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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管理”和“納稅服務”的聯系
納稅服務是稅務管理的一部分,納稅服務是稅務管理的后續發展。由于中國古代官威主義一直延續至今,以及我國上半世紀稅務管理體制剛起步等原因,稅務管理依據稅收相關政策規定、剛性的執法力度、嚴格的征管程序以及事后的懲罰力度,以強調政府的權威性和納稅的強制性,側重于提高政府稅務部門的監管力度。1990年,全國稅收征管工作會議中第一次提出了“納稅服務”這個概念,提出要把征管過程看成是為納稅人服務的過程。這個觀念無疑是嶄新的,是對兩千多年官威思想的一個破除,相關政府部門重新定位,以提供優良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為己任,努力構建一個服務型政府。之后,納稅服務迅速發展,國家相繼頒發相關法律法規,并成立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相關規劃。2001年,人大常委修訂并重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并于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專門設立了一個專管納稅服務事項的納稅服務司??傊{稅服務不等同于稅務管理,前者是后者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隨著“以人為本”觀念更深入人心,納稅服務將在稅務管理中占領更重要的位置。
二、“稅務管理”和“納稅服務”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從廣義上來說,稅務管理是為了保證稅收入庫的成本最小化和效率最大化,而進行的決策、計劃、組織、監督的一系列管理過程。所以,稅務管理的主體不僅包括執法機構,還包括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人大及人大常務委員會,依據稅收具有國民財富再分配的內在本質以及當前經濟形式等各方面相關條件,制定出有關稅務的法律法規,以保證整個管理過稱有法可依。稅務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并因地制宜,實施各項稅務管理的實質性內容。司法機構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能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運用法律來審理、判決稅務糾紛案件和稅務犯罪案件的活動。毋庸置疑,納稅服務的主體就是稅務機關。納稅服務在剛起步階段,稅務機關存在重管理輕服務的觀念,并沒有形成一套規范高效率的納稅服務工作機制,納稅服務的細化責任主體不明,導致納稅服務質量和效率低下。隨著納稅服務的重要性逐步加強,稅務機關的不斷摸索創新,納稅服務司———專門負責組織、管理、協調全國范圍內的納稅服務工作成立。并在2009年的全國稅務系統納稅服務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全國2010-2012年納稅服務工作規劃》,初步確定納稅服務具體實施事項,以及初步確定具體納稅服務主體。
(二)對象不同
稅務管理是覆蓋稅收征管始終、覆蓋所有納稅義務人的一項全面性、完整性、系統性的工作,它的對象是所有具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而納稅服務則不等同于稅務管理,它只是稅務管理的一部分。服務對象有所側重,而非包括所有的納稅義務人。納稅服務的有效進行能更好地推進稅務管理目標的完成。根據納稅人對稅法是否遵從的行為,可將納稅人分為原生性遵從者和原生性不遵從者,原生性不遵從者可分為無知性不遵從者和故意性不遵從者,其中后者包括自私性不遵從者和對抗性不遵從者。原生性遵從著能夠完全遵從稅法、履行義務、合理報稅、誠信納稅。我們應將其歸入納稅服務對象中,為其提供結算業務,盡量使納稅過程更加便捷,提高納稅效率。而對于無知性不遵從者和自私性不遵從者,稅務機關應該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思想覺悟,從而引導他們依法納稅。再者,在納稅過程中,予以悉心服務和耐心幫助,使他們順利完成納稅。對抗性原生性不遵從者,由于他們的對抗性和不配合性,不再將其列入納稅服務對象行列中,而是需要加大檢查力度予以震懾和懲罰的對象??傊{稅服務是建立在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之上,其強調引導、尊重、服務,故納稅服務的對象應該是已樹立或加以引導能夠樹立誠信納稅觀的對象。
(三)內容不同
稅務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納稅評估、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稅務行政復議等內容。納稅服務的具體內容如下:稅前,通過稅收信用體系的建設,為納稅人劃分信用等級,并聯系信用等級,初步確定相關服務事項;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及時、準確地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納稅知識;為納稅人提供公告咨詢和輔導服務,提高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和辦稅能力。稅中,為納稅人創造方便快捷依法納稅的條件:報稅地點的合理選擇;依法設置和規范涉稅審批制度,合理精簡審批程序和手續,簡化納稅人報送的涉稅資料,盡量使納稅人報稅過程中成本的最小化。稅后,為納稅人監督投訴、爭議仲裁、損害賠償提供渠道??傊?,納稅服務工作通過建立健全辦稅輔導制度、辦稅服務廳“一站式”服務、12366咨詢中心等形式逐漸細致化、明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