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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盡管我國稅務部門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減稅降費”,跨省經營的施工企業仍然面臨著較大的稅收負擔,這也不利于施工企業持續穩定發展。施工企業屬勞動密集型企業,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著重要意義,有必要加強稅收政策對施工企業的調控和引導。因此,本文具體研究了目前我國涉及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的相關稅收政策,分析存在的不足,并且進一步提出改進和應對建議。
關鍵詞: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稅收;政策
城市建設是我國城鎮化進程深入推進的基礎保障,施工企業是城市建設的首要主體,也是我國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拉動力,為國民稅收做出了重要貢獻。為了建設更多的項目,施工行業的流動性較大,存在不少施工企業跨省經營,即登記注冊的地域有別于實際經營地區,這為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在我國全面深化“營改增”后,新的對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的稅收征管模式尚且還未發展成熟,因此也出現了不少由于跨省經營導致的稅收問題。如在增值稅繳納方面,跨省經營的施工企業需要在項目建設地繳納一部分增值稅,但是由于增值稅的預繳稅款不能夠跨地區互相抵扣,這會影響施工企業正常的現金流,甚至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為了完善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的稅收征管模式,應當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結合現實情況,采取更具可行性的措施。[1]
一、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現有稅收政策
目前異地施工項目開票預繳稅種及比例列表如下:說明:所有稅種在異地預繳的各項稅費在公司注冊地填列申報表時都可以當作已交稅金抵減當期應納稅額。按3%簡易計稅法計征增值稅的項目,增值稅在異地須按3%全額預繳,公司注冊地填列申報表時據實填列,不再繳納相關稅費。下面就幾個主要稅種稅收政策分別加以詳細闡述。
(一)增值稅
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的增值稅計稅有兩種方式,即一般計稅法和簡易計稅法。前者指的是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可以根據現有稅法選擇9%的稅率計征增值稅銷項稅,預繳比例為2%;后者指的是小規模納稅人或者符合相應規定的一般納稅人選擇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預繳比例為3%。這兩種計征方法應用的區別在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就征稅流程來看,增值稅繳納有兩個環節:預繳環節和申報環節。預繳環節的增值稅計算方法要根據施工企業采取的經營模式來決定,申報方法主要是抵扣和差額增值稅申報方法。
(二)企業所得稅
目前跨省經營的施工企業往往是集團型企業,其異地的經營組織模式一般是通過在異地開設分公司或者建立項目部進行的。如果施工企業在異地開設分公司,則需要辦理相應的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分公司和項目部兩種經營組織模式下,企業也需要按照不同的稅收政策規定來繳納稅款,若是前者,施工企業總部需要按季度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然后按照指標將稅款分散到異地的分公司,再由分公司在當地預繳稅款,最終總公司清繳稅款;若是后者,項目部需要根據建設項目的所在地先預繳所得稅稅款,再由總部在企業注冊地進行匯算清繳。[2]
(三)個人所得稅
施工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量大,尤其是跨省經營的施工企業,往往會涉及諸多分包業務,因而處理好不同省份勞動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繳納對于企業而言也非常重要。個人所得稅的“所得”分類較多,涉及跨省施工企業的主要體現在生產經營中的經營所得和員工工資薪酬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公告,經營所得需納稅人自主申報,以年計算,按月或季進行預繳。跨省施工企業需要繳納經營所得的主體主要為施工項目的包工頭和建筑安裝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員工薪酬所得中,跨省項目的管理層和技術人員采用全員全額的扣繳申報個稅政策,農民工則采用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政策。
二、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增值稅政策問題
受到預繳政策的影響,跨省經營施工企業在增值稅繳納方面遇到了不少問題。首先,預收賬款預繳的增值稅抵扣時效性不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施工企業收到預收賬款后,需到項目施工所在地預繳一部分增值稅,或者在企業所在地申報一部分增值稅。但是在收到預收賬款時,施工企業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也無法獲得增值稅銷項稅額,因而容易出現預繳的增值稅無法及時申報抵扣的問題,會過多占用企業內的流動資金。其次,預收賬款可能會重復繳稅。施工企業完工后收到的結算款是工程進度款中扣除預繳賬款的數額,但是在開具發票時,無法按此數額開票,因此會導致預收賬款部分重復繳稅的問題。最后,項目之間預繳的增值稅無法相互抵扣。在現有的稅收政策下,如果施工企業跨省設立多個項目部,不同的項目部預繳的增值稅無法相互抵扣,這也會影響企業增值稅抵扣的及時性,會增加企業跨省經營的資金成本。[3]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
結合現有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總部直接管理的異地項目部,需按實際經營收入的0.2%就地預繳所得稅,而二級及二級以下的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不能夠就地預繳所得稅。由此,施工企業采用不同的經營組織,預繳所得稅稅款也會存在巨大差異。若企業的跨省經營是在外省設置項目部,則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預繳企業所得稅,若是在外省設置分公司,則二級及以下分公司管理的項目部不能夠向所在地預繳所得稅。這樣一來,可能會出現所在地稅務機關與企業對項目部的認定不同,如企業認定某項目部屬于分支機構管理,當地稅務機關認定其由總部直接管理,最終導致統一稅源重復征稅等問題發生。
(三)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
2018年新個稅法的修改將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調整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這促進了稅收公平的同時也對稅務機關的征稅提出了新要求。在征稅過程中,稅務機關需要更好地判定納稅人所得來源及性質。但是,跨省經營施工企業普遍存在勞務分包情況,施工企業大量采用農民工,流動性大,這阻礙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所得來源做出準確判斷。除此之外,當下的個稅政策對經營、勞務報酬、工資薪酬等不同來源的所得界定仍然存在條理不清晰、邊界不明確的情況,這也不利于跨省經營的施工企業在實踐中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常見的問題有由于一些農民工在1-2個月內短暫參與項目,企業并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而農民工從事的臨時性工作所獲得的薪資被認定為勞務報酬所得計征所得稅。
三、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稅收政策的改進策略
(一)完善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的增值稅政策
為了避免過多占用企業流動資金和影響稅款抵扣的及時性,建議在增值稅推進發展的過程中,逐步取消原有的當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需預繳稅款的規定。同時,建議逐步放開項目之間預繳的增值稅項目抵扣,允許異地項目預繳的增值稅互相抵扣。如果施工企業在某省的某項目還沒有完工,該地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與此同時在另外省份的項目需要預繳稅款,則可以用此項目預繳的沒有得到抵扣的增值稅來抵減一部分稅款,如此不僅能夠幫助企業減少資金壓力,保障內部充足的現金流,也能夠幫助稅務機關減少工作量。
(二)改進異地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稅政策
考慮到施工企業的特性,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相應的異地項目部企業所得稅預繳政策。但是就目前的實踐情況來看,改政策所限制的預繳范圍過于狹窄,會導致不同組織形式適用的預繳政策并不共通,預繳稅款存在較大差異。因而,建議在未來稅收體系發展的過程中,可以適當改進異地項目部預繳所得稅的政策,將所有的異地項目部都納入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之中,如此避免了不必要的項目部組織形式認定環節,也能夠使得施工企業項目部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都參與進稅款分配,盡可能地保障公平。[4]
(三)進一步明確個人所得稅相關概念界定
首先,要厘清個人所得稅來源中經營所得、勞務報酬以及薪資所得的稅法界定。一是區分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在這二者的認定方面,可以加入人數作為認定標準之一,如當勞務為一人完成,更傾向于將其界定為勞務報酬所得,當勞務由多人共同完成,則更可能屬于經營所得。二是區分勞務報酬所得和薪資所得。在這二者的認定方面,要規范勞動關系對應為工資薪酬所得,勞務關系為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對臨時工與企業的關系進行明確,規定其與企業屬于勞動關系。具體到施工企業中,臨時性的農民工與施工企業為勞動關系,因此在進行個稅來源認定時,應認定為工資薪酬所得。其次,由于跨省經營的施工企業人員流動性大,農民工工資的個稅申報準確性不高,且不同地區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對稱,施工企業在繳納個稅時容易出現漏征少征和重復征稅的問題。針對這種特殊情況,在未來的個稅改革中也可以嘗試對農民工的個稅征收實施統一的征收方案,減輕施工企業稅務工作的負擔,提高征收效率。[5]
四、結語
出于減輕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稅負,提高征稅工作效率的考量,本文結合跨省經營的施工企業主要面臨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征稅問題,提出了完善跨省經營施工企業的增值稅政策、改進異地項目部預繳所得稅政策和進一步明確個人所得稅相關概念界定三個建議。除了具體稅收類型征稅內容和流程的改進之外,跨省經營施工企業內部也要意識到征稅工作的復雜性,投入更多的精力做好稅收籌劃,合理規避稅務風險,減輕自身稅負。
參考文獻
[1]劉春華.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分配政策分析及完善建議[J].財經界,2019(26).
[2]陶鵬宇.加強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稅收管理的建議[J].稅收征納,2018(12).
[3]李虹.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所得稅案例研究[J].時代金融,2018(17).
[4]何永梅.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問題及思考[J].中國注冊會計師,018(2).
作者:龍小紅 單位:海南廣沅巖土工程有限公司