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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分類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0年7月頒布了《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該文件作為分類管理政策的配套文件,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稅的主要依據。
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取得的其他經營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機構醫療服務條件的,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可以抵扣其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房產、車輛船舶,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和非本單位業務用的生產、經營用房產,應當繳納房產稅。
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的,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4.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務管理要求
1.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把醫療機構納入稅務登記管理是實現對納稅人有效控管,建立嚴密的稅源監控體系,防止稅收流失有著重要意義的。《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中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營利性醫療機構,按有關法律法規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并沒有作出明確說明。許多成立時間很久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由于一直享受免稅待遇,相關人員稅務意識淡簿,尤其是在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這種情況更加突出。由于稅務機關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與不規范,造成了只有在稅務人員催繳時才繳納的局面,使得部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長期游離于稅收監管之外。隨著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推進、深入,國家稅務總局、各地稅務機關相繼了本地區的稅收征管法規,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醫療機構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稅務機關據此判斷適用征免稅政策。
2.充分享受政策性稅收優惠。
2.1采用正確的會計核算方法,對同時從事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取得的醫療衛生服務收入分別核算,對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主要針對“醫療服務收入”。醫療服務收入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收入,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的醫療服務收入僅限于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各項稅款。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的營利性部門和在對資產的保值增值的運營中出現的非醫療服務的營利性活動,其所產生的“經營收入”為應稅收入,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比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與其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舉辦的“科室”、“病區”、“項目”所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以及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各項非醫療服務收入,均應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款。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除醫療服務收入外,下列收入也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政撥款;經過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者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經過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者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過財政部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2.2向稅務機關提供完整、合法的減免稅資料,并經審核批準或備案。雖然在相關法規中已明確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方面享有減免征收的優惠,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仍應按稅收征管法和《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報批或備案。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也一律不得享受減免稅。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
2.3加強管理,規范使用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按照財政部、衛生部頒布的《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建帳,設置會計帳簿,分別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監制的票據與發票,按規定使用稅控裝置,如實記載業務往來,正確進行核算。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租賃、培訓、財產轉讓等各項非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應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票據使用不正確,必然會影響稅務機關對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的識別。納稅人應避免因票據使用不規范,引起對適用政策產生分歧。
3.進行稅收籌劃,承擔合理稅負。
3.1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來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額在實際繳納的稅款中比重最高。可以通過稅收籌劃合理制定分配政策,調整分配方案,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個人所得稅的全員全額申報工作,增加合法凈收入。
3.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多重身份對稅收政策的適用,尚有探討空間。在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多數具有高等醫學院校“附屬醫院”身份,除承擔醫療任務外,還負有醫學院臨床學院的職能,是集醫療、教學、科研于一體的綜合性醫療機構。在其為社會大眾提供醫療服務之外,還需完成培養醫學人材、繼續教育、科研協作、技術協作等非“盈利”性教學、科研任務。這其中所涉及到的收入支出及所得,是否可視業務活動的“盈利”性來確定應使用何種稅收政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稅收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規范的形式,是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國家運用稅收籌集財政收入,通過預算安排用于財政支出,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發展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等事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稅務管理責任體系,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為國家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