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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高校稅務風險的原因
(1)高校稅收制度的系統化有待進一步完善。
目前,高校收入呈多元化渠道,既有財政撥款和免稅的事業性收費,又有科研、培訓、社會服務等應稅收入,涉稅情況日趨復雜。高校作為稅收主體,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尚未系統化,相關的稅收政策有待進一步完善。例如,“營改增”以后,大多數研究型高等院校的增值稅應稅收入均達到了一般納稅人標準,但是對于科研經費而言,政策規定的開支渠道主要是調研經費、會議費、差旅費、資料費、小型辦公設備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微乎其微,無形增加了稅收負擔。另外,當前有的省份將高校確定為小規模納稅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規模將高校確定為一般納稅人,這種差異體現了當前高校稅收政策系統性欠缺,也造成了稅收負擔的不公平。
(2)財務人員稅務能力偏弱。
長久以來,我國高校享受眾多的稅收優惠,大多數業務屬于免征范圍,財務人員納稅意識普遍薄弱。同時,涉及高校的相關政策多以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的,如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等部門規章加以規定;而面對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新動向,稅收政策的出臺又顯倉促,多以通知或補充通知的形式出現,難以與高校的財務核算體制相匹配,提高了高校涉稅處理的難度。
(3)會計核算制度的銜接問題。
伴隨著(財會〔2013〕30號)《高等學校會計制度》頒布后,在高校會計核算上引入了權責發生制理念,但是高校會計核算仍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狀況并未改變。無法核算收入與成本費用的配比情況,高校在收付實現制下提供的財務信息同以權責發生為主的稅收體制無法很好銜接。按照現行規定,高校科研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稅項目。但實務工作中,高校的科研經費到賬時,通常按收付實現制全額計入科研事業收入。科研項目的研究周期少則1年,多至3~5年,科研經費的開支也發生在多年內,而且當前高校的科研項目成本核算未實現全成本核算,諸如與日常業務共用的固定資產折舊等項目難以計入,由此造成對科研收入計稅的困惑。
(4)稅收征管部門對高校認知有待加強。
稅務機關對于高等學校作為一個納稅主體的重視程度不夠,稅務人員高校會計核算制度了解不足,對高校納稅人的涉稅培訓工作有待加強。
2.降低高校稅務風險的建議
降低高校的涉稅風險,需要內外兩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盡快完善外部的稅收征管政策,創造明晰的稅收環境,另一方面要注重挖掘高校內部的潛力,強化制度建設,提高高校自身的涉稅處理能力。
(1)完善稅收征管政策,解決稅收與會計制度的銜接問題。
針對當前高校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稅務部門應盡快形成切實可行的方案,并形成具體規定。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主要有:“營改增”后高校納稅人的身份認定問題;高校所得稅應稅項目會計核算的規范問題等。
(2)挖掘自身潛力,健全相關工作規范。
高校財務人員要關注財稅政策,提高納稅意識。積極參加稅務部門和會計主管部門對高校財務人員開展稅收法規培訓,建立好稅收知識后續教育機制。同時,高校應加強日常納稅管理工作,規范會計基本工作:做好各種票證管理,從源頭區分應稅和非應稅收入;設置納稅備查簿,對一些小稅種做好登記備查;做好免稅備案工作;加強收入管理,區分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分別核算。在日常核算中盡量完善會計核算體系,避免涉稅違規風險。
(3)積極推行高校總會計師制度
2007年的《關于“十一五”期間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積極推行直屬高校總會計師制度”。2010年6月21日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規定:“公辦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由政府委派。”2011年、2013年,國家頒布《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明確提出高校要設置總會計師崗位,以加強會計監督,負責或參與高校財務風險管理。另外,高校財務部門應注重與稅務管理部門的溝通,對一些涉稅事項要先取得稅務管理部門的支持,促進稅務部門對高校業務和高校實際情況的了解,共同做好高校納稅管理工作。
作者:張敏 單位:大連職業技術學院工商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