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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消費及其拉動內需的特點與稅收政策刺激旅游消費的著力點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建立的經濟特區主要是投資特區,意在吸引投資;而今像海南國際旅游島,則重在吸引消費,稱之為旅游消費特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擴大內陸沿邊開放,支持內陸城市增開國際客貨運航線,允許沿邊重點口岸、邊境城市、經濟合作區在人員往來、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實行特殊方式和政策。”這說明旅游消費特區建設可能會不斷推進,相應地對旅游消費的刺激作用將更猛更有效。制約旅游消費的主要因素有居民的收入水平、閑暇時間及旅游消費產品的吸引力等方面。盡管我國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在不斷提高,但由于養老、住房、醫療、教育等方面的剛性支出的存在,尤其對這些支出預期的存在,仍使部分居民,尤其是廣大農村居民因收入水平不足而不“能”消費,或即使暫時有消費能力也不“敢”消費;由于帶薪休假制度還沒有得到有效落實,以及每年假期過于集中導致出行難,旅游產品吸引力還不夠、旅游環境還有待完善導致旅游體驗較差,使居民不“愿”消費。作為國家主要的宏觀經濟政策工具之一,稅收制度和政策對促進旅游業發展以及旅游消費的擴大和升級具有重要影響。稅收制度安排與政策設計的優化,是促進旅游生產力發展、提升旅游產業內涵質量、優化旅游發展環境的重要途徑。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旅游市場的活力進一步被激發,要素活躍度明顯增強,稅收政策在促進旅游業發展,相應刺激旅游消費方面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稅收政策促進旅游消費的著力點正是通過改變制約旅游消費的三大因素來提升旅游消費,即如何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增加可用于旅游的時間及如何推出對消費者有吸引力的旅游產品包括旅游基礎設施的完善、涉及各要素的特色產品的提供等。
二、制約旅游消費的主要稅收政策原因及刺激旅游消費的主要稅收政策
從整體上看,當前我國還沒有在全國層面形成獨立的和體系化的旅游稅制,從優化稅收政策運行環境看,決策層面需要就通過稅收手段促進旅游業發展和刺激旅游消費這一重大問題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財稅部門同其他部門間的協調聯動,增強政策的銜接和協調,以此優化促進旅游業發展和旅游消費升級的稅收政策運行環境。當前旅游相關稅收制度與政策仍存在諸多不足,不能全面和實質地滿足促進旅游經濟發展尤其是刺激旅游消費的需要。例如,在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投融資等方面還缺乏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旅游業的稅收負擔還有下調的潛力;稅收在促進旅游產業內部均衡和優化、促進優質旅游產品供給、增進旅游同相關行業銜接性和比較優勢發揮等方面,均具有較大的制度與政策優化余地,如稅收政策還不充分關注出境游、入境游、國內游的均衡發展,對旅游新業態、旅游消費新模式缺乏應有支持,對旅游消費特區類旅游主體功能區和綜合改革試驗區還缺乏相應的稅收政策支持體系;在直接刺激旅游消費方面無論是對企事業單位還是對居民個人還沒有直接的稅收措施;對推動帶薪休假、鼓勵旅游新產品供給(如自駕車、房車營地建設)等還沒有相關政策;對刺激旅游購物尤其對生產和消費“旅游商品推薦名單”所列商品還缺乏稅收鼓勵措施;對購物退稅制度已經在海南島實施了離島免稅購物辦法,免稅購買額度也有所提高,但入境游客購物退稅制度還沒有建立,更沒有從國家戰略角度研究如何推出可供入境旅客消費的代表國家形象和地方特色的標志性商品。因此需要從頂層設計的高度,從貫徹稅收法定原則的角度系統研究促進旅游消費的稅收政策措施。
1.從供給角度看
通過稅收政策措施促進旅游業本身的發展,以提供更吸引居民旅游消費的個性化、特色化、多樣化、時尚化的旅游消費產品,使居民“愿”進行旅游消費。稅收支持主要是不同形式的稅收支出,主要是對旅游投資的刺激及對市場失靈的調節:一是要研究制定針對旅游投資的優惠政策。如對購買旅游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旅游項目投資從獲利年度始可以享受幾年的免稅政策,或者享受投資從應納企業所得稅中進行一定比例的抵免;由于旅游產品的推廣宣傳具有特殊重要性,對旅游宣傳費用應允許稅前全額扣除;由于旅游新業態的投資風險大、效益難確定,在新業態發展初期,應給予一定的減免稅收優惠,如對自駕車、房車營地建設項目給予所得稅減免優惠。二是需進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區旅游企業和從事鄉村旅游、紅色旅游、生態旅游等業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限期適用優惠稅率,這既是平衡不同地區旅游業發展差異的措施,也是區域經濟平衡發展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強的社會效益。三是要提高旅游業應納稅額核算中人員培訓、籌資融資等方面的成本費用扣除標準,降低旅游企業稅負。四是應完善旅游業并購所得稅收制度,積極促進旅游企業上市和資產的并購整合,引導大型旅游企業向適度集團化和市場集中化方向發展,優化旅游業內部不同企業之間的結構。五是要優化旅游產業內部結構。如對旅游消費需求的引導形成國際旅游、國內旅游、出境旅游并重的旅游消費格局,建立合理的旅游產品結構,增強旅游產品間的銜接和協同。
2.通過稅收鼓勵特色旅游商品開發和完善購物退稅制度
我國2013年境內旅游購物收入約7000億元。國發[2014]31號文件中提出:“到2020年,境內旅游總消費額達到5.5萬億元”。2009年的《意見》提出要“大力發展旅游購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紀念品在旅游消費中的比重”。此后我國的旅游購物、旅游商品、旅游紀念品有了長足發展,旅游購物收入占旅游總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目前,全國旅游購物收入占旅游總收入的比重已接近30%,但相較旅游購物發達國家和地區40%-60%的比重,還有很大差距。當我國旅游購物在旅游消費中的比重從現在的不到30%上升到旅游發達國家的最低點—占比40%時,消費額就能達2.2萬億元,這將給我國帶來巨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對轉變發展方式、擴大內需有著重大的影響和意義。稅收方面對列入“旅游商品推薦名單”的商品的研發費可視同科技企業的研發費加計扣除,對旅游商品的宣傳費亦可據實扣除。要加快研究制定入境外國游客的購物退稅制度。歐洲、澳大利亞等已經有很成熟的外國游客購物離境退稅制度。隨著我國游客到歐洲旅游人數的激增和購物支出的增加,歐洲國家在方便我國游客退稅方面也出臺了不少“便民”措施,如提供現場退稅、提供中文服務甚至直接提供退稅一條龍服務等。我國的稅收征管、海關管理方面已經具備了相應的條件,但由于缺乏退稅制度,更缺乏有吸引力的商品,從外國游客購物方面取得的收入并不多。應盡快選擇一定的商店作為免稅購物的定點企業,在商店或海關設立退稅柜臺,確定退稅流程和額度,以刺激旅游購物。
3.從提供旅游時間角度
通過一定稅收措施鼓勵所有單位和企業落實帶薪休假制度,通過閑暇時間的保證讓居民“能”進行旅游消費。盡管我國相關法律已經規定了帶薪休假制度,但要真正落實仍需要一段時間。在過渡期—比如3年內,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雙倍休假期間的工資支出。對避開法定假日高峰期,實施錯峰帶薪休假并且享受休假的職工人數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可以按職工工資總額再加計一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從增加個人可支配收入角度
應完善對個人旅游消費的優惠措施,使居民“能”進行旅游消費。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擴大旅游消費的根本途徑,從旅游業角度通過發展旅游業提高相關從業人員數量,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是一個方面,從與旅游相關支出的稅收優惠看,又是另一個方面。比如,對企業為職工提供集體旅游或企業提供部分或全部旅游支出的,可以設定一定限額不計入個人應稅所得范圍;旅游企業為吸引旅客進行旅游券免費發放的可以加倍進行稅前扣除;在逐步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時可以考慮允許居民個人每年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一定額度的旅游消費支出;鼓勵旅游消費信貸,對旅游消費信貸支付的利息允許在稅前扣除;加快完善養老醫療教育等項改革,為居民旅游消費提供底氣和信心。
5.建立旅游特別消費區(或稱自由旅游貿易區
或將旅游特別消費區的概念直接并入自由貿易區概念),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對邊境旅游消費特區應視同“境內關外”,實行封閉管理,區內關稅零稅率,購物零稅率。應制定相應的促進消費的政策,除零稅率外,在消費特區推出適合的旅游新產業并制定相應稅收政策,尤其在沿邊重點口岸、邊境城市更應從入境免簽證到購物管理等全方位實行優惠。也可以在內地建立類似的消費特別區,盡管全封閉較難,但也可增設免稅店、完善退稅程序。制定鼓勵內地居民去旅游消費特區購物和消費的優惠政策,如繼續提高從海南離島購買免稅物品的額度等。
6.配合“一帶一路”戰略
研究對入境游和出境游及國內游的稅收差別待遇,適當調整我國居民旅游結構,縮小旅游貿易逆差。對涉及“一帶一路”的國家可以鼓勵國民去旅游,并放寬免稅入境物品的額度。鑒于我國2014年出境游客已經大大超過1億人次,而入境游則增長緩慢,可以結合外交需要,適當控制非“一帶一路”國家的出境旅游流向和總量,如考慮對出境游客征收一定的旅游特別消費稅;同時嚴格控制我國居民出境旅游后攜帶免稅品入境的數量,嚴格按照關稅條例對行李物品征收關稅。與國內擴大免稅店規模、提高免稅品購買額度、鼓勵去旅游特別消費區進行購物進行配合,促進國內旅游商品的消費。
作者:計金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