求相關人員替其還款,威脅相關聯系人代為還款。這種方式其實就是變相將相關聯系人以違背意愿的情況下納入到擔保人偷換概念的行為,在民法上屬于違背意思表示的行為,是違法的[5]。進入到另一個層面,借款平臺會威脅學生上門堵截追討債款,或者以乘人之危的形式脅迫其簽訂違背公平原則的“高利貸”進行擔保。在現實司法實踐中,筆者遇到的真實案例是某學生由于被借貸平臺催款而害怕,打電話給輔導員求助,說平臺要找人上門堵截追債,最終,學校出動校園保衛系統對該學生徹夜保護并向公安機關報警來解決事情惡化。這樣的借貸方式,已經涉嫌“涉黑”行為,對相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傷害,并且,也變相滋生了其他的犯罪行為產生,是需要嚴厲打擊的。
(四)冒用他人合法名義校園貸借貸關系的建立,往往僅僅用一張身份證就可以完成,有部分平臺甚至不核實貸款人實際身份。(如圖2所示)如:某學生由于其本人身份證借貸受限,利用同宿舍其他舍友的身份證分別在不同的借貸平臺進行校園貸,則其最后涉及到多個平臺不斷增加的巨額還款及利息,最終導致不能償還[6]。而其使用舍友身份證進行注冊、簽訂網絡校園貸借貸的行為,實質上屬于一種無權行為。嚴重侵犯了其他學生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于擔保人的資格,借貸平臺也缺乏審核機制,往往提供輔導員電話或者其他聯系人電話即可通過擔保審核。但現實中的情況是,第三人往往對成為擔保人一事并不知情,這也是冒用他人合法名義謀取非法目的的一種行為。學生在畢業后將電話號碼更換并拖欠債款,借貸平臺無法聯系主借貸人,則會不停聯系擔保人,以脅迫等“涉黑”方式脅迫其代為償還債務,此時,擔保人才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三、規范校園貸行為立法建議
(一)明確規定校園貸借貸利息校園貸借貸方式往往從幾千塊錢最小的借貸本金開始,不斷地以滾雪球的方式進行借貸,利息甚至高于一般的民間借貸利息,則學生形成了“拆東墻補西墻”的借貸習慣,先在一家借貸平臺進行借貸,到期后學生無力償還,則學生債務人開始在另一家再次進行借貸以償還上一家的債務,如此越滾越大的貸款及利息,直至該學生越補空缺越大的債務缺口,捅破其在網絡信貸平臺上的信用,無法繼續借貸之后,再繼續用其他學生朋友的身份證件進行借貸,最后欠下無法償還的巨額債務,并且,將其他提供身份證件或者被騙取身份證件作為借貸證明的相關第三人拖進債務的漩渦,形成連帶責任[7]。最終債務人做出極端如自殺、傷害父母等行為來獲得擺脫債務的方式,或者產生新的違法犯罪行為。(如圖3所示)因此,在立法層面上,筆者建議必須明確規定校園貸的借貸利息上限,民間借貸的利息上限是36%,但高校在校大學生身份特殊,其雖已成年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所處階段仍不具有完全獨立的經濟能力,因此,如果法律允許校園貸的存在,則必須嚴格限制校園貸的利息額度,具體利息額度不應超過民間借貸利息限額的一半,但具體額度這方面需要進一步科學調研再作出判斷。
(二)明確規范校園貸借貸平臺校園貸的借貸平臺有許多,有些是較大金融資金平臺,而有些僅為小型借貸公司。借貸平臺的借貸資格,應在立法中嚴格規范[8]。借貸平臺的資質必須要加以限制并嚴格審核,必須明確規定借貸平臺的借款的方式、還款的方式、擔保的形式等內容。如果對這部分的監管不力,則會產生更多新的網絡違法和犯罪行為。首先,對于借款方式的當中的借款的額度、借款金額的利息額度,借款的形式和方式合法性就應該在相關立法中明確體現,而不能僅僅依賴民法中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慣例去規范其做法,也不能以非法的形式代替正常簽訂借貸合同,不能以欺騙、脅迫等手段促成借貸合同的成立,除《合同法》中規定以欺騙、脅迫等手段簽訂的合同無效的規定之外,還應該對借貸平臺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取締。其次,對于擔保的形式也應作出明文規定,必須嚴格明確規定擔保人、抵押物等,并且應是擔保人在知情并自愿的情況下簽訂擔保合同,而不能以“零擔保”的誘惑假裝無擔保,而騙取借款人的信任,并且在其他第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其身份進行借貸或者以乘人之危的形式騙取其聯系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等相關人身權利及相關財產經濟利益。再次,對于還款的方式在立法中也應該予以明確的限制,明確規范還款行為。不能以涉黑的形式來電話脅迫債務人還款、也不能以上門威脅的手段、貼大字報等手段及其他暴力手段促成債務人償還債務。也不能以同樣的形式威脅債務人父母、老師、其他親友及相關聯系人和善意第三人。
(三)明確限制校園貸借款資格民間借貸的產生緩解了用錢急的困境,但是對于借款人的擔保能力必須審核。而校園貸在這個緩解的審核力度明顯是缺失的,其在借款初期,僅僅為了吸引大學生與其建立借貸關系,而并沒有嚴格地審核借款人及其他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如果以正常的方式保證其還款的效率,則必須要對其還款能力進行評估[9]。然而,大部分在校大學生其本身并不具備獨立的經濟能力,學生的生活來源和經濟來源仍然要依靠父母。因此,是否能夠將已經成年但是卻沒有獨立經濟能力的大學生群體作為借款人的對象,有可能其本身就是錯誤的,其債務人的法律地位是值得商榷的。另一方面,冒用他人名義進行借貸,也是一個需要立法規制的情形。這一方面包含兩個層面,一個是借貸平臺以哄騙、欺騙、脅迫等形式促使學生冒用第三人名義進行借貸;二是學生由于借貸資格受限而根據其主觀需要冒用他人名義進行借貸。這兩個層面在刑法上的定罪量刑有所區別。也是需要嚴格限制的行為。
(四)明確審核校園貸擔保資格除了校園貸貸款平臺債權人及高校大學生債務人的關系,應該建立健全審核機制,設立第三方審核機構,監督校園貸借貸平臺及高校大學生的借貸行為。嚴格審核借貸平臺的貸款機制和貸款資格、高校大學生的借款資質和借款動機及還款能力評估、擔保人及擔保抵押物的正確提供及合理性審核[10]。禁止以“零擔保”的名義變相欺騙獲取善意第三人的身份資料和相關聯系方式等信息。對債務人、第三人和相對人進行言論騷擾、侮辱,嚴肅取締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威脅債務人及其他第三人還款的惡性行為。圖4:建立健全校園貸第三方監督審核機制對其不合法之處予以嚴厲處罰,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層面應予以嚴厲打擊并加以懲處。必須從民法和刑法的角度結合,嚴肅對待,才能凈化網絡空間的經濟行為、扼制網絡違法犯罪的產生。
四、將校園貸被創造性的需求納入法律的管控范圍
校園貸這種資金融通的思想最初來源于西方社會提前預支和使用未來資金的思想,它是一種被創造的需求。在這種思想傳播進入之前,資金需求一直是一種錢與貨物對等支付的狀態,但貸款行為產生之后,人們可以提前創造更多的價值和財富,提前完成更多的事情,對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推動和促進作用。但是,這種提前預支資金的行為,必須建立在一種有足額抵押作為擔保的基礎之上,才是良性、健康的借貸機制。然而,校園貸的借貸關系是建立在一種擔保不足甚至無擔保或者侵犯他人權利進行借貸的基礎之上,已經超出了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的范疇,因此,應該要予以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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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虹伶 單位:南寧學院講師,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