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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篇文章首先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種類進行概述,從稅收政策不完善、稅收法定原則和主體存在缺失、稅制宏觀調控能力不高多個方面,對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稅收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析,并以此為依據,提出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的優化思路。希望通過本文的闡述,可以給相關領域提供些許的參考。
關鍵詞: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稅收政策
私募投資基金作為一項新型事物,正在全面發展,還沒有停止,其本質上主要是結合信托原理而建立的投資方式。由于私募投資基金是這幾年才在我國發展起來的新事物,其自身在運營、監管等方面還有待完善,尤其是在稅收方面,還存在諸多盲區和空白,這就要求相關部門結合我國當前私募投資基金運用狀況,制定完善的稅務政策,給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運營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下面,本文將重點闡述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
一、私募投資基金的種類
從組織形式角度來說,基金主要劃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第二種是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第三種是合伙型私募投資基金。下面,本文將進一步對這三種基金含義進行概述。(一)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契約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二)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按照《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三)合伙型私募投資基金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合伙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二、我國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稅收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政策不完善
針對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來說,在本質上與其他資金管理業務大致相同,在稅務收支方面,缺少完善的稅收政策,當前主要依據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標準來落實。并且,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是一項集合資金,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將其當作納稅主體,在實務中,往往結合市場發行標準和價格,來實施稅務繳納。由于信托企業、證券企業、期貨企業等都無法實施代扣代繳所得稅,而是應用個人投資者的身份來實現自行申報。此外,在實施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稅收過程中,還會存在對外簽約或做股東等時存在混淆的問題。例如,假設把已登記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當作股東,在這種環境下,將從形式上來把私募基金管理人當作股東,給外界辨識帶來影響。這就要求采用在有關合同協議上標注私募資金管理人的方式,實現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身份的明確。
(二)稅收法定原則和主體存在缺失
稅收法定原則丟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稅務法律地位的缺失。當前,我國僅有兩部法律以獨立法律的形式存在,一個是所得稅法,另一個是稅務管理法,其他有關投資基金的稅務標準主要以授權立法以及行政立法為主,并且變動具有頻繁性,導致稅務標準含有一定的變動性和不明確性。第二,當前我國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稅收政策,主要是在投資基金快速發展的環境下發展起來的,缺少規范的統籌和編制,無法將私募投資基金具備的法律特性以及運營實質進行突顯。當前,我國私募投資基金基本以信托法律關系為主,而信托自身含有導管能力,讓基金管理人采用信托的方式來對資金進行管理,以起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因此,私募投資基金稅務方面也是如此,私募投資主體缺少明確性。
(三)稅制宏觀調控能力不高
當前實施的相關稅制給投資人帶來的影響比較低。稅務規劃應該對投資人構建起到一定影響,進而實現對投資人投資對象選擇以及投資對象持有時間的影響,但是我國當前實施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稅制,在投資人方面將不具備影響效果。在基金發行環節中,沒有收取相關的稅費,即便這給基金發展起到了促進的效果,但是在稅務給其發展帶來影響方面存在缺失。并且,在基金獲取方面,不管投資人是以機構投資人的身份存在,還是以個人投資人的形式出現,在基金份額方面行使一樣的稅率,這與縱向公平原則相背離,進而消減了基金稅務給投資對象調節能力的發揮。
三、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的優化思路
(一)完善私募投資基金稅務體系
我國在私募投資方面的相關稅務法律政策,應該盡可能把稅務主體以及稅種當作主體,在憲法的引導作用下,建立完善的稅務法律政策,其中涉及了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在這些法律政策中盡可能編制對應的稅務規范標準和細化措施,對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稅收主體、征稅標準以及稅率等內容進行確定。針對各種類型的暫時性通告以及建議,樹立相應規范標準,在迎合發展以及相關法律邏輯需求的同時,將其列入到法律政策中加以規范,將不迎合發展形式的相關政策進行撤除,降低不規范稅務政策的出現。
(二)明確私募投資基金納稅主體身份
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工作時,為了減少企業整體稅負,就要結合不同形式的私募投資基金,合理選擇私募投資基金納稅主體身份。針對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以及合伙型私募投資基金來說,筆者認為公司型基金具備獨立的法人資質,其資產主要是以投資股東身份來實現股份采購,基金本身具備獨立性,對其納稅主體位置進行了思考。針對合伙型私募投資基金,不管是有限合伙人,還是普通合伙人,和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存在一致性,其組織方式主要以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的信賴而把資金應用權限轉讓給基金管理人,其組織方面存在信托關系,我國《合伙企業法》中已經指出,合伙制企業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所以,針對剛剛發展起來的合伙型私募投資基金來說,不應該將其當作納稅主體。
(三)優化私募投資基金所得稅
當前,我國金融環境中,占據主體位置的融資方式主要以間接融資為主,這就需要在開展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工作時,全面提升直接融資占比,促進企業和政府部門采用杠桿的方式,將我國經濟提升效率進行轉換,當前在稅務方面,主要對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效益實施減免稅務政策,這樣可以給推動投資基金發展起到了重要效果,給經濟轉型提供資金保障。
(四)迎合“營改增”改革需求
隨著“營改增”政策的全面落實,這給基金領域的私募投資基金稅務方面帶來了一定影響,其把基金流轉稅列入到增值稅范疇中,對基金投放凈效益起到確定效果,在降低基金企業稅務壓力的基礎上,防止不公平競爭現象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基金領域和實體產業之間的交流,實現了良性發展。“營改增”政策作為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稅收改革的主要環節,將其融合到金融市場中實現量化,對我國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起到了推動的效果。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隨著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的全面發展,其在規模方面得到了全面擴充,但是從稅務政策的角度來說,卻停滯不前,這給私募投資基金長遠發展帶來了影響。這就要求我們在優化現行稅務體系的基礎上,結合私募投資基金自身特性,明確稅務主體,迎合“營改增”改革需求,制定更多的優惠政策,以此促進我國私募投資基金市場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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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乃田 單位:匯君資產管理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