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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省級最優稅制結構及產出損失測算
(一)最優稅制結構的測算
1996~2012年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間接稅與直接稅比的實際平均值和最優平均值可以看出,其中25個地區的間接稅與直接稅實際值高于最優值,說明這些地區間接稅在總稅收收入中占比過高,稅制結構變化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逐步降低間接稅比重可以促進這些地區的經濟增長;北京、內蒙古、福建、廣東和西藏等5省市區的間接稅與直接稅實際值低于最優值,說明這些地區現行稅制結構對經濟增長表現出積極作用,而進一步提高間接稅比重可促進經濟增長效應的最大化;上海市兩稅類之比的實際值(1.89)接近于最優值(1.893),說明現行稅制結構使上海經濟增長達到最大化。
(二)現行稅制結構下產出損失的測算
將現行稅制結構下與最優稅制結構下的經濟增長率進行比較,可計算出現行稅制結構造成的產出損失,見表2。由第5列相對值來看,1996~2012年現行稅制結構全國平均每年造成的產出損失為13.78億元,占GDP的0.52%。其中,上海產出損失最小,僅為GDP的0.03%;甘肅產出損失最大,為GDP的1.25%。分區域來看,東部地區產出損失平均值最低,占GDP的0.25%;中部次之,為0.48%;西部最高,為0.82%。由此可見,兩稅之比實際值越高或與最優值差距越大,產出損失相對值越大。西部地區兩稅之比平均值最高為3.69,與最優值差距高達1.31;而東部地區最低比值為2.45,與最優值最小差距為0.31。而北京、西藏、內蒙古、福建等4省(市、區)實際值低于最優值較少,但產出損失相對較高,這可能是由于宏觀稅負過高造成的,因此適當降低宏觀稅負,適度提高兩稅比例將會獲得更大收益。將產出損失進一步分解為稅收收入損失和稅后購買力損失。結果表明:現行稅制結構下,全國平均每年造成的稅收收入損失為1.46億元,占實際GDP的0.04%;稅后購買力損失為12.33億元,占實際GDP的0.48%。同時,產出損失與購買力損失呈現出高度正相關。西部地區中產出損失最高省份的購買力損失平均值高達實際GDP的0.77%;而東部地區產出損失最低省份的購買力損失也低至實際GDP的0.22%。此外,由于北京、云南兩省市的宏觀稅負偏高且產出損失較高,因此其稅收損失與GDP的比重位居全國前列。從產出損失以及購買力損失和稅收損失變化的趨勢看,產出損失相對GDP的波動較為明顯,且與兩稅之比呈現出高度的正相關。1997~2001年間隨著直接稅比重的上升,兩稅之比逐漸降低,到2001年所得稅分享政策的實施,全國直接稅平均比重達到一個高點31.25%,之后的兩年略有回落,這一時期因稅收導致的產出損失及其構成占GDP比重也隨著大幅下降。因增大所得稅分享基數的“透支”,2001~2003年間直接稅比重略有下降,同期產出損失的占比則快速上升,并于2003年達到最高點。此后隨著兩稅之比小幅回落,產出損失及其構成的相對GDP占比也同向回落,維持在0.6%左右。此外,2004年后全國稅收負擔水平出現較快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沖銷了稅制結構優化帶來的積極效應,產出損失出現小幅上升。
二、結論與建議
稅制結構優化的目標既取決于經濟增長最大化也受制于國家政策目標的選擇。一般而言,間接稅較之直接稅更有利于經濟效率目標的實現,但是通常對于社會公平的調節功能偏弱。如果一國政府的政策目標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則傾向于構建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如果以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為目標,則傾向于構建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一個國家的稅制結構取決于經濟發展水平基礎上公平與效率目標間的權衡。但從世界發達國家的稅制結構演進歷史來看,盡管在不同時期政府在公平與效率目標上的側重有所不同,但無論是間接稅還是直接稅占比過高都導致了較高的效率損失,妨礙了經濟增長。這表明在一定經濟發展階段,大致存在著一個最優的間接稅直接稅比例或者區間。當稅制結構偏離最優值較大時,對經濟增長將產生較大的損失。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大體保持了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1996~2012年全國間接稅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大致維持在60%~70%。以所得稅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直接稅平均占比僅為25%左右。這一稅制結構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奉行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政策目標相一致。但本文結果表明,間接稅比重過高不利于經濟增長。可見,稅制結構優化的主要方向是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以降低效率損失。同時,應適時將政策目標調整到“公平優先”上來。既要與政府的政策目標相一致,又要尋找間接稅與直接稅的最優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