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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當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力度不斷加大,相關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逐漸凸顯,并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為強化政府財務管理,本文將開展相關問題研究。在明確當前政府財政管理方式的前提條件下,針對當前投資主體與投資管理方式不明確、投資項目決策審批不合理、財務管理基礎環節相對薄弱等問題,提出明確投資主體與投資管理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完善招標采購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政府財務管理審計對策,以期為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效益提供建議。
關鍵詞: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投資機制
一、引言
在我國現代化城市建設中,基本建設項目為國家經濟和未來社會發展提供了物質和技術等方面的保障。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如公路建設、鐵路建設、學校建設、河道治理等,對加強我國社會主義物質基礎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當前國民經濟水平的快速提升,國家相關財政收入大幅增加,為國家帶來了發展機遇,也增加了政府投資項目的數量。由于大量開展建設項目,使當前政府投資項目逐漸出現了一些問題,如豆腐渣工程、胡子工程、建設資金挪用等,引發了社會和公眾的廣泛關注[1-2]。由于受到多種問題阻礙,傳統管理方式也出現了問題,無論是對國家經濟,還是政治方面都造成了一定影響。政府作為唯一一個固定資產投資主體,在改革開放以來投資不斷向多元化方向發展,但固定資產的投資和運行管理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系統完成。因此,針對當前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的特殊性,為使政府財務管理模式能夠滿足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本文將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二、現行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方式
當前,政府投資項目中的財務管理模式主要是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通過當前現代化建設的整個過程不斷實踐形成的[3]。從政府不斷完善投資項目的定義可以看出,人們對這一內容的重視程度以及認識得到了逐步提升,更充分反映了政府有關部門對于這一項目重視程度。政府投資項目與其他投資項目相比,絕大部分的投資項目都是非營利性的公益項目[4]。基于公益投資項目的運營特點,政府在開展各項財務管理工作的過程中,都是將非營利作為核心,主要目的在于促進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但對于部分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而言,在其運營過程中還存在風險較高、投資較大等問題。基于上述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的特點,在實施財務管理的過程中,可將其劃分為多種不同方式,分別為投資項目法人型、工程指揮部型、基礎建設處置型以及專業機構監督型[5]。其中,第一種管理方式在實施階段必須先組建完整的項目法人,然后開展經營性投資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在這一管理方式中主要承擔獨立監督的職責,針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等方面進行全程監督,并且對各項工作和最終效果負責。第二種管理方式主要是從政府及有關部門調取相關負責人組成臨時負責組織,通常情況下選出的負責人是經過政府及有關部門選拔出的高層領導人員。當完成所負責的具體投資項目后,這一組織就會解散[6],目前,大部分大規模公共建設項目或環境治理項目都會采用這種管理方式。第三種管理方式主要是針對工程項目中涉及單位較多的投資項目,在這種管理方式下,通常由工程項目負責單位負責具體的項目實施過程,政府及相關的各個行政部門通常只是對負責項目進行常規性的行政管理。第四種管理模式是近年來隨著改革不斷深化而產生的一種新管理方式,主要是根據不同管理機制的性質劃分管理模式,分別由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等負責各項投資項目中財務活動的管理。
三、政府投資項目中財務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一)投資主體與投資管理方式不明確
政府在開展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過程中逐漸引入了市場機制,從宏觀層面到微觀層面都進行了一系列相應的改革,實現了管理模式從單一到多元化方向轉變。但當前大部分投資項目在開展過程中無法準確地找到正確的投資方向,因此也極易出現建設項目的投資結構不合理問題,進一步制約了財務管理效率。產生這一現象說明當前政府財務管理對風險問題的約束機制不夠完善,市場投資體系不健全等[7]。當前,政府投資部分項目會委托給相關企業負責,企業為謀求自身利益,往往會偏離委托人要求,政府作為委托人沒有進行市場調查、收益分析、風險評估等,無法做出精準分析和準確把握,處于被動狀態,只能進行事后監督。政府在對投資項目進行宏觀調控的過程中,主導地位下降,出現了財務管理機制不協調問題。
(二)投資項目決策審批不合理
在當前的政府投資項目中,財務管理仍然是一種非嚴格式的管理程序,項目在具體決策審批階段存在較多不合理問題。根據當前國家經濟體制改革以及國民經濟發展需求,國家針對各類投資項目審批均采取了下放權限、減少環節等措施[8]。在下放地方權限的過程中,出現部分投資項目建設冗余,導致局部利益不平衡,進而引發更多新的結構失衡,形成惡性循環。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部分項目負責單位急功近利,在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并不充足的情況下便開展各項工作,導致基礎建設、城市建設等的建設質量受到影響。
(三)財務管理基礎環節相對薄弱
政府投資項目中的財務管理存在基礎環節薄弱、專業應用人才短缺問題。在各個負責單位當中,并沒有專職負責投資項目財務管理的工作人員,在開展投資項目后,部分負責單位臨時選出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搭建了一個基礎班子,其對財務管理中各項基礎建設內容和相關法律缺乏了解,缺少相關專業知識和財務管理實踐經驗。這一問題導致項目建設資金在使用與管理方面缺乏規范性。在完成投資項目建設后選拔的人員組成的班子就會解散,后期項目出現問題時很難找到相應的負責人員,相關建設資料的保存情況也十分不理想。
四、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中財務管理的對策研究
(一)明確投資主體與投資管理方式
為有效解決當前政府投資項目中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應在充分明確投資主體和管理方式的基礎上開展各項工作任務。針對部分收益高、市場調動靈活的投資項目,在開展前首先應確定整個項目的投資主體為企業,通過投資項目登記備案制度代替傳統政府行政審批制度,讓企業處于投資項目決策主體地位,進而開展與投資項目相關的籌資、建設等相關工作內容。針對當前政府參與的競爭性項目,為企業創造更加便利的條件,逐步向企業轉讓產權,完成基礎性投資項目的建設工作。對于公益性投資項目,政府應利用財政資金完成相應工作安排,結合實際財政情況,制定更加標準和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在財務管理過程中政府應形成大業主概念,針對投資項目設立機構,并將其作為政府投資主體,把各項權利交由甲方,完成整個公益性投資項目的運作,實行更加統一的管理模式,進而提高投資資金使用效率。
(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
當前,僅僅依靠資本積累難以提升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同時也無法對投資環境的改善起到促進作用。因此,政府在對投資項目進行財務管理的過程中,應確保項目發展到后期完成建設的整個過程中,各項工作不會受到干擾,合理配置現有財產,并通過保護投資的方式創造更多財富。政府應逐步吸納更多社會資金參與到投資建設項目中,減少對非國有經濟融資的偏見,為其創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融資環境。政府還應不斷金融領域進行改革深化,為更多不同規模的企業提供更加多樣化的融資渠道。針對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政府應當為其開放二板資本市場,使其能夠直接參與到融資活動中。與此同時,政府也應不斷革新自身機構,減少各類不必要的稅費類型,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引導各類社會資金積極參與投資建設。
(三)完善招標采購財務管理制度
當前,針對招標采購環節的管理制度已經發展了十幾年,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形成了符合我國國情的招標采購財務管理模式。但針對當前政府財務管理中存在的投資項目決策審批不合理問題,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招標采購財務管理制度。政府應給予招標投標法規足夠的重視,并結合不同地方區域的實際情況為其制定相應的法規。在招標、投標的過程中,政府應加大管理力度,嚴厲禁止出現倒手轉包的現象,維護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政府還應積極提倡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開展各項投資項目的招標工作,嚴厲禁止當前存在的議標行為,針對已經發生的行為進行合理處罰。同時,上級部門應嚴格監督下級部門的招投標活動,在必要條件下,還可聯合社會公眾力量,由群眾和社會充當第三方監督機構,全面監督招投標工作。
(四)加強政府財務管理審計
當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審計體系主要是針對投資體系以及支付制度構建的,針對當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多元化以及資金投入的持續性,只有通過合理的財務管理審計,才能夠在實施建設項目的過程中,確保資金能夠通過正規渠道更加及時、合理、合法地應用到建設所需方面。針對當前政府財務管理審計存在的問題,應加大政府財務管理審計力度,提高項目審計的時效性,更有利于項目實施,并加強資金使用過程中的管理,只有從根本上重視財務管理審計工作,才能切實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效果。
五、結語
本文通過上述論述,全面分析當前政府現行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對策。但從根本上解決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相關問題,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合理建設和開發的過程十分漫長,在這一過程中也充滿了博弈。針對當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爭論仍然激烈,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政府需要在現有法律框架中尋找解決各類問題的途徑。隨著本文的深入研究,發現諸多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如在開展財務管理過程中存在立法容易執法困難的問題等,因此,后續還將針對本文未涉及的內容進行研究,進而使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更加完善。
作者:林亞蕾 單位: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