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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將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并對個人所得稅稅制進行改革。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在稅制安排、稅率設計及費用扣除標準等方面存在諸多不足,改革迫在眉睫。為適應新時代經濟發(fā)展需要,必須加快步伐由分類稅制轉向混合稅制,逐步探索以家庭為單位征稅,同時減少稅級、降低稅率,設立個稅扣除標準稅收指數,增設專項扣除項目,建立一套科學、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費用扣除標準;稅率設計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開征始自上世紀80年代,其設立目的為實現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水平,同時滿足國家和地方的財政資金需求。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一直保持兩位數增長,增速遠超人均收入和國民生產總值,個人所得稅在全國稅收收入中增幅也位居前列。2017年我國個稅稅收收入總額11966億元,較2016年增長18.6%。在所有十一項分類所得中,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所占比重超過60%。個人所得稅的快速增長在為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做出重要貢獻的同時,個稅稅制的諸多不足也逐漸顯現。當前,分類所得稅制下稅負差別較大,工資薪金所得稅負占比過高,費用扣除標準不盡合理,致使稅負量能失衡,稅制亟待完善。
一、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面臨的問題與挑戰(zhàn)
(一)分類所得稅制弊端凸顯
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即設定十一項分類所得,依據不同的計稅標準和稅率征收。分類所得稅制優(yōu)點是稅收程序簡化,征稅成本較低。這種征收模式與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個稅開征以來我國居民收入來源較少、征稅機關效率偏低的長期國情背景相契合。然而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化,國家經濟快速發(fā)展,居民收入穩(wěn)步增長,且收入來源渠道更加多樣化,分類征收模式的缺點逐漸顯現。分類所得稅制下納稅人的收入被割裂成多項,不同收入依據不同標準納稅,缺乏對納稅人收入總額的統(tǒng)籌核算,沒有綜合考慮稅負量能,失去對收入差距的調節(jié)能力,不能有效兼顧納稅人的整體稅負水平。分類所得稅制還是造成稅負差別,導致稅負失衡的關鍵所在。稅負失衡主要表現在橫向失衡和縱向失衡兩個方面。首先,不同納稅人在收入總額一致的情況下,僅因收入來源、收入次數不同,也會由于稅負不同而同酬不同稅,造成橫向失衡;其次,不同納稅人在收入總額不同的情況下,由于各項收入的減除標準和稅率不同,造成縱向失衡。因此,分類所得稅制嚴重違背稅收制度設計的稅收公平原則。
(二)稅率設計面臨國際減稅浪潮沖擊
2017年12月2日,美國國會投票通過了特朗普政府推出的稅改法案,包括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內的多項稅種的征收將簡化,同時稅率大幅下降,其中個人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七檔累進并減至三檔,稅改前為10%、15%、25%、28%、33%、35%和39.6%,稅改后下調并簡化為10%、25%和35%。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美國政府的財稅政策無疑會對全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特朗普政府營造國內更低的稅負環(huán)境,降低海外資本回流成本,將驅使大量資本和高端人才流向美國。為了應對美國特朗普政府的稅改法案,世界各國勢必會跟進減稅,從而防止資本和人才外流。目前,在我國現行的個稅稅制中,占比最高的工資薪金所得施行七檔超額累進最高45%的稅率,稅率設計高于許多發(fā)達國家,也高于同為發(fā)展中國家的其他“金磚國家”。面對全球減稅浪潮即將襲來,如果我國企業(yè)和個人的稅負繼續(xù)處于高位,這將使得我國在國際經濟競爭中喪失優(yōu)勢,處于不利局面,同時也會致使國內資本和人才加速流向海外。
(三)個稅費用扣除標準不盡完善
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始自上世紀80年代,期間工資薪金所得個稅免征額調整有三次:2006年1月免征額由800元上調至1600元;2008年3月由1600元上調至2000元;2011年9月由2000元上調至3500元。然而每一次調整都滯后于國民經濟發(fā)展和居民收入增長水平。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的數據,2017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80萬億元人民幣,是2011年的近1.7倍;廣義貨幣M2余額為167.68萬億元,約為2011年的2倍;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約3.4萬元,全國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突破7萬元,分別約是2011年的1.6倍和1.8倍。與2011年相比,我國居民在生活成本、物價和收入水平等方面已發(fā)生巨大變化,3500元的個稅免征額已經脫離我國居民生活的基本現狀。同時,我國各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程度較不均衡,各地生活支出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差異較大,采用同一標準的個稅免征額,也造成稅負失衡的局面。我國個人所得稅還存在費用扣除標準過于單一化的問題,僅設定免征額一項,沒有綜合考慮不同納稅人面臨的子女教育、二孩撫養(yǎng)、老人贍養(yǎng)和住房還貸等多項支出,導致許多處于工薪階層的中低收入者面臨較重的稅收負擔。個人所得稅如何更好的兼顧不同納稅人的實際生活開支水平,做到稅負與納稅人收支的匹配,也是個人所得稅改革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二、對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建議
(一)由分類稅制轉向混合稅制,并逐步探索以家庭為單位征稅
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應加快由分類稅制轉向混合稅制的改革步伐,即綜合課稅制度與分類課稅制度相結合。將現行分類中的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勞動性所得合并,納入到綜合所得稅計征范疇。將納稅人一年內的勞動性收入總額匯總,統(tǒng)一扣除綜合免征標準后,再按照累進稅率計稅。建立綜合所得稅制,對納稅人每月或每次所得可先按照一定比例預征,年末再依據綜合免征標準扣除后統(tǒng)一匯算,多退少補。對于原分類稅制中的其余項所得,由于分別具有資本收益、資產讓渡和非經常性等不同特點,所得性質區(qū)別較大,可仍按照原分類征稅模式課稅,從而構成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此外,家庭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單位,稅負應結合家庭的生活水平和總體收入構成。目前個人所得稅設置的納稅單位為個人,納稅標準只考慮了個人的收入水平,而忽視了家庭構成中其他成員的收入結構,容易導致稅負不公平,造成稅負量能不合理的情況。當然,由面向個人征稅轉為以家庭為單位合并征稅需要長期規(guī)劃、逐步推進,兼顧行政效率、征稅成本等多方因素。首先,以家庭為單位的個稅體系可以先從夫妻合并報稅試點,允許收入分攤,允許一方納稅人扣除家庭免征總額,待稅制成熟,再逐步拓展到涵蓋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其次,考慮到以家庭為單位征稅的難度,如存在城鄉(xiāng)差別、家庭成員跨地區(qū)和家庭成員計算標準等多方面的問題,可以長期適用由納稅人自主決定以個人還是以家庭為單位納稅,將兩種納稅單位并存,為納稅人預留多種途徑,讓納稅人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納稅模式,能有效解決單一以家庭為單位征稅的復雜性。最后,在納稅人所得信息收集方面,可以利用大數據、互聯網等多種新手段、新技術,將社會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進行有效對接,實現數字化、信息化稅收管理平臺。
(二)減少稅級,擴大稅距,降低稅率
以工資、薪金所得為例,在稅級稅距方面,建議可將我國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從原來的七檔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為三至五檔,尤其應將原來第二、三級,即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部分和超過4500元至9000元部分,進行重新劃分,適度合并。這兩檔稅級對應的稅級間距過窄,卻覆蓋了絕大多數中低收入者;對后四檔稅級也應酌情并減,從繁就簡。在稅率方面,對部分稅級的適用稅率也應進行調整。首先,我國經濟發(fā)展正面臨“中等收入陷阱”的關口,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部分正處在我國中產收入階層標準內,同時再結合目前的資產價格和通貨膨脹水平,適用20%稅率稅負明顯偏高,這使得中等收入者被歸入到較高的稅率等級,不利于中等收入階層的鞏固和擴大,應在稅級并減后降低這一稅級內的適用稅率。其次,現行個稅工資、薪金所得征收標準中最后兩級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5000元部分和超過80000元部分分別適用35%、45%的稅率也存在稅負偏高的問題,對我國吸引國內外高端人才產生不利影響,降低了人才競爭優(yōu)勢,與國家經濟發(fā)展戰(zhàn)略不符。結合美國政府推出的減稅法案,以及其他“金磚四國”個稅最高稅率均在30%左右的稅率設置,建議將工資、薪金所得最后兩級稅率予以下調。
(三)設立個稅扣除標準稅收指數,增設專項扣除項目
此次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如果個稅免征額依舊只是“一次提高,數年不變”,必將再次陷入歷史困境。因此,最為有效、合理的做法是設立個稅扣除標準稅收指數,指數結合通貨膨脹率和居民收入增幅,跟蹤納稅人稅收負擔變化,指導財稅部門適時調整免征額。這種將個稅扣除標準與居民實際購買力相掛鉤的舉措,能有效改變個人免稅額多年來被動調整、政策滯后的不利局面。個稅稅制還可以探索在中央制定統(tǒng)一財稅政策的基礎之上,授權地方政府結合各地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支出水平在一定區(qū)間內上調免征額,做到因地制宜。同時,借鑒國外其他國家個稅機制,在原免征額的基礎之上,還應增設專項扣除項目,如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扣除額、贍養(yǎng)老人扣除額和首套房貸利息扣除額等。通過多元化個稅扣除標準,降低中低收入者稅負,有效緩解居民在子女養(yǎng)育、老人贍養(yǎng)、房貸還款等多方壓力,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結語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不是單純提高工資和薪金所得的免征標準就能解決的,而是應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個稅稅收體制。只有加快推進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體制改革,合理制定稅改路徑和方案,完善實體和程序等配套個稅征管制度,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精細化設計個稅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試點并推廣以家庭為單位征稅,才能降低居民稅收負擔,體現稅收公平原則,適應新時代經濟發(fā)展需要。
作者:黃斌 單位:阜陽職業(yè)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