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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地稅分家24年后再一次合并,對企業而言是把雙刃劍。本文首先分析了國地稅合并會為企業日常辦稅帶來的積極影響,然后闡述了合并會使企業面臨更加嚴格的監管、面臨更大的稅務風險,最后對合并背景下企業的稅務管理提出新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國地稅合并;稅務管理;稅務風險
1引言
2018年3月,在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46條中提道:為降低征納成本,理順職責關系,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服務,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的合并,標志著我國稅收法治建設進入了新的征程,既有利于稅務機關統一實施稅收法律、提高稅收效率,又給企業稅務管理帶來了新的變化、提出了新的要求。盡管目前國地稅合并的具體實施細則還未出臺,但作為企業納稅人,應及時調整稅務管理思路,迎接變革。
2合并對企業日常辦稅的影響
2.1稅收資源整合,企業辦稅更加便捷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表示自8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100%辦稅大廳都可同時辦理所有稅收業務,屆時企業辦理登記、報稅抄稅、繳稅、稅務稽查更加便捷,從原來跑完國稅跑地稅的情況不再發生,辦稅人員在同一地點完成,簡化了辦稅程序、提高了辦稅效率,企業也減少了用人成本。同時,國稅地稅信息統一,企業與稅務機關信息交流更透明、公開,避免數據查詢問題的發生。
2.2統一執法口徑,杜絕企業受不公正處罰
國地稅合并后,國稅地稅統一執法口徑,杜絕了處罰不公平的可能性,國稅地稅的“多頭檢查”情況不再發生,避免了企業因為同一稅務違規行為受到雙重處罰的情況。例如“營改增”后,根據2002年1月國務院的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內容,部分改革前設立的企業在地稅交納企業所得稅、在國稅交納增值稅,而部分在改革后設立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都由國稅收取,相比于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都在國稅繳納的企業來說,兩頭繳納的企業受到兩套口徑的監管,稅務風險更大。合并后,這樣類似的問題將不再發生。
3合并對企業稅務風險的影響
國地稅征管系統合并使得國稅與地稅全面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在大數據、“金稅三期”的輔助下,企業受到的監管勢必比合并前更加嚴格。
3.1企業將受到全稅種監管
合并前,由于國稅地稅征收稅種不同,難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地稅部門在進行稽查的時候檢查出企業存在增值稅方面的問題,而增值稅不屬于地稅的征收范圍,便不再對該問題進行深究;同樣,國稅部門檢查到企業存在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方面問題的時候,也有類似情況發生;合并后,企業每一個稅種都受到同一部門監管,再遇到此類問題時,將不再有空可鉆。
3.2企業合規性要求更強
合并后,企業經濟業務的所有流程都在稅務機關的數據庫內共享,企業發生了多少固定資產發票、費用發票都在稅務機關的掌控之中,配合國稅系統的發票監控平臺,企業的購買—生產—銷售—庫存環環相扣,同時賬務處理信息與發票開票單位、時間、金額都必須能在系統中匹配,企業違法成本急劇上升。
3.3企業發生稅務風險點的可能性增大
2016年10月,“金稅三期”系統上線,該系統通過比對行業相關性、數量相關性、比率相關性等分析方法,達到識別預警稅務風險點的目的。在國地稅合并后,數據提取范圍進一步擴大,全稅種納稅信息都可實現交叉對比分析,企業發生稅務異常風險的可能進一步增大。
4合并背景下企業的應對措施
4.1加強風險管理,定期開展涉稅風險評估
針對企業有可能出現的稅收風險點及時進行合規檢查:(1)檢查企業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是否真實合規,業務單據是否完整;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是否一一對應;會計科目中是否存在數據不合理的情況,例如其他應付款長期數額較大將會被系統識別為稅務風險點。(2)貨物出售、留存的數據是否賬實相符,有無入庫單、領料單等憑證,是否按規盤點。(3)企業資金流向的單位是否真實、業務價格是否公允,有無轉移定價等情況發生。
4.2加強與稅務機關交流溝通
由于國地稅合并后,企業稅務風險點可能性增大,被稅務系統比對認定為披露異常的情況也會增多。同時,企業對數據來源的獲取渠道相比稅務機關而言較小,因此稅務機關與企業存在信息不對等的情況,此時若對稅務風險的異常情況闡述不明,則容易被判定為重點稽查企業,接受更為嚴格的檢查。因此,及時有效的與稅務機關進行交流溝通、積極與稅務機關配合,做好爭議溝通解釋,主動闡明發生稅收差異的原因,有利于稅務機關公正執法,也有利于企業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5結語
國地稅合并新政使得納稅資源互通共聯,為企業帶來了便利的辦稅流程和公正的執法環境,但也增加了企業的稅務管理風險,使企業接受更為嚴格的全方位稅務監管。在這種背景下,我國企業應當積極調整稅務應對措施,加強涉稅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在企業中普及稅務政策新知識、建立正確的稅務風險文化,同時加強與稅務機關的信息互聯互通,最大限度減少企業因國地稅合并受到的影響、降低涉稅風險,促使企業健康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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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美 單位:貴州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