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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現行工資制度下,高校教師的收入情況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在收入總體水平得到提升的同時,教師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負擔也在隨之加重。因此,針對這一問題,以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現狀作為基礎,通過對當前教職工對個人所得稅存在認識缺陷、教師工資福利發放存在不確定性等多方面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在提高高校教師福利水平的情況下,通過制定合理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充分利用現有稅收優惠政策等策略,以期在符合納稅規定及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為高校教師謀取更大的利益。
關鍵詞:現行工資制度;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在高校實施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體制改革后,高校教師獲得收入的渠道不再僅局限于個人工作,教師收入的渠道開始呈現多元化的趨勢,高校教師在市場內一直被認定為是高收入群體,也正因如此,教師的個人所得納稅問題也成為了有關單位關注的重點。此外,盡管教師個人收入提升,但部分教師常常會產生名義上的收入增加,而實際稅后可支配的收入降低的問題[1],這種現象為教師帶來困擾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進行合理納稅籌劃,解決高校教師稅后可支配費用低的問題,從而減輕教師的繳納稅務負擔,是現行工資制度下的重要任務。
一、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現狀
根據現行工資制度及福建地區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納稅人在得到相應的薪資時,應當繳納一定的費用作為個人所得稅。同樣,高校教師的勞動報酬所得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去除一定的費用后,其余額為最終教師納稅所得額,其納稅所得額應為教師每月所得額去除五險兩金之后工資收入的總金額,同時還要扣除個稅起征的金額[2]。在實際工作中,個人所得稅納稅工作通常只是被動按照稅務局要求計算繳納,主動進行籌劃較少較晚,因此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易產生以下缺陷和不足。
(一)對個人所得稅存在認識缺陷當前,人們對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常常理解為單純的少交稅,并且,高校中大部分的教職工人員認為當前個人所得稅納稅額較高,對于當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額表現出不滿意的態度[3]。這一問題的產生導致部分員工為了降低繳稅金額,常常會少報收入金額,不采用正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而是以偷稅和漏稅的行為降低繳稅金額。由于對個人所得稅存在認識缺陷,還會認為納稅籌劃僅僅是財務部門的責任。
(二)教師工資福利發放存在不確定性高校是事業單位中經濟業務相對復雜的單位,承擔著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職能,教師的角色分類也較多樣,有側重教學型、科研型,也有教學科研全能型,還有行政兼教學的雙肩挑和附設人員,為鼓勵廣大教職工積極投身工作,發揮所長為學校發展多做貢獻,高校制定了適合自身情況的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在向教師發放工資福利時,除了固定的崗位基本工資和津貼外,還會以獎金的方式進行獎勵。如在每一學期或每一學年結束后,高校會為教師提供并統一發放本階段的超課時津貼、超科研津貼等,或對參加比賽獲獎的老師進行獎勵。由于這種靈活的績效工資激勵機制,使得高校教師每月的教學收入與其工作量之間不具備直接的關聯,因此無法通過按月固定發放的形式向教師發放福利,導致教師工資福利發放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導致最終教師每月發放的金額存在不均衡現象,增加了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難度。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研究
(一)提高高校教師福利水平根據福建地區稅務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高校教師在取得各項津補貼時,應當在其當期與工資合并計入到個人所得稅的金額計算當中。因此,根據這一規定,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可由高校將教師的工資收入中的一部分轉化成為對教師提供必要的福利支出,通過提升其實物福利水平的方式,提高教師的合法權益,從名義上降低教師的工資,以此來減輕教師的稅負[4]。具體方法如:福建地區稅務中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對于在職的高校教師,社會應為其提供便利的交通條件與住房條件,因此,高校可在適當的情況下,結合校內經濟現狀,增設早晚通勤班車,提供接送教師免費上下班服務,為教師提供交通條件上的便利;為教師配備一定的教學資源,提高論文版面費等報銷額度,并為其日后科學研究提供充足條件;為教師配備專用辦公設備等辦公必需品,提供更加便利的辦公條件。上述福利項目的支出,不將實物的所有權轉移,所有權仍然由高校所屬,并在教師離職后將物品歸還予學校,此舉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對實物的分配,教師在獲得不具有所有權的物品后,不需要額外增加其個人所得稅,若將其歸類于工資薪金的形式向教師發放則會增加教師的稅負,而將上述福利歸類于高校的負擔支出,雖然適當降低教師名義上的工資水平,實則學校可以在不增加人員支出的基礎上,提升教師應有的待遇,并為教師節省了大量的稅款,從而實現對納稅的合理籌劃。
(二)制定高校教師績效工資合理發放方案根據當前福建地區稅務中的相關規定,對于績效工資的發放應當在當月與工資一并計入教師的個人所得稅當中。高校教師的個人稅收制度當中,其工資相應的繳納稅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計稅基數,以劃分等級的形式進行計算,并將最終計算得出的各個等級稅額相加,作為高校教師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當教師應繳納稅額超出等級劃分的突破臨界點時,需要適當調整稅率,增加應繳納稅額。因此,針對這一規定的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應當充分考慮其績效工資的合理發放方案,降低教師的個人所得稅稅收負擔。由于當前大部分高校中的教師績效工資發放是按月進行,部分按學期發放,因此不同發放方式,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存在極大差異。例如,某高校教師每月的工資為7000元,在納稅前扣除的社保與公積金等1000元,年終獎金為36000元。則在不考慮該名教師的年終獎的情況下,按照現行工資制度得出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方案包括以下兩種。第一種方案:按照月份平均發放績效工資的方案。教師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f1為:按照公式()和()得出,該教師全年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403元,通過將兩種方法進行對比得出,方案1比方案2節約了個人所得稅168元。另外2個月還需要加上課時費,最終結果為教師一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綜合上述兩種績效工資發放方案,得出f1<f2。上述公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但不同教師績效工資的不同,采取的納稅方案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基本的籌劃方法相同。因此,利用第二種績效工資發放方案可以在沒有增加高校任何支出的情況下,通過合理納稅籌劃,使教師在完全合法的情況下,繳納更少的個人所得稅,從而增加高校教師的稅后收入,為其帶來更大的利益。
(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當前福建地區稅務根據其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了多項個人所得稅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高校相關部門應當綜合利用各項政策,進行納稅籌劃,以此降低教師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負擔。對于教師條件基本符合,但同時又不完全符合時,通過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理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包括子女教育費、大病醫療費、繼續教育費、住房貸款等、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工作餐額外補助等[5]。基于此,高校應在整合了市場相關優待政策的基礎上,在教育市場法律允許范圍內,獲取教師收入中的免稅部分,并將此部分進行單獨核算。同時,盡可能地提升教師個人工資當中可以免除個人所得稅繳納的部分,從而降低教師的納稅基礎,減輕高校教師的納稅負擔。
三、結語
本文針對現行工資制度下高校教師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提出三點籌劃策略。通過合理的籌劃不僅可以提高高校教師的可支配收入,同時還能夠調整教師對自身崗位任職的態度,提升教師對其工作的積極性。除本文上述策略外,還應當遵循合法性、綜合利益最大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總而言之,納稅籌劃不僅可以為教師帶來更多的實惠,同時也可將其廣泛應用于各類企事業單位當中。但在統籌過程中應當明確,適當的統籌是一種有利的避稅手段,但過度統籌會成為違反法律的偷稅行為。因此,各單位及個人都應當對其合理利用,既保證自身利益不受損害,同時也應當維護國家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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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葉旭,鴻朱,彥霖.新個稅改革的影響分析及納稅籌劃——以氣象部門為例[J].經營管理者,2020(1).
[4]王妍妮.基于稅改新政背景的納稅會計和納稅籌劃方法[J].現代營銷(下旬刊),2020(3).
[5]劉璐.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工資薪金和年終獎納稅籌劃的研究[J].知識經濟,2019(36).
作者:林惠云 單位: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