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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全面實施,建筑企業正式步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時代,“營改增”給企業各項管理帶來深遠影響。近年來,國家又出臺了一系列“減稅降費”和深化稅制改革的政策,建筑企業必須積極研究稅收政策,結合工程項目實際合規開展稅務策劃。建筑企業工程項目增值稅策劃和風險管控應貫穿項目實施全周期,本文以項目開工前的增值稅策劃為例,深入研究增值稅相關政策,從項目概況調查、增值稅策劃方案、項目毛利測算、風險管控及應對措施等幾個方面,詳細闡述相關增值稅策劃要點和風險管控措施。
關鍵詞:建筑企業;增值稅;稅務策劃;稅務風險
一、充分開展項目情況調查
建筑企業在對一項工程開展增值稅策劃之前,必須對項目情況、組織機構模式,包括項目所在地理位置、環境、主要工程量、工程主要特點、合同金額、合同主要條款等進行詳細調查。
(一)調查項目資金及稅務情況(1)項目資金情況。項目資金來源,業主信用及資金狀況分析,合同約定的預付款、進度款、決算款和質保金的支付比例,其他付款條件約定,相關保證金/保函、農民工工資支付、銀行賬戶等其他影響財務策劃的合同約定情況。(2)項目稅務情況。項目所屬行業板塊,合同約定的增值稅稅率及發票類型。項目適用的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及其他相關稅費的稅率情況。項目所在地是否要求個人所得稅屬地申報及相關申報手續情況。其他影響稅務策劃的合同約定及實際情況。
(二)調查項目施工組織安排調查項目的施工計劃及資源配置情況,能有效地預測出項目投入和產出的配比關系,再根據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商、供應商合同中相關資金支付和稅務條款約定,可進一步預測增值稅進項稅與銷項稅的匹配情況。
二、項目增值稅策劃方案
(一)項目銷項稅預測(1)項目整體銷項稅預測。根據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單及施工組織設計等資料,結合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預測項目整體銷項稅情況。(2)項目每個計量周期的銷項稅預測。根據上報發包方、監理并審批通過的施工計劃安排等資料,可以預測每一個工程計量周期(一般為一個月)的施工產值,結合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預測項目每一個計量周期的銷項稅情況,為月度增值稅現金流預測奠定基礎。
(二)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現金流預測1.項目預收款增值稅納稅義務分析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即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有工程預付款的,建筑企業在收到發包人支付的預收款時,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額,一般計稅項目根據2%預征率,簡易計稅項目根據3%預征率,在項目所在地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消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如果發包方支付預付款時要求建筑企業向其開具發票,那建筑企業在開具發票的當天即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但需要按規定預繳稅款,并且需要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即如果工程項目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無須履約預繳義務。但是發包方要求開具預收款發票的,必須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本文根據非同一地級行政區,并且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工程項目進行增值稅策劃研究。2.分包發票預繳稅款抵扣分析根據施工總承包合同中關于工程分包的相關規定和經業主監理審核通過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以及項目施工管理模式,預測工程項目專業分包及勞務分包合同份額,根據施工產值計劃安排,測算每一計量周期內分包施工產值,根據適用稅率和征收率,測算可抵扣預繳稅款。為月度增值稅現金流預測奠定基礎。3.工程項目預繳稅款現金流預測根據分析項目預收款預繳稅款情況,每個計量周期銷項稅預測情況和分包發票抵扣預繳稅款情況,預測出項目全周期的預繳稅款現金流支出,提前籌措資金,確保合規履行預繳義務。
(三)項目可抵扣進項稅預測建筑工程項目主要成本構成為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分包成本、設備租賃成本、其他直接成本和項目間接費等。項目增值稅策劃的核心是從以上六個方面開展可抵扣進項稅策劃和成本測算。1.人工成本及可抵扣進項稅建筑工程項目人工成本構成主要分為兩類:建筑企業正式職工和外聘施工管理人員。(1)建筑企業正式職工工資、獎金、五險一金等成本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無法抵扣進項稅額。(2)公司聘任的施工管理人員通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根據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以勞務派遣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為例,如果其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則工程項目所負擔的所有外聘施工管理人員的成本均可以取得對應勞務派遣服務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勞務派遣公司選擇差額納稅,則支付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五險一金及其他福利無法取得專用發票,勞務派遣管理費(一般為工資的2%-5%)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勞務派遣不同于支付分包款,不可抵扣項目屬地預繳稅款,只能作為進項稅。2.材料成本及可抵扣進項稅建筑工程項目材料成本構成主要為鋼材、水泥、地材(或商品混凝土)、燃油料、周轉材料及其他專用材料等。根據工程設計圖紙可測算出所有材料的使用量,考慮一定的材料損耗系數,結合市場信息價格,測算出材料成本。根據每種材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測算出材料成本可抵扣的進項稅。材料成本中地材和商品混凝土有相關增值稅特殊政策,可進行重點策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第2和第5點規定可知,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可選擇根據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建筑企業在保證不含稅單價相同及增值稅稅負可控的前提下,為節約下游材料供應商現金流支出,可優先選擇與采用簡易辦法的地材、商品混凝土供應商進行合作。3.分包成本及可抵扣進項稅建筑工程項目分包合同一般可分為專業分包合同、清包工合同和甲供合同。(1)專業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一般為包工包料施工合同,采用一般計稅辦法征稅,適用建筑服務9%的增值稅稅率。工程項目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總承包合同關于工程分包條款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專業分包。(2)清包工合同。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七)項第1點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因此建筑企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可參照該政策中對于清包工合同的規定,根據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3)甲供工程合同。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七)項第2點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因此建筑企業簽訂的分包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發包方采購了全部或部分材料、設備,可參照該政策中對于甲供工程的規定,根據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4.船機設備租賃成本及可抵扣進項稅設備租賃合同一般可分為不配備司操人員的設備租賃合同與配置司操人員的設備租賃合同,二者適用的稅目和稅率不同。(1)不配備司操人員的設備租賃合同。此類合同屬于現代服務業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工程項目可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確定哪類機械設備(一般為辦公用車)采用只租賃設備不需出租方配置司操人員的,根據此稅目及稅率簽訂合同。(2)配備操作人員的設備租賃合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根據“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工程項目施工設備租賃較為普遍的是出租方向建筑企業出租設備并配備操作人員,針對此類業務,建筑企業應在設備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操作人員的配置情況,以取得較低的增值稅稅率,節約租賃合同的現金流支出。5.其他直接成本及可抵扣進項稅建筑企業應根據施工總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單、施工設計圖紙等資料中關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臨時用地、施工水電等項目直接成本的投入情況,根據預計可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適用的稅率及征收率預測項目其他直接成本和可抵扣的進項稅額。6.項目間接費及可抵扣進項稅項目間接費主要包括辦公費、差旅費、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等支出。建筑企業應根據項目管理架構、人員配置等合理預測項目間接費支出,測算進項稅情況。(1)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政策。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項目施工管理人員接受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如果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及實名制的機票、火車票、船票、客車票等,可以根據票面注明的稅額或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2)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能抵扣進項稅。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可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購進的貨物、服務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工程項目發生的職工宿舍、食堂建設費用,相關福利設施的購置等費用,不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做進項稅轉出處理。
(四)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稅負情況1.項目增值稅稅負根據對工程項目增值稅銷項稅的測算以及項目各成本要素進項稅的預測,可預測項目整體的增值稅稅負情況,項目增值稅稅負計算公式為:項目增值稅稅負=項目銷項稅額-可抵扣進項稅額。2.項目附加稅費稅負根據項目增值稅稅負計算項目附加稅費稅負情況,項目附加稅費稅負計算公式為:項目附加稅費稅負=項目增值稅稅負×(1+各附加稅費的稅率),一般為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3.項目綜合稅負率項目綜合稅負率計算公式為:項目綜合稅負率=(項目增值稅稅負+項目附加稅稅負)/項目不含稅收入×100%。
作者:李燕 單位: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